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合作化的道路方针
通过合作化引导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在建设社会主义初期一贯坚持的方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几亿中国农民开拓社会主义新生活的伟大尝试,也是中国农村自实行土地改革之后的一场重大社会变革。毛泽东认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2]
其实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深入农村实行土地革命时,在革命根据地就建立了劳动互助组、耕田队、犁牛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等农民生产和消费的互助组织。1943年,河北省饶阳县建立了闻名全国的第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创了农业合作的先例。
建国前夕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中央已初步制定了通过合作化引导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方针。毛泽东在全会报告中强调:“中国还有大约百分之九十左右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这是落后的,这是和古代没有多大区别的,我们还有百分之九十左右的经济生活停留在古代。古代有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现在被我们废除了,或者即将被废除,在这点上,我们已经或者即将区别于古代,取得了或者即将取得使我们的农业和手工业逐步地向着现代化发展的可能性。”[3]
(2)农业合作社的组织类型与数量
土改后,党和政府决定,采取积极领导的方针,教育、推动和帮助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总结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提出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几种过渡性经济组织形式。
第一是互助组。主要组织形式是换工组、变工组。其中又可分为四种小的形式:一是小型季节性的劳畜变工互助组;二是比较长期定型的生产互助组;三是采取联队联组的形式组合在一起的互助组;四是经济合作的互助组。[4]
第二是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土地及牲畜、大农具私有的基础上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有较多的公共财产,实行土地分红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这具有半社会主义的性质。
第三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将土地及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
据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农政司统计,1951年,全国组织起来的农户的具体情况是:“华北区占百分之五十五;东北区占百分之七十;华东区山东有七十余万个互助组;皖北、皖南四个专区统计有五万余个互助组;西北区有十六万七千余个互助组;中南区河南四十一县有十一万四千余个互助组,占全部劳力的百分之四十至五十;湖北五个专区有五万二千余个互助组,西南新区亦开始组织。”[5]采取这种逐步过渡的办法,是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一项重要的创造。1953年12月28日,中央批准发出中央宣传部编写的《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加强了对农业合作化的宣传。于是,在1953年底和1954年初,农村再一次出现了互助合作运动的热潮。1953年,除没有统计在内的农民自发建立的4000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外,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1.4万多个。在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的推动下,到1954年10月,互助组发展到了最高峰,而且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得到巩固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又新建12万多个,由1954年春的10万多个发展到22万多个。1954年10月10日至30日,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将同年4月提出的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30万个或35万个的目标,提高到1955年春耕前的60万个。
(3)正确认识农业合作化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在我党制定的正确方针的指引下,农村的合作化积极、稳步地向前推进,到1956年底,农业合作化基本完成。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第一,农业合作化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生产的恢复。
1951年,在各地农业生产互助的带动下,农业生产取得了显著成就。粮食总产量恢复到历年最高年产量的92.8%。棉花总产量超过历年最高年产量的33%。其他家畜、水产、烤烟、粗麻、茶叶、油料等均完成并超过了预定的计划。
农业合作社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竞赛形式提高了劳动积极性;农业劳动互助便于劳动力调剂,保证农业生产顺利开展;便于农业生产知识的交流;便于大规模生产建设,如打井、买水车、买大农具肥料、病虫连片防治、增添耕畜、整地造林等;便于发挥劳动保险作用,组员遭受意外灾害或有急需时可相互给予帮助;有助于公益事业的开展,如订报、办学校及其他文化卫生;以租地形式将社员土地以固定租额租入社内,提高了劳力与土地的使用率;能集中力量投资,扩大再生产。
第二,农业合作化的目的是加快推进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农业合作化是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农业农村实际状况提出的发展策略,符合马克思对于共产主义的基本设想,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符合中国共产党人实现消灭剥削、共同富裕的价值追求,是一条确立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经之路。1953年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所做出的《决议》结合中国的经验,指出了中国农民在生产上逐步联合起来实现社会主义的具体道路是: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就是集体农庄)。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6]
第三,我国的农业合作化道路在探索中前进。
对中国两千余年的封建小农经济进行改造毫无经验可循。新生的人民政权需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借鉴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建设之路。这也就注定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判断与操作上的失误。在合作化的实践中,针对不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党中央及时研究,重点讨论,一边建设一边反思,不断积累经验。(www.xing528.com)
如1950年春,东北围绕如何对待富农的问题,展开过有关农业互助合作问题的讨论。1951年,中央围绕山西省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展开讨论,老区互助组织要不要提高一步的问题。又如受“把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影响,不少地方单纯追求数量,忽视质量,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1953年4月13日至23日,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在会议上,邓子恢传达了毛泽东提出的用10年到15年或者更长一点时间,引导全国农民逐步走向集体化的设想。会后,各地党中央组织调查组对互助合作进行了一次普查和初步整顿。全国农村在互助合作问题上出现的急躁冒进倾向到1953年6月基本上得到了纠正。
1953年12月16日,中央讨论通过的“互助合作决议”正式改名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对新中国成立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总结。1955年夏季,关于农业合作化发展速度问题展开了一场争论。7月31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做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基本经验作了比较全面的总结,系统阐明了农业合作化的基本道路、基本方针、基本政策,并对农业合作化同机械化、社会改革同技术改革的关系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农业合作化道路为我国农村农业发展积累了重要经验。“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中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7]
