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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主导的礼乐纪纲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纪纲,就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礼乐与刑政两手,“礼法,国之纪纲。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38]。礼用以辨异,分别贵贱的等级;乐用以求同,缓和上下的矛盾。吴元年六月,在设置礼局的同时,正式设立乐局,征调懂音律的儒士,研究乐制的制定问题。他指出,只有礼法并用,才能建立“上下相安,和气充溢,天地清宁”的社会秩序。

儒家思想主导的礼乐纪纲

元朝既然将儒学边缘化儒家的礼法制度自然也被摒弃不用。元朝建立后,便依据内蒙外汉的基本国策,另行构建蒙汉杂糅、大量保留蒙古旧俗的礼法制度。史载:“元之有国,肇兴朔漠,朝会燕飨之礼,多从本俗。”[31]“元之五礼,皆以国俗行之,惟祭祀稍稍稽诸古”[32],然也大量保留蒙古旧俗,如“其祖宗祭享之礼,割牲、奠马湩,以蒙古巫祝致辞,盖国俗也”[33]。至于乐制,更是将“古乐俱废,惟淫词艳曲更唱迭和,又使胡虏之声与正音相杂,甚者以古先帝王祀典神祇饰为舞队,谐戏殿廷,殊非所以道中和、崇治体也”[34]。法制方面,元朝始终没有修成一部形式完备、内容稳定的法典,只颁行一些称为“条例”、“通例”或“条画”的单行法规和处理个别事件的指令性文书(通常称为“断例”)。其中,既有源出金朝以唐律为基础编订的《泰和律》,又受到蒙古习惯法较多的影响,如对偷盗牲畜者实行盗一赔九的规定就是一种蒙古的习惯法。这些单行法规和指令性文书,不仅繁杂重出,往往同罪异罚,易被官吏上下其手,而且贯穿着优待蒙古人、色目人,歧视汉人、南人的原则,例如蒙古人打死汉人,只“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35],但汉人仅仅打伤蒙古人,就被“杀以惩众”[36]。汉人、南人犯盗窃罪的要刺字,蒙古人有犯,则“不在刺字之例”[37]。

朱元璋对元朝这套蒙汉杂糅的礼法之制深恶痛绝。明朝建国前夕,他总结元亡的教训说:“元氏昏乱,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致天下骚乱。”强调“立国之初,当先正纪纲”。所谓纪纲,就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礼乐与刑政两手,“礼法,国之纪纲。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38]。明朝一建立,他就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致力于礼乐制度和法制的建设

礼是儒家文化的一个核心内容,被视为“国之斡”“国之柄”。儒家所说的礼,一般包括乐在内。礼的含义非常宽泛,它既是国家典制、仁义道德的规范,也是人际行为的准则,具有定尊卑、明贵贱、辨等列、序少长的作用。儒家的乐,不是今人所说的音乐,而是被赋予某种道德属性的德音雅乐,起到陶冶性情、淑化人心、协调人群、团结社会的作用。礼用以辨异,分别贵贱的等级;乐用以求同,缓和上下的矛盾。朱元璋认为:“朕观刑政二者,不过辅礼乐为治耳。……大抵礼乐者,治平之膏粱,刑政者,救弊之药石。”[39]因此,在礼乐刑政两手之中,他尤重礼乐制度的建设,将它作为治国之先务来抓,决心重拾华夏传统,结合明初的社会现实,制定一套去蒙古化的新的礼乐制度。吴元年六月,“初定天下,他务未遑,即首开礼、乐两局,广征耆儒,分曹究讨”,编撰礼书。除“屡敕议礼臣李善长、傅瓛、宋濂、詹同、陶安、刘基、魏观、崔亮、牛谅、陶凯、朱升、乐韶凤、李原名等,编辑成集”,还“诏郡县举高洁博雅之士徐一夔、梁寅、周子谅、胡行简、刘宗弼、董彝、蔡琛、滕公琰至京,同修礼书”[40]。洪武元年,中书省会同礼官拟定新的祀典及官民丧服之制,官民房舍及服饰等。洪武三年九月,《大明集礼》修成,共50卷,“其书准五礼而益以冠服、车辂、仪仗、卤簿、字学、音乐,凡升降仪节,制度名数,纤悉毕具”[41]。此后,还相继修成《孝慈录》《洪武礼制》《礼仪定式》《诸司职掌》《稽古定制》《国朝制作》《大礼要议》《皇朝礼制》《大明礼制》《洪武礼法》《礼制集要》《礼制节文》《太常集礼》《礼书》等书,厘定包括吉礼、嘉礼、宾礼、军礼、凶礼在内的各种礼制。这些礼制,皆“斟酌古制”而定,“其度越汉唐远矣”[42]。

