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民党政权的“六法全书”及其整个法律制度被彻底废除。从1949—1957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在废除旧的司法制度的基础上初步建设起来。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民党政权的“六法全书”及其整个法律制度被彻底废除。从1949—1957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在废除旧的司法制度的基础上初步建设起来。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1957年以后,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片面强调群众运动,轻视法律,把法律视为“管、卡、压”的法律虚无主义泛滥,中国法制建设遭受了很大挫折。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中,“四人帮”提出了“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口号,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粗暴的践踏和破坏。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特别是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四个现代化建设方面上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自1978年以来,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了大量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当前,中华民族正处在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必须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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