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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实集》:明孝的主要内容与解释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但是,要以孝治天下,首先得让臣民知道孝的主要内容。[6]有鉴于此,洪武十九年三月,朱元璋在《御制大诰续编》中专辟《明孝》一节,指出“孝子之节,非止一端,岂有但供饮膳而已”,并根据儒家经典的论述针对明初的现实状况,列举亟须践行的孝道的重要内容,并对其意蕴做出详细的解释:冬温、夏凉、晨省、昏定:冬寒,则奉父母以温;夏炎,则奉父母以凉;清晨,则问父母一宵安否;至暮,则俟寝方归,斯谓之孝也。

《秋实集》:明孝的主要内容与解释

朱元璋深明“家齐而后国治”的道理,说:“使一家之间长幼内外各尽其分,事事循理,则一家治矣。一家既治,达之一国以至天下,亦举而措之耳。”[5]但是,要以孝治天下,首先得让臣民知道孝的主要内容。儒家论述孝道的著述可谓连篇累牍,汗牛充栋,不要说老百姓记不住几条,就是一些熟读诗书的士子,恐怕也少有人能够记全。洪武十九年(1386)四月,朱元璋召见各地举荐上来的孝廉人才,他问道:“有司、耆宿举尔是否?”答曰:“是。”又问:“孝,何孝?”答曰:“父母跟前,晨省昏定,供奉饮膳,说的言语,不敢违了。”又问:“止此乎?”答曰:“是。”朱元璋连声慨叹:“呜呼愚哉!以尔所言,人子之道未见尽善,而称孝廉,不亦难乎?”[6]

有鉴于此,洪武十九年(1386)三月,朱元璋在《御制大诰续编》中专辟《明孝》一节,指出“孝子之节,非止一端,岂有但供饮膳而已”,并根据儒家经典的论述针对明初的现实状况,列举亟须践行的孝道的重要内容,并对其意蕴做出详细的解释:

冬温、夏凉、晨省、昏定:冬寒,则奉父母以温;夏炎,则奉父母以凉;清晨,则问父母一宵安否;至暮,则俟寝方归,斯谓之孝也。

饮膳洁净,节之:父母饮食,必要十分洁净,供必以时,且得其中,不使过多,则谓之孝。

父母有命,善正速行毋怠,命乖于礼法,则哀告于再三:父母之命,其合理者,则速为奉行。若不合于理者,则哀告再三。若一概奉行,则致父母有殃,安得为孝?虽违命而告至再三,实至孝也。

父母已成之业毋消:人子承守父母产业者,必使常存,不至典卖及犯法而消费,则谓之孝。

父母运蹇,家业未成,则当竭力以为之:父母衰老,不能生理,况家业未成,子竭其力以成之,不至父母窘于衣食,则谓之孝。

事君以忠:孝子事君,知无不言,心无奸邪。上补于君,下有益于民。禄奉已亡,见存祖父母、父母,是谓大孝。

夫妇有别:人家有子,有孙,有兄,有弟,有姪,体先王之要道,别之以夫妇,家和户宁,是其孝也。若使混淆,不如禽兽,是谓不孝。

长幼有序:人有长幼,居家则有伯叔兄弟,邻里则有高年少壮。凡人居家无长幼之分,出则无长幼之序,其所被辱者多矣。此其所以不孝也。使其居家有长幼之分,出则有高年之敬,是其孝也。

朋友有信:人不能无朋友,必择可交者与交,使言语可复,皆无虚诈。若事有参差,必能谏正,不至于善交之怨,恶交之陷,故谓之孝。(www.xing528.com)

居处端庄:人于起居动静之际,威仪要肃,则人望而敬之,不敢亵狎,故谓之孝。

莅官以敬:士有禄位者,若能持己以敬而临乎人,则事辑而人爱敬之,必不陷身于罪戾,故谓之孝。

战阵勇敢:人之居行伍者,当战阵之时,必奋勇以当先。成功则荣膺名爵,殁身则忠义旌显,垂于千古,故谓之孝。

不犯国法:人皆父母之生,若不谨守法度,至遭罪责,则伤父母之遗体矣。故必保身毋犯,则谓之孝。

不损肌肤:君子爱护其体,为父母之遗体也。设使无籍,被人揉辱,肌肤为之伤,是为不孝。

闲中不致人之骂詈:人于闲中,若放肆忘诞,取人骂詈,则辱及父母矣。故闲静中,必谨言以保其身,则谓之孝。

朝出则告往某方,暮归则告事已成未成:呜呼!先王之道,至孝之哉。所以明所向之方,使父母暮指方而望。归告事成与未成,使父母知其善与不善。至此之际,父母无犹豫之忧,乐然而快哉,此其所以孝也。

