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东亚史学家堀敏一先生曾在其著作《隋唐帝国与东亚》中,这样论述中国的律令制度在东亚社会的传播:“古代东亚国家之所以向中国朝贡,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和中国发生关系,是因为各民族的国家形成比中国迟,所以有必要向中国学习其国家机构的建制及其运作。在这个时代,东亚各国与中国的交往,是以此为中心展开的,并因此获得各种文化。中国的国家机构建制及其运作,规定于律令之中。因此,对于各国而言,重要的是学习此律令,引入律令所规定的各项制度。”[13]当时,东亚之日本、新罗、渤海、南诏等国家,都不约而同地以本国国情为出发点,有选择性地吸收了隋唐的律令制度。其中最为各国所重视的是隋唐律令制度中的官品制度,比如日本在系统化引介中国王朝的官品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演化发展出了以其为母本的推古朝的冠位十二阶制度;新罗法兴王时代所推出的衣冠制度也是在部分地吸收中国官品制度的基础上所发展成型的;渤海、南诏、吐蕃等国的位阶秩序大都仿照中国的官品区分传统,以服饰颜色和配饰来作为阶位区分的标志。[14]
隋唐制度文化的对外传播,不仅仅是通过东亚国家主动吸收的方式进行的,另一种模式,就是东亚国家对于隋唐帝国“朝贡”制度的履行,以及对隋唐册封官品权威性的认同。“各国向中国朝贡,其君主接受中国册封,获得中国的官品、官职、爵位。这些官品、官职、爵位等,对于他们在各自国家内部树立君主权威大有作用。而且,对于确定各国之间的国际关系秩序,也很重要。”[15]因此,即使在唐帝国国力衰微之时,周边国家仍然向中国行使朝贡义务,以获得中国的政治肯定,比如唐德宗时期,南诏仍赠黄金、丹砂,以示顺革和赤心,又如唐至德以后,契丹等外藩君长又重启朝贡,接受唐所赐之“奉国契丹之印”。(www.xing528.com)
隋唐律令制度在“他者”群体中所获得的积极反馈和认同,进一步地对隋唐国家行为体本身的自我社会化身份的建构产生重要的“镜面”作用。一方面,来自他者的政治认同和在此观念主导下的外交行为,使中国对自我的制度文化的优越性具有了更加客观的认识,中国律令制度的先进性不再是自我的主观想象,而是从社会化外交实践的镜面中成像的结果。另一方面,在外交语境下,来自“他者”的政治文化认同与唐帝国国力起伏之间所呈现的非正相关性,为中原王朝强化其政治文化认同提供了来自外交实践的现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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