成立公司必须要有公司创办人。这是西方国家公司法最基本的一项规定。
公司创办人也可称为公司发起人,英文叫incorporator、founder或sponsor,它是指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在公司初始章程上签名的人。
西方国家公司法普遍规定,创办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充当创办人。
创办人的责任主要有:
(一)创办人之间的相互责任
在公司成立前,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相委托、共担风险的关系,对设立公司的全部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一旦公司成立,他们之间共担风险负连带责任的关系即行结束,而被股东间的合作关系所代替。
(二)创办人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www.xing528.com)
创办人承担接受公司委托办事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对公司忠诚;(2)办事公正;(3)本人在公司中的全部利益必须公开。
(三)创办人对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
创办人除对公司负有责任外,还直接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负责。如果股东和债权人受到公司创办人欺骗,而这种欺骗是由于公司创办人的失职或其没有公开全部事实材料而造成的,则股东和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直接对创办人提起诉讼,而不必通过公司。
对于创办人的国籍和居所地的问题,西方国家公司法一般都没有公司创办人必须具有所在国国籍的规定,对本国国民与外国人都是一视同仁的;但也有个别国家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例如,意大利公司法规定,公司创办人不一定是具有意大利国籍的公民,但外国人占据意大利公司30%以上股份时得经意大利财政部同意批准。又如,挪威公司法规定,对创办人无国籍要求,如果公司创办人的招股书(prospectus)是向公众公开发出的,则创办人中至少应有一半人需在挪威居住2年以上;如果招股书不向公众公开,则不受上述居住条件的限制。
西方国家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创办人不一定是自然人,法人(如公司)也可以充当创办人。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一人或数人,本州公司或外州(国)公司,一经签署并向州务卿递交公司章程都可以充当发起人。我国公司法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