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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企业的发展与美国石油公司有关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限责任企业并非美国首创,但毫无疑问是在美国获得了最大的发展。有限责任企业在美国的诞生同一家石油公司的名字联系在一起,正是后者的直接需求催生出这一全新的企业形式。这一关键问题一旦解决,各州争相出台有限责任公司立法。有限责任企业出资人享有有限责任保护的同时还可以选择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一次纳税,因此是许多小型企业甚至大型企业创业之初的首选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企业的发展与美国石油公司有关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应译为有限责任企业,适用美国《统一有限责任企业法(1994)》(Uniform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 1994,即ULLCA 1994)示范原则的指导。

本书认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中的“Company”一词不应翻译为中文通常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在美国,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的实质类似于所有合伙人均为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不受美国联邦或州的任何公司法规范的约束,美国法学院的教材中一般都将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置于非公司企业法的体系下讲述。因此,本书认为,将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译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容易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截然不同)相混淆,更扭曲了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作为非注册公司(non-corporate)企业的本质。当然,有限责任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是合伙与公司的混合体,其既可以享有合伙企业的一次纳税(不含纳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同时出资人又以出资为限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依我国民商事主体法的基本原则,美国的有限责任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一个矛盾体或是一个悖论,但这正体现了美国商事主体立法适应实践的灵活性以及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态度。

有限责任企业并非美国首创,但毫无疑问是在美国获得了最大的发展。有限责任企业在美国的诞生同一家石油公司的名字联系在一起,正是后者的直接需求催生出这一全新的企业形式。汉密尔顿石油兄弟公司(Hamilton Brothers Oil Company),一家石油开采公司,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主要在巴拿马以有限责任企业组织形式从事国际石油开采和天然气开采,并尝到了甜头。为了在国内也能设立有限责任企业,汉密尔顿石油兄弟公司的代表起草了相关的立法草案并向有关州进行游说,起初选择的目的地是阿拉斯加州,但以失败告终;同一份草案又被呈递至怀俄明州,并获采纳,于1977年被通过,成为美国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5年以后,佛罗里达州通过了类似的立法。但是,其他州的反应并不积极,而是持观望态度,主要原因是国内税收局(IRS)一直未就是否会给予这种给所有成员提供有限责任保护的新企业形式合伙税收待遇的问题表态。1988年,IRS最终发布了第88-76号裁决,同意对有限合伙企业按K章征税,即允许其享受合伙税收待遇。这一关键问题一旦解决,各州争相出台有限责任公司立法。1994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了《统一有限责任企业法》示范法,到1999年,美国50个州都制定了本州的有限责任企业法,有限责任企业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承认。美国《统一有限责任企业法(1994)》示范法规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均可向州务卿交存组织章程,成立一个有限责任企业。有限责任企业的成员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本州人、外州人甚至外国人,人数可以是一人或数人,没有上限。其企业名称必须有LLC字样以标明其责任形式”;“有限责任企业是一个区别于其成员的法律实体”;“除另有约定外,有限责任企业的债务、义务和责任,无论源于合同、侵权或其他,完全为有限责任企业的债务、义务和责任,其成员不对这些债务、义务和责任承担超出其出资的个人责任”。但以LLC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主体的名称中必须明示LLC字样,否则,签署人对合同承担个人责任。

有限责任企业具有公司的某些特征,如出资人(member)对企业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选择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manager-managed)的运作方式;可以选择以公司主体形式纳税;出资人可以对管理者提起派生诉讼;不参与LLC经营的出资人的出资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视为证券,享有证券法对出资人的保护等。有限责任企业又具有合伙企业的许多特征:如出资人可以选择自治(member-managed)的运作方式,由出资人对公司直接进行经营管理;出资一般不得自由转让;选择作为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在美国有限责任企业可以选择有存续期(a term LLC)或无限存续(an at-will LLC)。有限责任企业出资人的人数和国籍不限,在这一点上,优于美国《国内税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S章的规定。(www.xing528.com)

有限责任企业出资人享有有限责任保护的同时还可以选择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一次纳税,因此是许多小型企业甚至大型企业创业之初的首选组织形式。虽然有限责任企业拥有诸多优势,但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在美国并不及传统有限责任公司(close corporation)普及,其中原因可能是有限责任企业的设立程序尚未被普通人广泛了解;另外,虽然LLC的成员(members)所持有的出资额受相关证券法的管辖与保护,但此LLC企业不能像传统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可以直接转型为公众公司(public corporation)。

合伙企业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对各国的经济发展都起着积极的作用,我国自然也不例外。1997年2月我国首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吸收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合伙企业设立与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我国于2006年8月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修订。该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扩展了合伙企业的类型,在原有的普通合伙企业基础之上,引入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美国法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相似。在《合伙企业法》的推动下,我国合伙企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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