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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忘国耻·辛丑和约(1901年9月7日)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00年8月7日,清政府任命李鸿章为全权大臣,与列强议和;8月25日,李鸿章电请加派奕劻、荣禄、刘坤一、张之洞为全权大臣;8月27日,清政府命庆亲王奕劻回京,会同李鸿章妥商办理谈判事宜。当慈禧太后看到《议和大纲》十二条中没有把她列为“祸首”时,喜出望外,立即于1900年12月27日“照允”十二条。在这种情况下,“由四国公使所组成的赔款委员会”于1901年3月开始“讨论赔款的原则”。

莫忘国耻·辛丑和约(1901年9月7日)

1900年8月7日,清政府任命李鸿章为全权大臣,与列强议和;8月25日,李鸿章电请加派奕劻、荣禄、刘坤一张之洞为全权大臣;8月27日,清政府命庆亲王奕劻回京,会同李鸿章妥商办理谈判事宜。9月18日,德国照会各国,主张先“惩凶”,后议和;10月4日,法国通牒各国,建议以下六点作为谈判的基础:

“一、惩办由各国驻北京外交使节提出的罪魁祸首;

二、继续禁止输入武器

三、对各国政府、团体及个人偿付公平的赔款;

四、在北京组织一个永久性的保护使馆的卫队;

五、拆除大沽炮台;

六、在天津到北京道路上的两个或三个据点实行军事占领,从而使这条道路对从使馆前往沿海或由海上前往京城的各国军队始终保持畅通。”

中国方面,李鸿章自10月11日到北京后,于15日会同奕劻提出五条,“作为各国会同与中国定立专约之底稿”:

“一、围攻使臣公馆,极犯万国公法之要条,……中国一面自认此次之大误,并应许以后必不致再有如此之事;

二、所有此次应行赔补之各事各款,中国自应认赔;

三、日后贸易交涉一切事宜,应由各国择定如何办理,或照旧约,或另立专条,……均可即由中国照行;……

四、……各国大臣在总署所加之封条,均可起去,一面由办交涉之各大臣照旧赴署办公,……俟……各事各款全行办妥……即由各国陆续退兵;……

五、……现既彼此开议和约,各国应先行停战。……”

五条建议提出后,“外国公使们认为这些建议是狂妄的”。他们“从最可靠的权威方面获悉,中国全权大臣们完全准备采取法国照会中的条件作为谈判的基础”。实际上,议和谈判也是以法国的照会作为基础来进行的。在这个基础上,列强拟定了《议和大纲》十二条,于12月22日由英、俄、德、美、法、日、意、奥、以及西班牙、荷兰、比利时等11国公使联合递交奕劻和李鸿章,照会中声明这是“必须定而不移之要款”,即已经确定而不能更改的。12月27日,清政府同意:“所有十二条大纲,应即照允”。1901年2月14日,清政府发布了“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既有悔祸之机,宜颁自责之诏”的上谕,保证把自己作为向列强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一个开着的商店”。现在我们把十二条中比较重要的“惩凶和赔款”两条情况略述于下:

