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律的渊源主要有:首先,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其次,法律解释,即有权解释机关对现行法律或法律条文所作的解释和说明。中国法律渊源的划分,受到了中国历史上以及前苏联在法律渊源方面的影响,但主要是根据中国自1949年以来,特别是根据自改革开放以来的40多年立法和执法的经验而总结出来的,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身的特点。与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相比,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较接近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则有较大差别。
(一)制定法
当代中国法律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和各种制定法为主的形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以在法的渊源中居于核心地位。制定法,又可称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国实行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立法体制。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负责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各种地方性法规。
作为法律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形式:
1.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序言中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一切法律、法令、法规、决议、命令等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特别的法律程序,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宪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实施。
现行宪法是在八二宪法的基础上,先后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五次修改,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家标志(包括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五部分组成。
2.法律
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及其他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制定的法律文件。狭义的法律则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律分为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中国目前的基本法律主要有立法法、监察法、民法典、刑法、行政法、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除专属立法权外,还可以授权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进一步明确有关授权立法的具体内容,规定了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顺利实施,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作出21件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司法体制等方面的一批重大改革。
3.行政法规
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直接调整全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的事项,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根据宪法的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此外,《外商投资法》也规定,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在此基础上,我国通过了一批涉及对外开放、经济特区、自由贸易区的决议、决定,确保对外开放领域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例如,1981年通过决议授权广东、福建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1988年通过决议建立海南经济特区,1992年、1994年、1996年分别通过决定授权深圳、厦门、汕头和珠海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为经济特区发展提供法律支持。2013年和2014年先后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2020年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为创新对外开放模式提供法律保障。(www.xing528.com)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1985年4月,全国人大批准了中国政府与英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及其附件。中国已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国中央政府,并享有高度自治权。中国对香港的基本政策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下来,并保持50年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原有的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习惯法)基本不变。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法律包括《基本法》、上述香港原有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三类。
1987年4月11日,全国人大批准了中国政府与葡萄牙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及其附件。中国已于1999年12月20日起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并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法律,其结构和类型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本相似。
(二)法律解释
中国法律的另一种重要渊源是有权解释机关对现行法律或法律条文所作的解释和说明。法律解释通常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1.立法解释
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拥有解释权。凡关于宪法或法律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以法律加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
2.司法解释
对于法院审判工作和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它们所作的解释对其下级法院及检察院的审判和检察工作均有拘束力。
有关民事和经济法律的司法解释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当一些重要的民事和经济法规颁布或施行一段时间后,最高人民法院常常对于在具体适用该法律的过程中所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综合性、系统性的意见,作为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的指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等民事、经济法律实行后都分别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这些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或意见。二是针对下级人民法院就某一具体案件或疑问所请求解答的问题作出“批复”,对其中涉及的适用法律问题予以解释。
3.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所作的解释称为“行政解释”。行政解释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主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对国务院及其主管机关本身所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
(三)指导性案例
在中国,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对下级人民法院没有约束力。这一点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相似。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公布了大量的指导性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具有典型性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或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与英美法的判例有本质的区别,指导性案例是法官释法而不是法官造法,是总结法律经验法则而不是创制法律经验法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