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mited Partnership(LP)通常译为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适用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1916)》(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1916,即ULPA 1916)、美国《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Revised 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RULPA 1976,RULPA 1985)、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2001)》(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2001,即ULPA 2001)的示范原则。有限合伙在中世纪的欧洲就出现了,这种制度安排是由资金的所有者向贸易操作者提供资金,投资者按约定获取利润的一部分,但不承担超过出资之外的亏损;如果经营者不存在个人过错,投资者也不要求经营者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制度安排使中世纪欧洲财富的持有者,能秘密进入商业活动,获取丰厚利润,且承担的风险损失有限。有限合伙作为公司制度的先驱,极大地促进了中世纪欧洲及地中海沿岸贸易的发展。有限合伙制度首先为1673年法国商法所承认和保护,后来被1807年《法国商法典》第23-28节吸收。美国的有限合伙制度完全是成文法的产物,是美国借鉴法国法的产物,并被传统法学者认为是对普通法原则的侵害。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先后发布了ULPA 1916、RULPA 1976、RULPA 1985、ULPA 2001几部规范有限合伙的示范法,这几部示范法被美国绝大多数州所采纳。
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20世纪初,有限合伙制度在美国以成文法的形式被确定下来,有限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被广泛用于各类风险投资的经营运作中。20世纪以来,风险投资行为采用的主要组织形式即为有限合伙,且通常以基金的形式存在。投资人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对基金进行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样既能降低投资人的风险,又能促使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的增值勤勉谨慎服务。依责任形式的不同,有限合伙中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与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两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在美国,依ULPA 1916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位普通合伙人,他(他们)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享有管理权,并对有限合伙企业及所有合伙人负有诚信和忠诚的义务;而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无管理权,其一旦介入对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则被视为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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