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就业与选择职业的权利
每个劳动者都拥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所谓平等就业就是指在劳动就业中实行男女平等及民族平等的原则。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的劳动者,男女之间及不同民族之间应一视同仁。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劳动和工作的调配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妇女予以必要的照顾。根据政策等对少数民族应有适当的照顾,在工资方面应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
(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这项权利是指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时得到合理的报酬,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延期支付。《劳动合同法》规定,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在此规定下,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时间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在我国,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给付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为给予劳动者必要的社会保护,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是指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案例思考
王荣从职业学校毕业后到一家电子企业工作,进厂时未提出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与企业口头约定,用工试用期为6 个月,期满后视情况再定工作岗位。第一个月王荣领到工资2 500元,其他员工告诉她,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 800元,企业支付给王荣的工资太低。王荣找到电子企业的厂长询问,厂长解释说试用期属于不熟练劳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思考:企业给王荣发放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违规?
(三)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
一般情况下,在法定的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休假天数安排劳动者休假,而不能任意组织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验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必须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而且要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www.xing528.com)
此外,我国还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
(四)获得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的权利
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不安全和不卫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就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甚至妨碍生产的正常进行。劳动者有权要求改善劳动条件和加强劳动保护,保证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安全和健康。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等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职业技术培训是为了培养和提供人们从事各种职业所需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而进行的教育和训练,劳动者有权要求接受这种教育和训练。
(六)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
享受社会福利保险是每个劳动者都拥有的劳动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养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资助的权利。”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也就是劳动者享受的物质帮助权。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将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和储蓄性保险相结合,使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得到切实保障。
(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的健康安全、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一旦劳动争议出现,劳动者就有权请求处理。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和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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