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分不同公司形式时,必须十分明确母公司(parent company)、子公司(subsidiary)和分公司(branch)各自的法律特征及其主要区别。这对于深入理解公司以及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尚无母公司的概念,但对于分公司及子公司已有原则的规定。
(一)母公司的法律特征
按照传统的西方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所谓母公司,系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份)从而能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母公司本身往往也从事大量的经营活动。这类公司有时亦称总公司或本公司。在西方国家人们把母公司又称为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但从严格意义上说,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有一定区别的。尽管从理论上讲,控股公司与母公司都是通过掌握一个以上其他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份),从而达到控制上述公司之目的;但严格来说,这类公司应区分为纯粹的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和混合控股公司(mixed holding company)两类。
纯粹的控股公司是指其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票(份)或其他有价证券,其本身不再从事其他方面的任何业务活动的公司。有的西方国家,如卢森堡的公司法就明确规定,所谓控股公司,就是指其唯一的宗旨只是为了在本国公司或在外国公司中参股,以及为了掌握其他公司有价证券的公司。该法律还规定,控股公司除了拥有自己的办公楼外,不得拥有其他土地,不能从事任何工商业活动以及不得直接与公众进行交易活动。显然,上面谈到的母公司与这类公司是有区别的。实践中,纯粹的控股公司数量较少。
混合控股公司,或叫控股—营业公司(holding-operating company),这类公司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之外,自身也有业务活动。在美国,很多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都属于此类公司,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通用汽车公司等就是既控制子公司,又经营世界范围内的通讯、工业生产及其他业务的公司。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在英美等国,母公司主要就是指这类混合控股公司。
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共同特点是,它们都对其子公司实行严格控制。掌握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数额就是实行此种有效控制的关键,当然也有其他的控制方式。但在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中,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不同规定,集中体现在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控制的方式上。
(二)子公司的法律特征(www.xing528.com)
在西方国家,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它的设立、经营及解散全部由公司法规定,不再另作特殊的规定或说明。
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则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所谓子公司,就是指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它本身是一个完整的公司企业。子公司的独立性及其法人资格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具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2)具有自己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如果子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它具有自身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如果属于比较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必须建立董事会。总之,它的行政管理机构都是独立的。(3)具有自身的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它属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4)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三)分公司的法律特征
分公司是总公司或者母公司的一种分支机构或者仅仅是母公司的一个附属机构,它本身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我国《公司法》对分公司的规定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从这点出发,分公司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母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2)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母公司决定,分公司只能以母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进行业务活动;(3)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属于母公司,因此,母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我国公司法之所以要对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作出特别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经济全球化下公司法的趋同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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