2.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资本主义工商业向社会主义的顺利过渡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焦点问题。为此1953年春,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受中央指示,带领一个调查组到武汉、南京、上海等地,就资本主义工商业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以及民主党派的工作等问题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同年5月,李维汉根据调查情况,向中央和毛泽东写出了《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公私关系问题》的调查报告和与报告相关的说明性信件。这个报告全面总结了国家资本主义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其中包括国家资本主义是利用和限制资本主义的主要形式;国家资本主义是将私营工业逐步纳入国家计划轨道的主要形式;国家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工业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主要形式。
建国初期,为应对经济秩序混乱、物价上涨等严重困难,人民政府首先打击了少数投机商的金融投机活动,控制了金融市场;其次又调集全国主要物资,集中抛售,与囤积居奇的不法商人周旋,促使物价稳定。1950年3月,政务院又颁布《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对全国财政收支、贸易和物资调度及现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1951年11月,人民币发行范围扩大到所有解放区,标志新中国统一货币形成。
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主要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建立起来的。解放战争后期,人民政府首先从已经解放的东北地区城市开始大规模没收官僚资本,到1950年初,共接管官僚资本的工矿企业2800余家,金融企业2400余家。全国大陆地区的官僚资本都已由人民政府接管,归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共和国所有,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这些企业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国营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确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在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企业中,企业利润采取了“四马分肥”的办法,即分为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工人福利费和股金红利四个部分。企业收益大部分归国家和工人,资本家所得不足1/4。这种企业已经具有不同程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另外,在全行业的公私合营期间,国家对资本家原有的生产资料进行清理股价,以核实私股额,每年发给资本家5%的股息,这就叫定股定息。这样,这些企业基本上已经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除资本家领取定息外,同国营企业已经没有原则的区别。
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在人民政府管理之下进行的,用各种形式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并受工人监督。它有初级形式和高级形式的区别。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仍由资本家经营,它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通过订立合同等办法,在企业外部建立这样那样的联系。新中国成立初期,着重发展的是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等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就是公私合营,又分为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实行公司合营后,原来的资本主义企业同社会主义经济的联系已经不仅限于流通领域,而是深入到了企业内部,深入到了生产领域。1952年,56%的私营工业产值已属于加工、订货、统购、包销部分。私营经济中不利于国计民生的部分被削弱以至淘汰。1955年1月开始,逐步开始了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1955年,北京、上海、天津的一些行业先后开始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
在进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时,是把对企业的改造和对资本家的改造结合在一起的。国家为资本家安排了工作,许多人担任了一定的领导职务。这样他们在经营管理方面的特长可以继续发挥,又可以为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创造条件。这些原工商业者,在改造的过程中,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提高了觉悟,为国家建设事业作出了贡献。
3.社会主义工业化
自1951年第一次试编到1954年6月,陈云领导的八人工作小组拿出《纲要(初稿)》,“一五”计划编制历时三年,修订5次。前三次都是由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编的,第四次是由国家计委编的。第五次由陈云负责,组织专人,从1954年3月开始工作,直到1954年6月编出初稿。1955年7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一五”计划规定集中主要力量发展重工业,建立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初步基础;相应地发展交通运输业、轻工业、农业和商业;相应地培养建设人才;保证在发展生产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一五”计划的基本任务的中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中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二是建立对农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基础和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
(2)“一五”计划的编制参考借鉴了苏联的成功经验
世界上只有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有实行计划经济的经验,中国只能问苏联学习。1952年8月17日,中国代表团抵达莫斯科。期间,中国政府代表团与斯大林举行了两次大型会谈。中方出席的代表为周恩来、陈云、李富春、张闻天等。苏方出席的代表有斯大林、莫洛托夫、维经斯基等。中国政府代表团将自己拟定的《三年来中国国内主要情况及今后五年建设方针的报告提纲》《中国经济状况和五年建设的任务》及8个附表、《中国国防军五年建设计划概要》的译文送交苏方,以便苏联进行研究,提出意见。9月22日,周恩来和陈云等17人先行回国。李富春领代表团继续同苏联有关部门广泛接触,征询意见,商谈苏联援助的具体项目。他在苏联的时间长达9个月。
1953年3月底,苏联代表团成员米高扬向李富春通报了苏共中央、苏联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经济专家对中国草拟的“一五”计划的意见。1953年4月,中国政府代表团在苏联进行的“一五”计划编制的研讨工作基本结束。苏联向中国提出了《关于苏联政府援助中国政府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协定》等8个文件。中共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完全同意,并对苏联政府给予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的长期援助表示感谢。
(3)全面计划下的“一五”建设
第一,对重点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一五”计划提出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集中主要力量进行以156项工程为中心的、由限额以上的694个建设单位组成的工业建设,建立中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为了使已有的经济力量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的需要,党和国家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集中全国经济力量。
首先,在财政管理上,国家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中的财政体制。其次,在物资分配方面,国家从195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计划分配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平衡分配(即统配物资),专用物资由各主管部门平衡分配(即部管物资)。再次,为了支援重点建设,国家有计划地从全国各地抽调1万多名干部,开赴基本建设第一线,并从文教、科研部门和原有企业中抽调一大批工程技术人员充实重点建设单位。同时,国家还有计划地加大对人才的培训工作。最后,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了以中央各部门为主进行管理的措施。
第二,国家实行了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国家对一部分生产由国家安排产品的公私合营企业和国营企业实行直接计划,向这些企业下达指令性生产指标。在农业方面,国家主要通过采用价格政策、农贷政策、预购合同、税收政策等方式加以调节,促使农民按照国家计划的要求安排生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