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采用两种法律形式:一种为单行法规;另一种是包含在民法或商法之中,作为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原先是作为民商法的一部分而存在的,但由于公司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公司法逐渐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而独树一帜,成为单行法规。公司法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自成一体的做法是一种历史趋势。当前,采取单行法规的国家已占绝大多数。
在美国,每个州都有各自的公司法,因此,整个美国共有50个公司法。至于由全国律师协会起草的《美国标准公司法》(Model of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简称MBCA),其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对各州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有很大的影响。到目前为止,该法律的大部分内容已为多数州所采用,成为各州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尽管《美国标准公司法》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但作为法律文件来说,不失为美国公司法之“标准”和“样板”。由于它的特殊地位,本章将多次引用该法的内容。
英国也属于采取单行法规形式的国家。英国的公司法立法始于1825年,以后历经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终于形成了著名的1948年《公司法》。1967年《公司法》对1948年《公司法》又作了补充,及至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后,根据共同体有关公约的规定,分别在1976年和1980年又对1967年《公司法》作了较大规模的变动,但1948年《公司法》的绝大部分原则和内容均被沿用下来。其后,1985年和1989年分别对公司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直至2006年,英国对《1985年公司法》作出了重大的补充和修改,通过了《2006年公司法》。英国公司法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较大。
法国的公司法目前也采用单行法规的形式。但法国公司法最初是从1804年民法典和1807年商法典中有关合同与商业组织的法律规定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而来的。
日本的公司法也采取相同的形式,2005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公司法典》,该公司法由过去的《日本商法典》第二编、《有限责任公司法》和《商法特例法》整合而成。(www.xing528.com)
此外,采取单行法规的国家还有德国、比利时、丹麦、爱尔兰、卢森堡以及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等国。
至今,仍有少数国家,公司法是被包含在民法或商法之中的。如意大利公司法是包含在民法典中的;瑞士公司法被包括在契约法之中;瑞典公司法则仍包括在商法典中。
我国公司法则是采取由人大常委会单独立法的形式出现的。我国第一部《公司法》于1994年颁布,其后,分别于1999年进行第一次修正、2004年进行第二次修正、2005年进行修订、2013年进行第三次修正、2018年进行第四次修正。目前实施的则是人大常务会在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通过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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