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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股东在股份两合公司中占主导地位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企业中最主要的形式,也是我国公司法明确规范的两种形式。股份两合公司,是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中间形式,其经济意义在于既有负无限责任的股东以取得外界信任,又可吸收有限责任的股东以扩大公司的资金。由于无限责任股东负有很大风险,因而他们在两合公司中占主导地位,享有管理公司业务的权利。

无限责任股东在股份两合公司中占主导地位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企业中最主要的形式,也是我国公司法明确规范的两种形式。但在有些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中还规定有其他形式的公司企业,主要有无限责任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

(一)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1948年《英国公司法》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无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没有任何限制的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无限责任是相对有限责任而言的一个法律概念。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认购股份时应承担的全部股金。无限责任则相反,股东要以自己的全部动产与不动产对公司所欠债务负责,即当公司资金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抵债。

第二,无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ies)。连带责任是指数人共同对同一债务负责,而且每人承担偿付他们共同承担的全部债务责任,即在公司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对公司的全部股东、部分股东或一位股东请求偿还全部债务,而不管该股东出资多少。因此,无论哪个股东皆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

第三,无限责任公司股东直接参加管理公司事务,公司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融为一体。(www.xing528.com)

第四,无限责任公司股本可以任意地进行增加或减少,无须得到当地政府的核准。

第五,无限责任公司无须公开其任何财务报表,包括董事会审计员的决议和报告。

目前,在西方国家还存在无限责任公司,但数量不多。此类公司一般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主要是因股东所承担的风险太大所致。负债经营公司一旦破产,往往会引起股东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经济生活的繁荣。

(二)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西方国家特别是西欧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公司形式。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一类公司。在这类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责。

股份两合公司,是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中间形式,其经济意义在于既有负无限责任的股东以取得外界信任,又可吸收有限责任的股东以扩大公司的资金。由于无限责任股东负有很大风险,因而他们在两合公司中占主导地位,享有管理公司业务的权利。有的国家,如法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不能管理公司的业务及对外代表公司,但在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时,有权要求查阅公司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并有权检查公司的营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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