首先,在所谓“惩凶”问题上,本身就是违反万国公法的。因为这场侵略的、非正义的战争是由帝国主义列强通过西摩尔联军和炮轰大沽炮台来最先发动的;要惩凶,就得惩办帝国主义列强自己,只有他们才是凶,才是罪魁祸首。现在却把支持义和团运动的抵抗派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看作是“凶”来加以惩办,完全是极尽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之能事。对于这个问题,奕劻、李鸿章不仅不敢据理力争,反而加以接受。逃到西安的慈禧太后,也深恐惩凶惩到自己头上,“以首祸当议己,常悁慄不自安”。她“一日不见京电,便觉无措。然每一见电,喜少惊多,实令胆怯”。直到1900年11月21日,她还询问奕劻、李鸿章等人说:“列强所索各条是何端倪,曾否见询,有无万不能行之事,……应据实密奏”。这个“万不能行”或“万不能允”之事,从1899年11月21日开始,就被慈禧提出来了。不过在一年前它指的是所谓“太后归政问题”,如今却是指的“祸首”问题;一年前她傥遇到这个问题时是要“理直气壮,敌忾同仇,胜败情形,非所逆计”的,如今却是“大局攸关,款议可成不可败,两害取轻”,“朝廷不能遥制”了。当然,她在这里是虚惊一场;因为帝国主义列强既然要保留清皇朝,也就得保留她。早在1900年9月25日,英首相索尔兹伯里就对首先提出惩凶作为议和先决条件的德国人说:“他绝对不否认,如果把皇太后牵入这件事情以内,人们将冒着废弃中国整个国家组织的危险,这也是对于欧洲不利”的。另一个人是拥有军事势力的董福祥。虽然列强认为他是罪魁祸首要求处以极刑,但他“系武职大员”,“碍难重予处分,骤撤兵权亦多不便”,最后也只好改为革职降调。说到底,如果清政府真能坚持“不得衅自我开”的原则,那么所谓“惩凶”问题本来就是一个颠倒是非的问题。加以列强本身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不一致:如德使穆默在12月4日的电文中说到的美使康格提出“死刑代以最严酷的刑罚”,英使萨道义(Sir Ernest M.Satow)提出不要把“罪魁之名字列入照会上”等等。因此,这个惩处问题最后就落到他们所能处理的人的头上了。当慈禧太后看到《议和大纲》十二条中没有把她列为“祸首”时,喜出望外,立即于1900年12月27日“照允”十二条。1901年2月21日又接到了各国要求处死的12人名单,即:瑞郡王载漪、辅国公载澜、庄亲王载勋、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刑部尚书赵书翘、山西巡抚毓贤、礼部尚书启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大学士徐桐、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刚毅、四川总督李秉衡、陕甘提督董福祥。其中除刚毅、徐桐、李秉衡三人已死,载漪、载澜“定以斩监候罪名,如以为应行贷其一死,则遣戌新疆,永远监禁”,董福祥“事缓办”外,其余的人都令自尽或正法。4月,清政府又收到列强要求严惩的地方官员名单,“牵涉百四十二人之多”。根据大部分是由“风闻的证据”来列出的人。清政府于4月29日和8月19日先后发布上谕,惩办了96名爱国官员:其中“四人死刑,十一人判死刑,减为永远流放,十三人终身流放,四人监禁终身,二人长期监禁,五十八人永不叙用,二人谴责,二人追夺官职”,以满足帝国主义侵略者的要求。(www.xing528.com)

其次是赔款问题。帝国主义列强虽然不能瓜分中国,却要尽量榨取中国,因此,赔款一事就成为谈判中最重大的问题。联军统帅瓦德西在来华前夕,德皇威廉第二于1900年8月18日告诉他要“谨记在心,要求中国赔款,务到最高限度,且必彻底贯彻主张。因为皇上急需此款,以制造战舰故也”。实际上,列强此时都各有盘算,都想乘机在中国人民头上大捞一把。因此,他们首先需要了解“中国究竟能够偿付多少,”以便竭泽而渔。在这种情况下,“由四国公使所组成的赔款委员会”于1901年3月开始“讨论赔款的原则”。3月23日,又由英国公使萨道义、法国公使毕盛、德国公使穆默和日本公使西德二郎四人组成了“中国财源调查委员会”,研究中国究竟有哪些财源能够用来支付各国所要求的赔款。“几乎所有的人都一致认为,中国能够满足总数达五千万或六千万镑的赔款要求。赫德爵士,熙礼尔先生和璞科第先生都同意这个意见,即中国不能够用它自己的信用筹借一笔外债来支付这笔款项。他们都提出某种分期摊付的办法。法、德两国公使似乎强烈赞成由所有列强担保的一笔外国借款,日本公使也似乎不反对该计划”。5月1日,委员会发表了一个报告,各国要求的赔款总数为“六千七百五十万镑,或四亿五千万两左右的银子”。5月11日,奕劻、李鸿章“接受四亿五千万两为赔款总额”。5月26日,清政府电全权大臣奕、李二人说:“各国赔款共四百五十兆,四厘息,着即照准,以便迅速撤兵”。6月3日,瓦德西离京赴津,转道日本回国。7日,英国及其它各国侵略军开始自北京撤退。

