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在大陆法系国家,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分别适用民法典和商法典或有关的商事法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商事合伙必须是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并专门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合伙企业;而民事合伙在上述两方面则具有更多灵活性。本章主要介绍商事合伙的法律特征。
英美法系国家,尤其在美国,合伙企业则分得很细,以便使其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般而言,合伙(英美法系主要是指普通合伙)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合伙企业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的业务,其内部关系仍然主要适用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二,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aggregation),从法理上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第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合伙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一旦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第四,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合伙的正常业务活动。
第五,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英美国家虽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在某些特定场合也把合伙视为一个实体。如美国《统一合伙法》就规定,合伙企业是独立于合伙人的一个组织体(a partnership is an entity distinct from its partners),它可以以合伙的名义起诉、应诉。[2]
(二)合伙企业的利弊
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合伙企业对于投资者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之处。
1.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www.xing528.com)
(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
(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起比个人独资企业更多的资金和更广泛的业务联系。
(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4)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无须交纳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分利后纳税”原则,而公司除股东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须交纳公司所得税,采取“先纳税后分利原则”,属于“双重纳税”。
(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企业账目和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和灵活性。
2.合伙企业的不利之处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有限,难以募集大量资本,因而规模一般不大。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投资风险较大。
(3)每一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和统一,不利于实行有效管理。
(4)合伙企业存续时间不稳定,一旦有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就可能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
从以上合伙企业的利弊分析可以看出,合伙企业主要是一种适合于中小规模企业或家族企业经营的商事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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