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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及其特征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具有全省性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及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人民法院的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着重进行调解是中国民事审判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

中国司法制度及其特征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中国的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权包括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和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对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设在县级,主要负责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2)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设在地区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主要审理涉外及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上诉的案件和抗诉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具有全省性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及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www.xing528.com)

3.专门人民法院

我国设有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二)民事、商事案件的审判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合议制,由审判员或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评议民事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法院还设立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的民事案件的处理,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人民法院的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着重进行调解是中国民事审判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如有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案件所作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与西方大多数国家的法院不同,在中国,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查应是全面的,既包括对事实问题的审查,也包括对其所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法院应予以复查,如确有错误,则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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