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①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 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 000 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如图1.2所示。
②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 000 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 000 m2的卷烟仓库,如图1.3所示。
图1.2 厂房
图1.3 仓库
③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 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 000 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如图1.4所示。
④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如图1.5所示。
⑤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如图1.6所示。
⑥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 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 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 000个的体育馆,如图1.7所示。
图1.4 商场
图1.5 图书馆
图1.6 广播电视中心(www.xing528.com)
图1.7 剧场
⑦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1 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 000 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⑨净高大于2.6 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 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⑩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如图1.8所示。
图1.8 计算机房
图1.9 高层建筑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 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营业厅,如图1.9所示。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14]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 m但不大于100 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 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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