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唐书》的撰述,唐帝国时代曾与中国发生过跨文化往来的他者族群或君主国家,按照其盛衰先后可依次列为突厥、吐蕃、回鹘与沙陀,此四者在《新唐书》中均单独列传以记其史。对于其他外方诸群,《新唐书》则以东夷(日本、新罗、高丽等)、南蛮(南诏等)、西域(吐谷浑、波斯、大食、天竺、高昌等)、北狄(契丹、黑水靺鞨、渤海等)而类述之。这样的分类方式本是为了诸方外邦在朝贺时行列位排次之便,同时,亦便于在时间秩序和地理方位上形成对“他者”的清晰辨识。但是,从跨文化传播学的角度看,这种以国力盛衰以及位置方位进行分类的方式并没有厘清各方他者与唐中央外交关系之亲疏,亦没有明确其与中原社会交往密度的强弱,故本篇在研究对象的分类方式上不以此为标准。
《新唐书·地理志》云:唐太宗平突厥之后,“录招降开置之目”,“突厥、回纥、党项、吐谷浑隶关内道者,为府二十九,州九十。突厥之别部及奚、契丹、靺鞨、降胡、高丽隶河北者,为府十四,州四十六。突厥、回纥、党项、吐谷浑之别部及龟兹、于阗、焉耆、疏勒、河西内属诸胡、西域十六国隶陇右者,为府五十一,州百九十八。羌、蛮隶剑南者,为州二百六十一。蛮隶江南者,为州五十一,隶岭南者,为州九十二。又有党项州二十四,不知其隶属。大凡府州八百五十六,号为羁縻云。”[1]唐世,异族大规模内属及唐中央对其的安置情况大抵如是。“其后或臣或叛,经制不一,不能详见。”[2]然而,《新唐书·地理志》又云:“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诸蕃及蛮夷稍稍内属,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然声教所暨,皆边州都督、都护所领,著于令式。”[3]由此观之,各内属于唐帝国的异族群体虽然在政治建制上以羁縻的形式被隶为大唐的藩臣属国;然而,在文化声教上,由于唐中央采取了羁縻自治政策而较大限度地保留了其原有的社会文化结构,故其所受到的中原文化影响的程度因胡汉交往密度和频率的不同而大有差别。
因此,本篇所指的“他者”族群是指与中原社会为邻或内迁,可以与中原本土族群发生较大规模的族群间跨文化交往的异族群体。观察内附族群与汉人群体交往之密度和亲疏,唐初以突厥、唐中期以回纥、末期以沙陀为最。另一方面,本篇所指的“他者”政治体是指在交通上与中国不甚便捷,难以在基层社会形成大规模族群间交往的政治体(如吐蕃、日本等),因此,往往两国的使臣、僧侣、留学生、和亲公主乃至质子等,均成为中外交往中的主要媒介。本章的第一节,将以内附民族与中国“我者”群体进行的跨文化交往活动为研究起点,旨在考察两者互动过程中的彼此关系的演进和观念认同的变化。故而,第一节的研究视角多集中于胡、汉族群间在现实和意识层面的动态融合过程。本章的第二节将以对外传播和国际关系研究的视角进行考察,该节主要关注:其一,唐帝国是如何将自我内生的、以“华夏”观念为主导的集体认同和外交理想与现实中差异化的外交关系相协商,进而通过对外传播活动的建构形成中外关系中的“中国”社会认同的;其二,唐帝国是如何将自身所主导的主流文化和外交规范广泛地推广于其他的外邦君主国家和政治个体之中,进而形成一种远东社会所默认的中外交往秩序的。由于古代中国的对外传播和外交关系多以“人媒介”和外交文书为主导,故该节多以此为对象进行由点到面的研究。(www.xing528.com)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古代的国家体系中,政治体之间开边拓土、内附称臣,以及反出自王等活动的频发,往往导致了华、夷族群关系和中外关系的界限难以明确,故本章第二节内容在研究对象方面或与第一节有所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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