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级标准。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建筑设计防火技术措施中最基本的措施之一。根据建筑使用性质、重要程度、规模大小、层数高低和火灾危险性差异,对不同的建筑物提出不同的耐火等级要求,既有利于消防安全,又有利于节约基本建设投资。
(1)建筑耐火等级的确定
在防火设计中,建筑整体的耐火性能是保证建筑结构在发生火灾时不发生较大破坏的根本,而单一建筑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确定建筑整体耐火性能的基础。建筑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和吊顶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共分为四级。
在具体分级中,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是以楼板的耐火极限为基准,再根据其他构件在建筑物中的重要性和耐火性能可能的目标值调整后确定的。从火灾的统计数据来看,88%的火灾可在1.5 h之内扑灭,80%的火灾可在1 h之内扑灭,因此将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5 h,二级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 h,以下级别的则相应降低要求:其他结构构件按照在结构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耐火等级的要求而确定相应的耐火极限时间,如在建筑中起主要支撑作用的柱子,其耐火极限值要求相对较高,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要求3.0 h,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要求2.5 h。对于这样的要求,大部分钢筋混凝土建筑都可以满足,但对于钢结构建筑,就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才能满足。
厂房、仓库主要指除炸药厂(库)、花炮厂(库)、炼油厂以外的厂房及仓库。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见表1.5。
表1.5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单位:h
注:一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www.xing528.com)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建筑面积、层数等与其生产或储存的类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于甲、乙类生产或储存的厂房或仓库,由于其生产或储存的物品危险性大,因此这类生产场所或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而且对这类场所的防火安全性能的要求也比其他类型的厂房或仓库更高,在设计、使用时都应特别注意。
(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也分为一、二、三、四级。除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按照表1.6中的规定执行。
表1.6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单位:h
注:1.除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是为了便于根据建筑自身结构的防火性能来确定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要求。相反,根据这个分级及其对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也可以确定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
另外,一些性质重要、火灾扑救难度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民用建筑,还应达到最低耐火等级要求,如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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