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要的社会和政治问题。扩大就业,减少失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对就业概念的理解可以从理论和实际两个角度来把握。从理论上讲,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合法社会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具体而言,就业是指在法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在一定的工作岗位上从事有报酬或有经营收入的合法劳动。
根据这一定义,一个人如果同时满足以下3个基本条件,就可以被认为实现了就业:一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且具有劳动能力;二是以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为目的,从事某种合法的经济活动;三是从事这种社会劳动可以获得相应的收入。而童工、不以获得收入或营利为目的的公益劳动、家务劳动等不属于就业范畴。
就业制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就业制度是指直接或间接规范劳动者就业行为的制度总称,包括雇佣解雇制度、用工制度、就业培训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辞职退休制度和劳动计划管理制度等;狭义的就业制度仅指雇佣解雇制度及用工制度。
1.就业的意义
(1)就业是人们获得收入得以谋生的基本手段。当前,虽然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如股息、利息、租金等,都是居民收入的合法来源,但通过就业得到的劳动报酬仍是人们收入的最主要部分。
(2)就业是个人融入社会、使自身得以全面发展的主要途径。作为具有社会属性的人,一般不仅需要靠就业谋生,还需要靠就业参与社会生活,赢得他人的尊重,满足自己更高层次的需求。
(3)就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前提。通过就业的方式,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结合,形成现实的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扶持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是消除贫困的根本途径。大力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2.我国的就业服务(www.xing528.com)
就业服务兴起于20世纪初期,主要是为了改善失业者的生存状况和维护社会稳定。随着西方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就业需求的扩大,就业服务发展迅速,逐渐成为国家就业政策最直接的体现者和执行者。概括地说,就业服务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干预劳动力市场并能有效调节和改善供求的直接手段,是就业制度和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业服务可以分为公共就业服务和私营就业服务,其主要职能在于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相应的职业培训等手段的运用,帮助用人单位用人和劳动者就业。
我国的就业服务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就业服务工作。20世纪50年代初期,从中央到各大行政区、省和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成立了劳动就业委员会,根据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指导各地劳动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失业人员登记、救济、就业培训、介绍就业等事务,统一调配社会劳动力。1953年8月以后,劳动就业委员会撤销,由政府劳动部门负责就业服务的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制度化。大中城市的劳动部门建立了劳动力介绍所,负责管理城市闲散劳动力和安置就业,包括进行就业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技术训练。
(2)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逐步推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制度。在全国建立了一大批技工学校,改革了学徒培训制度,开办了大量的短期训练班、职业中学、职业学校和各种职业教育培训中心。
(3)对于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分别由教育、人事等部门实行统一分配。待业青年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安排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4)创建劳动服务公司,统筹调节城镇劳动力。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全国各地劳动部门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普遍地创建劳动服务公司,统筹调节城镇社会劳动力。这种管理社会劳动力的组织,兼有行政和经济两方面的职能,任务是掌握社会各方面对劳动力的需求情况,对待业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统计、组织培训,介绍和安排就业;兴办集体经济事业,直接组织一部分待业人员就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及街道和群众团体等也相继办起劳动服务公司,安排和指导就业。政府劳动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还通过举办劳动力交流大会、开办专业职业介绍所等多种形式,给人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途径。我国就业服务的各种形式,对有效地实现城镇的充分就业具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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