儒家认为:“礼言是其行也,乐言是其和也。”[43]历代都强调二者并用,相辅相成。朱元璋也将乐与礼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认为二者同为“治天下之道”,谕群臣曰:“治天下之道,礼乐二者而已。若通于礼而不通于乐,非所以淑人心而出治道;达于乐而不达于礼,非所以振纪纲而立大中。必礼乐并行,然后治化醇一。”[44]他认为元朝之所以覆亡,原因之一就是废弃华夏古乐,说:“礼以道敬,乐以宣和,不敬不和,何以为治?”[45]龙凤二年攻克应天后,他即命设典乐官,翌年又设置雅乐,“以供郊社之祭”。吴元年六月,在设置礼局的同时,正式设立乐局,征调懂音律的儒士,研究乐制的制定问题。他“锐意雅乐”,特地指示作乐的儒臣,要恢复华夏古代雅乐的传统,所撰的词章要“章和而正”[46],弃绝谀辞;所作乐曲要和谐自然,“协天地自然之气”[47],弃绝艳曲。根据朱元璋的旨意,洪武年间相继制成一批朝贺、祭祀、宴飨的乐歌,其中有些词章还是朱元璋亲自撰写的,如《圜丘乐章》《方丘乐章》《合祭天地乐章》《先圣三皇历代帝王乐章》等[48]。经冷彝、陶凯、詹同、宋濂、乐韶凤等一批熟知音律的儒臣的反复究讨,终于制定了祭祀之乐歌节奏、朝贺宴飨之乐歌节奏及祭祀朝贺之乐舞器服制度。(www.xing528.com)

朱元璋在强调“明礼以导民”的同时,也重视“定律以绳顽”[49]。他指出,只有礼法并用,才能建立“上下相安,和气充溢,天地清宁”的社会秩序。当臣民不能遵守礼制的规范时,就必须齐之以法。否则,“法纵而民玩”,使“奸者得以恣肆,良者含冤而受暴,虽欲善治,反不可得矣”[50]。明朝建立前夕,朱元璋即于吴元年十月下令议定律令,于当年十二月编定以唐律为蓝本的律285条,与记载诸司制度的令145条合在一起,编为吴元年律令。洪武建国后,律条经洪武七年、九年、十六年、二十二年的几次修订,最后于洪武三十年五月正式颁行全国,这就是通行有明一代的《大明律》。除《大明律》外,朱元璋还亲自汇集一批针对“情犯深重、灼然无疑”的“奸顽刁诈之徒”施行法外加刑的案例,加上一些峻令和自己的训话,编成《御制大诰》四编,先后颁行于洪武十八年十月、十九年三月和十二月、二十年十二月,作为《大明律》的补充。洪武三十年五月重新颁布改定的《大明律》时,又择取《御制大诰》的有关条目,与有关律文一起编成《钦定律诰》,附载于《大明律》之后,规定“其递年一切榜文禁例,尽行革去。今后法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51]。

《大明律》以唐律为蓝本,吸收了唐代以来特别是明初的治国经验,在体例结构和内容方面均较唐律有了发展。在体例结构上,唐律继承隋律的篇章结构,分为12篇30卷。洪武七年编成的《大明律》将唐律的末篇《名例律》列为首篇,其下11篇仍沿袭唐律之旧。洪武二十二年修订时,考虑到中书省和丞相已经废除,由六部分掌中书省的职权,除首篇《名例律》,将其他11篇归并为6篇,依六部官制分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合共7篇30卷。这样,不仅分类更加合理,而且内容更为集中,条理更为分明,也更接近于近代按部门的分科立法。在内容上,为了强化君主专制,《大明律》设立“奸党”条,增加有关惩治思想言论犯罪的条款;并设立《受赃》的专卷,加重对官吏赃罪的惩罚。适应明初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大明律》还加大经济立法的比重,设立《户律》和《工律》两个专篇和《课程》《钱债》《市廛》等几个专卷,并取消了唐律中有关“占田过限”的条款。明律充分反映了明代统治阶级的意志,成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高度成熟的一部法典。

基于礼法结合的精神,明律还引礼入法。为此,《大明律》特在卷首开列《二刑图》(《五刑之图》《狱具之图》)与《八礼图》(以儒家纲纪伦常为依据制定的丧礼服制图)。朱元璋说:“此书(指《大明律》)首列《二刑图》,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52]从重礼的原则出发,《大明律》还规定“犯罪存留养亲”(对犯有死罪之人,所犯死罪不属“十恶”范围的,如有祖父母、父母老而无养者,可奏请免予处死,以留下来养亲)[53]。“亲属相为容隐”(同居亲属犯有“十恶”之外的罪行,可互相容隐)[54]的条款。此外,明律还规定,除了“十恶”大罪,奴婢不得告发主人,子孙不得告发父兄;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弟不得证兄,妻不得证夫,奴婢亦不得证主人。凡此种种,旨在发挥礼的教化作用,以维护封建统治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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