最后,他告谕全国臣民:“从吾命者,家和户宁,身将终老,世将治焉。”[7]《明孝》一节所列的16项内容实质上也就是《御制大诰续编》卷首的《申明五常》一节所列的“五常”,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所以他在《申明五常》一节又明确规定:“倘有不如朕言者,父子不亲,罔知君臣之义,夫妇无别,卑凌尊,朋友失信,乡里高年并年壮豪杰者,会议而戒训之。凡此三而至五,加至七次,不循教者,高年英豪壮者拿赴有司,如律治之。有司不受状者,具在律条。慎之哉,而民从之。”[8]

值得注意的是,朱元璋对孝道的提倡,并不完全照搬儒家经典的古训。周代《仪礼》依据“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的原则,对子为母服丧之制作出规定:父卒,为母服齐衰三年,若父在,则服齐衰杖期。此处所说的母,基本上指的是亲生母亲,至于庶母,因其身份卑贱,家中非其所生的儿子,在她死后只能为其服缌麻三个月。不过,这也仅限于士庶之家,大夫以上则无须对庶母服丧,《仪礼》即明确规定:“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9]朱元璋主张礼应适时而变,说:“人情有无穷之变,而礼适变之宜。”[10]认为人情是随着时代条件、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礼制也应该随着人情的变化而变化。就这一点来说,他的主张颇有与时俱进的味道。如洪武七年九月,孙贵妃病逝,她生了三个女儿,次女早卒,而没有儿子,朱元璋想叫其他儿子为这位庶母服孝,命礼部议定丧服之制。礼部尚书牛谅等大臣奏曰:“周《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朱元璋又命翰林学士宋濂等曰:“养生送死,圣王大政。讳亡忌疾,衰世陋俗。三代丧礼散失于衰周,厄于暴秦。汉、唐以降,莫能议此。夫人情无穷,而礼为适宜。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在。尔等其考定丧礼。”[11]宋濂等儒臣奏报,说古人论服母丧者凡42人,愿服期年者14人,愿服三年者28人,比愿服期年者增加一倍。朱元璋即说:“由是观之,三年之丧,岂不合人情者乎?夫父母之恩一也,父丧(服)三年,父在,为母则期年,岂非低昂太甚乎?其于人情何如也!且古不近人情而太过者有之。若父母新丧,则或五日、三日,或六七日,饮食不入口者,方乃是孝,朝抵暮而悲号焉,又三年不语焉。禁令服内勿生子焉。朕览书度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其孝子之家,为已死者伤见生者十亡八九,则孝礼颓焉,民人则生理罢焉,王家则国事紊焉。”他认为“礼乐制度出自天子”,随即下令:“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使内外有所遵守。”[12]并将这一制度汇辑为《孝慈录》,亲自为之作序,于洪武七年十一月颁行。中国过去只为父亲服孝,为母亲服孝是明朝新创的制度。洪武三十一年颁行《教民榜文》,更将《御制大诰续编》所提倡的“五常”发展为“圣谕六言”,将“父子有亲”改成为“孝顺父母”[13]

又如洪武二十七年九月,青州日照县民江伯儿,其母久病不起,他仿效古人割股疗亲的做法,将自己胁下肋骨上的肉割下一块,煮熟了喂给母亲。但母亲吃了仍未康复,又到泰山的岱庙求神,许愿神灵保佑母亲病愈,他将杀子以祀神。不久,母亲竟然康复,江伯儿果然杀死三岁的儿子来祭祀神灵。地方官闻讯,立即奏报朝廷,望给予旌表。朱元璋看了奏章,勃然大怒,说:“父子,天伦至重。礼,父为长子三年服。今百姓无知,贼杀其子,绝灭伦理,宜亟捕治之,勿使伤坏风化。”下令逮捕江伯儿,“杖一百,谪戍海南”。随即命礼部定议孝行旌表事例。礼部议曰:“割肝刲股,或至丧生,卧冰或致冻死。”规定割股、卧冰“不在旌表之列”,朱元璋“诏从之”[14]。前代被列入《二十四孝图》的割股疗亲、卧冰求鲤等非理性行为,便被排除在旌表事例之外,使孝行更趋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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