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LLLP)直译为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在美国,申请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责任形式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作为有限合伙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受美国《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1985)》(RULPA 1985)与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2010)》(ULPA 2001)示范原则的指导。
在美国,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与有限合伙一样,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行业。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将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的优势结合起来,以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基金为例,不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人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管理人(自然人)也享有有限责任合伙中普通合伙人有条件的有限责任保护,即普通合伙人只对自己的过失给风险投资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而对其他普通合伙人在管理风险投资基金过程中产生的过失不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产生前,为了规避普通合伙人所要承担的苛刻的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一般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设计,使管理公司承担普通合伙人的角色(见上文LP)。这种责任限制保护机制的设计,不仅使有限合伙内部结构复杂化,而且使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公司分得的合伙收益必须缴纳公司所得税,削弱了合伙的税收优势。而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自然人)则既可以行使合伙企业的管理权,又享有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的保护。另外,这种受有条件有限责任保护的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要承担重于董事的责任,这种压力促使他们更好地履行自己管理有限责任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职责。因此,LLLP通过综合LP与LLP的优点,实际上将LLLP主体形式的风险投资推向了更加类似于投资公司的位置,同时又能保有税收上的优势,但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是有条件和不全面的。
LLLP的合伙人为了获得有限责任的保护,必须向州政府提交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申请,经审查后,方可获得批准登记并须在当地媒体上公告,其企业名称必须有LLLP字样以标明其责任形式。(www.xing528.com)
1997年美国国税局出台的被称为“check-the-box-rule”的政策,同样允许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自由选择按合伙方式或按公司方式缴纳联邦税。
在经济高度发达、商业形式多样成熟的美国,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也是一种新颖的企业组织形式。虽然越来越多的州依据RULPA 1985与ULPA 2001的相关原则颁布本州的立法允许在本州设立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但其立法的成熟性及普及程度远逊于其他合伙制企业。关于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相关程序性与实体性法律原则,尚需在其实践中不断地发展完善并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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