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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装配式建筑招投标来说,当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如:缺少装配式建筑的国家操作技术规程和省市配套的工程量清单规范,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处在探索制定中,无成熟的评标办法,掌握施工技术的企业不足,国家及各省市未制定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办法等。因此,关于装配式建筑招投标的问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加以研究解决。
6.1.1 装配式建筑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推进装配式建筑建设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还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需要一个总结完善的过程。装配式建筑招投标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以下一些:
(1)缺少装配式建筑的国家操作技术规程和省市配套的工程量清单规范;
(2)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处在探索制定中,无成熟的评标办法;
(3)掌握施工技术的企业不足,国家、省市未制定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办法等;
(4)新投产并没有应用案例的企业面临资格门槛;
6.1.2 装配式建筑的招标方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指出,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对于民间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允许投资人自主选择确定发包方式。对于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或国有企事业资金的装配式建筑,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包,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装配式建筑的产品质量,推进装配式建筑行业的健康和快速发展。对于试点期间,基于项目性质和市场实际情况,可以允许邀请招标,但应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对邀请招标情形的规定进行审查,且必须经过批准之后才能进行邀请招标。
目前我国对于装配式建筑的发包方式正处于摸索阶段,各地关于装配式建筑的发包方式依据项目性质、建造技术、市场环境和当地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是原则上都倾向于应当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两阶段进行招标,同时也考虑到装配式建筑的技术要求和目前国内装配式建筑尚处于起步推进阶段,较多省市允许邀请招标。
6.1.3 装配式建筑的承包模式
以上国务院办公厅、住建部及各地办公厅的文件虽然用词各有不同,但大都表达出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发包模式,参照技术复杂类工程进行招标,即可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装配式建筑不同于传统的工程项目对现场的依赖性,部品、部件等需要在工厂预制到现场装配,需要设计、采购、生产、施工的深入融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通过发挥工程总承包商(尤其是设计牵头的工程总承包商)的设计、采购、生产、施工的全面协调整功能,结合BIM等现代信息技术,有利于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避免或有效降低现场装配的质量通病等问题。同时,通过各阶段相互衔接可以大大缩短建设工期及项目成本控制。
从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及各部委、地方政策看,并不禁止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允许联合体投标,为了促进装配式建筑行业的发展,住建部和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明确鼓励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标,明确允许有设计或资质的企业与生产企业、开发企业组合联合体承接装配式建筑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当然,装配式建筑联合体也应遵守法律对联合体的限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联合体的成员禁止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否则将导致所有投标无效。(www.xing528.com)
6.1.4 装配式建筑承包商的资格和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2017年3月23日发布):“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可单独或组成联合体承接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具体的设计、施工任务时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提出:“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根据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应当允许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装配式建筑的工程总承包,对于特殊性质的项目如保障房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设计或施工资质或其他更高要求。同时,考虑到装配式建筑同传统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相比有着其特殊性,应当允许有资质的企业与部品、部件生产商组成联合体进行装配式建筑投标。
同时,工程总承包模式除了对资质的要求外,因总承包商承担着设计、采购、生产、施工等一体化的协调和管理职责,且装配式建筑还有其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特性,投标人还应注意到各地及招标文件对工程总承包投标人资格、能力、业绩的要求。装配式建筑招标对投标人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企业,可以是设计、施工、开发商或其他项目管理单位。
(2)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或项目管理单位独立或组成联合体投标。
(3)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上具有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单位较少,在招标时不宜将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投标条件,以促进工程总承包行业的发展。
6.1.5 装配式建筑计价模式
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在需求统一、明确的前提下,由投标人根据给定的概念方案(或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自行编制估算工程量清单并报价。建议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模式,但地下工程不应纳入总价包干范围,而是应采用模拟工程量的单价合同,按实计量。如果需约定材料、人工费用的调整,则建议招标时先固定调差材料、人工在工程总价中的占比,结算时以中标价中的工程建安费用乘以占比作为基数,再根据事先约定的调差方法予以调整。
装配式建筑招投标对评标和定标也有要求。要谨慎认定投标人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与履约能力,投标人深化的设计是否符合招标需求的规定,考核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6.1.6 装配式建筑评标办法
关于装配式建筑招标文件的编制,各文件中尚无具有指导意义的详细规定,有的侧重于资格资质要求,有的侧重于招标价格形式,有的侧重于预制率、装配率,等等。例如,《江西省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标办法可以采用报价承诺法、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除执行设计、施工招标相关规定外,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相应增设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构件生产能力、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誉和业绩等评审因素。
装配式建筑在招标文件中除了传统的分阶段招标文件及房建和市政工程总承包通常招标文件编制的基础上,还应包括或侧重于招标控制价、环保及安全文明施工等措施费、前期地质等勘察设计资料提供、投标人资质、联合体要求、相应构件部品的生产能力、类似工程业绩、信息化管理水平、预制率装配率、建筑功能要求、现场装配质量保证措施、验收量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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