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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4版):代理人对第三人特别责任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商事活动中,有些代理人根据法律、惯例或合同规定,须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其中,同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保付代理人在很多西方国家,特别是在英美等国有一种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叫保付代理人。相同之处是,在两种情况下,代理人都要承担个人责任;不同之处在于保付商行是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而信用担保代理人则是对本人承担责任。

国际商法(第4版):代理人对第三人特别责任

在商事活动中,有些代理人根据法律、惯例或合同规定,须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其中,同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保付代理人(confirming agent)

在很多西方国家,特别是在英美等国有一种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叫保付代理人。在英国,这种代理人是由英国出口商协会的出口商担任的,所以又称为出口商行(export house)或保付商行(confirming house)。保付代理人的业务是代表国外的买方(本人),向本国的卖方(第三人)订货,并在国外买方的订单上加上保付代理人自己的保证,由他担保国外的买方将履行合同,如果国外的买方不履行合同或拒付货款,保付代理人负责向本国的卖方支付货款。保付商行通常发生两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方面是和国外委托他购货的买方的关系,这是委托人(即本人)和代理人的通常关系。另一方面是和本国市场上的卖方的关系,这种关系根据他们所订立的合同的性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保付商行自己作为买方(本人)订购货物,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根据合同对货款及接受货物负责;另一种情况是,保付商行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国外买方订货,同本国的卖方(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同时加上代理人自己的保证,表明他自己对货款负责,从而使保付代理人对作为卖方的第三人承担了特别责任,这是典型的保付安排。

保付商行的义务是,不论在上述第一种或第二种情况下,他都要对本国的卖方(第三人)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如果在合同履行前,国外买方(本人)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保付商行仍须对本国卖方(第三人)支付货款。但在这种情况下,保付商行在付清货款之后,有权要求国外买方(本人)偿还他所付的货款,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要求损害赔偿。

保付商行的经济作用是解脱本国卖方(第三人)在国际贸易中可能遭遇的风险,他使本国卖方不必顾虑国外买方的资信能力而接受订货单。保付商行同上面介绍过的信用担保代理人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在两种情况下,代理人都要承担个人责任;不同之处在于保付商行是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而信用担保代理人则是对本人承担责任。

(二)对商业跟单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保兑银行

在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商业跟单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的方式支付货款。在采用这种支付方式时,卖方为了保证收款安全,往往要求买方通过银行对他开出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办法是:由国外的买方通过进口地的银行向出口地的保兑银行或代理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该出口地的代理行对其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即在其上加上“保兑”字样,并将该信用证通知卖方(即第三人,在银行业务上称为受益人)。卖方只要提交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就可以向设在出口地的保兑银行要求支付货款。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0条的规定,当开证银行授权另一银行对其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以保兑,而后者根据开证银行的授权予以保兑时,此项保兑就构成保兑银行一项确定的担保,即他对该信用证的受益人承担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付款或承兑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并于到期时付款的义务。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开证银行是委托人(本人),保兑银行是代理人,卖方是受益人(第三人),由于作为代理人的保兑银行在开证银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上了他自己的保证,他就必须据此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但如果他没有加上自己的保兑,而仅仅是把开证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通知他所在地的受益人(第三人),他对该受益人就不承担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付款的义务。(www.xing528.com)

(三)运输代理人(forwarding agent)

运输代理人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些代理人精通海、陆、空运输的复杂知识,特别是了解经常变化的国内外海关手续,运费和运费回扣,海港和机场的习惯、惯例和业务做法,海空货物集装箱运输的组织以及出口货物的包装和装卸等。

根据有些国家运输行业的惯例,如果运输代理人受客户(本人)的委托,向轮船公司预订舱位,他们自己须向轮船公司(第三人)负责。如果客户届时未装运货物,使轮船空舱航行,代理人须支付空舱费(dead freight)。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可要求客户给予赔偿。如果客户拖欠代理人的佣金、手续费或其他报酬,代理人对在其占有下的客户的货物有留置权,直到客户付清各项费用为止。

(四)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broker)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人或出口人在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时,一般不能直接同保险人(如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而必须委托保险经纪人代为办理,这是保险行业的惯例。根据有些国家如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凡海上保险合同由经纪人替被保险人(即本人)签订时,经纪人须对保险人(第三人)就保险费直接负责;保险人则对被保险人就保险金额直接负责。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不交纳保险费,经纪人须直接负责对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如果保险标的物因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发生损失,则由保险人直接赔付被保险人。但保险业有一个特点,在保险行业中,经纪人的佣金是由保险人(第三人)支付的,而在其他行业中,代理人或经纪人的佣金或报酬通常都是由他们的委托人(即本人)付给的。

上述各种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与传统概念上的代理人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按照传统的概念,代理人对第三人一般是不承担个人责任的,而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则须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这是为了适应当代经济生活的需要,特别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代理概念。有些学者认为,这种新的代理概念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并将凌驾于传统的代理概念之上,其结果将使本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负双重的责任,使第三人得到更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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