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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法庭追究个人责任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如果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具体案件中,法庭通常要求第三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不清晰的关系、公司投资不实等能证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事实。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法庭追究个人责任

公司制度最重要的贡献就是确立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该原则构成了公司法的基石,它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是一种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有限责任不等于其没有责任。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出现了许多异化现象。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处在公司身后的股东(主要是控制股东,包括母公司)以及同样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有可能利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进行各种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的行为。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上述行为人,有可能以法人的外壳来从事其违反公平、公正和正义的原则,乃至违法的行为为其私利服务。正如美国法官Sanborn在United States v.Milwankee Refrigrator Transit Co.一案的判决中概括而形象地指出的那样:“作为一般规则,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出现,公司应当被看作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法人;当公司法人特性被用于损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替犯罪辩护的工具时,法律将视公司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的联合体。”[1]因此,在英美法国家法院的许多案件中,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股东的真实关系。这种不考虑或忽略公司独立存在特征的做法,通常用一个非常生动的比喻来表达,即“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依据“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如果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公司的有控制权的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personal liability)。但是具体而言,如何判断公司的责任是否应该由个人承担,以及何时转移到个人身上,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事实问题,历来的判例提出了许多不同的原则。

在具体的案件中,涉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一)涉及公司资金问题

如果公司在设立时的资本,与其所从事业务的特征以及该项业务所必须带来的一些风险相比,要小得多,而且极不相称,则这种现象被称为“不实或不足投资”(inadequate capitalization),而以这样的出资方式设立的公司被称作“壳”公司。通常如果第三人知道自己是在与一个“壳”公司交易,视为第三人自担风险,法庭认为当事人之间既然已经自愿分配了风险的承担,就不应对其进行干涉。除非,“壳”公司的股东就其资本大小向当事人作了错误陈述,以致该第三人误认为其资本充足,并因此与“壳”公司达成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提起诉讼,法庭就要考虑揭开公司外壳,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

(二)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requisite corporate form alities)

在此情况下,法庭判定该公司是股东的“第二自我”或“工具”,认为公司面纱应该被揭开。譬如,在公司尚未完成其机构设置或未发行股票就已经开始营业;未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在公司未具备完备的公司和财产记录情况下就从事风险投资。在这些情况下,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将不被考虑。(www.xing528.com)

(三)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晰(尤其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不清晰)

在以下五种情况中,法庭有权判定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有控制权的股东对子公司进行不公平的管理,它们之间进行的业务活动,收益归有控制权的股东,损失则由子公司承担;(2)子公司实际上是有控制权的母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名为子公司实为办事处或分公司,而其不具有事实上的独立法人资格;(3)子公司根本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置,包括主要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人员与母公司的重叠;(4)子公司与母公司从事本质上相同的业务,而且子公司的从业资金完全由母公司控制;(5)子公司与母公司在财务和业务上具有不可分割性,是统一的实体。

当出现了上述五种情形时,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既可以依据合同法的原则,如错误陈述、显失公平等原则,也可以依据侵权法的相关原则,要求法院撕破公司面纱,绕开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保护,追究母公司的责任。

但要说明的是,法律创设“公司”组织形式的目的就在于要保护股东、赋予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因而法庭并不轻易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其在实践中通过判例确定了严格的标准。在具体案件中,法庭通常要求第三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不清晰的关系、公司投资不实等能证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事实。

在英美法系国家,当法院适用该原则时,采取特别慎重原则。因此,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原则时应予特别注意:(1)该原则是判例中形成的法律原则,它属于判例法范畴,法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2)该原则只能由法院行使,管辖权来自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一般无权行使;(3)该原则属于公司法中有关有限责任法律原则的例外,据统计,在美国以该原则作出判决的不足整个请求案的10%;(4)法院在适用该原则时,往往不只依赖单独的事实,而是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和事实方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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