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陆法系的概念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它主要是在罗马帝国的消亡过程中,在欧洲大陆,尤其是在西欧国家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因此,罗马法的概念和原则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强烈和直接的影响。
大陆法系名称的由来就是由于该法系首先是在欧洲大陆出现和形成的,并具有法典的特征,因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典法系(Code Family)。
大陆法系还有一个重要的名称,即民法法系(Civil Law Family)。这是因为首先大陆法系中的民法受罗马法的影响最为强烈和广泛;其次,大陆法系是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主而发展起来的,而法、德两国的法律都是法典式的,尤其是法国在19世纪初编纂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在19世纪末编纂的《德国民法典》,它们对大陆法系的发展都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以至于大陆法系又被直接称为民法法系;最后,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远远不限于欧洲大陆的范围,因此,民法法系的称谓具有更为通用的趋向。
(二)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可以说源远流长,其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www.xing528.com)
如前所述,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它们的立法形式、法律原则及法律思想对大陆法系的形成都具有重大作用,因而不少学者主张大陆法系在欧洲大陆可分为法国分支和德国分支两个分支系:前者包括拉丁语系各国,即法国、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国;后者包括日耳曼语系各国,即德国、奥地利、瑞士、荷兰等国。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特别是法国的民法典,对其他地区之所以有重大的影响,部分原因是法国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军事占领或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的早期殖民征服。北欧各国即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的法律,通称为斯堪的纳维亚法律,基本上也属于大陆法系。
在亚洲,日本自1868年“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律以及泰国等国法律,亦属大陆法系。
在北美,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也因历史上的原因,属于大陆法系范围。
在非洲,如刚果、卢旺达、布隆迪等国法律,由于以前的殖民地历史,属于大陆法系;北非如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突尼斯等国的法律,也受到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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