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法律传统,它的历史和影响也相当悠久和广泛。尽管衡平法和制定法对普通法系的形成也有影响,但不及普通法。美国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属于普通法系,但它有自己的、不同于英国法的很多特征。就像民法法系以法、德两国法律为代表,分为两个支系一样,普通法系可以英、美两国法律为代表,分为英国法和美国法两个支系。普通法系又可称为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Common Law),又称英美法系,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法律传统,它的历史和影响也相当悠久和广泛。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应当提到的是,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尽管衡平法和制定法对普通法系的形成也有影响,但不及普通法。
美国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属于普通法系,但它有自己的、不同于英国法的很多特征。就像民法法系以法、德两国法律为代表,分为两个支系一样,普通法系可以英、美两国法律为代表,分为英国法和美国法两个支系。普通法系又可称为英美法系。(www.xing528.com)
应当提到的是,美国法律自19世纪后期起就离开了英国法律独立发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法律独立发展的倾向日益加强。有的西方比较法学家甚至对“英美法”这一名称提出质疑。美国法律的这种变化是由许多因素造成的:首先,“二战”后美国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中最强大的国家。其次,西方国家法律领导地位的改变。据有的比较法学家分析,自19世纪前半期起,法国法律占领导地位;19世纪后期起至20世纪初,德国取得领导地位;“二战”后,又转至美国。此时,西方法学家的注意力普遍转向美国。再次,“二战”后,美国的法律制度与法学思想、法律教育对其他西方国家有相当大的影响。最后,美国是一个建国仅200多年的联邦制国家,它的法律颇为复杂又有许多特点,这也是其引人注意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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