勒索赔款的过程中,帝国主义列强虽说在赔款数字、偿付方法以及用中国哪些财源作为偿付赔款的本息问题等各方面。都有不同意见,矛盾重重,斗争激烈。但是,在这些问题的最后解决中,却基本上是按照赫德在1901年3月25日所提出的《关于中国应付赔款的备忘录》上的意见来进行的。赫德在这里作为中国海关总税务司,对中国的财政收支情况了如指掌,他的意见在帝国主义侵略者中是举足轻重的。他认为“中国没有准备金”。所以赔款“不能支付现金”。就当时中国的财政收支来看,中国是一个入不敷出的国家,“岁入共约八千八百万两,而支出据说需要一亿零一百万两。岁入的四分之一以上用于支付现有借款的利息;至于亏空或所需用与收入之间的差额,仍然是欠债,因为没有资金偿付它”。他还认为:“最合适的偿付方法”是“各国政府同意接受中国政府保证在若干年内每年分期摊付”。“举例来说,假定赔款本金的总额为五千万镑,而且中国保证,比方说,在三十年内对该款支付五厘利息,或每年支付二百五十万镑(一千七百五十万两)”。因为赔款要靠增税,“那就不应超过目前的负担,即应尽量在每年二千万两以下,而且不应超过那个款额”。这个数字“可依靠盐税、海关税、崇文门落地税、京城政费和漕折各项,第一年就可取得二千万两的净数,几年后或许能提供三千万两”。

实际上,赫德本人很清楚,如果把他管理的海关真正做到值百抽五,那么赔款问题根本不用增税就可以得到解决的。他说:

“当四十年前(1860年)通商税则开始实行的时候,一海关两或关平银一两值英国钱六先令八辨士,即三海关两等于一镑,而关税过去和现在都是以海关两支付。自那时以来,银价下跌,现在不是三海关两而是七海关两兑换一镑。起草税则所依据的原则,是要把关税确定在从价值百抽五的税率上;但是,银价下跌的结果,不是按货价值交纳百分之五,现在大部分货物仅交纳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而许多货物甚至不过交纳百分之一和百分之二;另一个结果是中国岁入减少,中国政府成为受害者。只要通过恢复税则上所规定的关两价值,整个情况就可以一举纠正过来,而这一步骤既不需要作任何修改或改变,也不需要进行谈判。缔约国发表一个声明就够了,该声明说:税则上所规定的两,表示英国钱六先令八辨士或任何其他国家货币的等价物:关税必须按此交纳。此事对海关岁入的影响,将是增加一千万两至一千五百万两的税收,它几乎足以提供新的赔款,而对货物的征税将不超过从价值百抽五的税率。这样增加的税收是海关的岁入。它不需要任何新的机构管理它,而它将是一种简单的并且较其他被指定的税收更易于处理的担保物。”

我们如果依据赫德所说“税则上所规定的两,表示英国钱六先令八辨士”,再依据他在同一《备忘录》中所提出的当时中国的海关岁入,即:共计2380万两来换算,那么这个数字就应等于793万多镑。再按“七海关两兑换一镑”计算,那么就应为4853万多两。比起2380万两来,它应增2473万多两,比起赫德所说的“将是增加一千万两至一千五百万两的税收”要多得多。实际上,从我们即将谈到的《辛丑和约》中所列兑换率来看,“海关银一两”,“即英国三先零”,而不是按六先令八辨士来换算的,因此和约中所谓的“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一点,其实是不切实的。因为当1901年5月6日赫德致电金登干说:中国“海关每年能提供一千四百万两,但希望英外交部允许将税则中的税率都增加三分之一,这样海关每年可提供二千二百万两”。5月8日伦敦来电称:“密:外交部同意修改税则,达到切实值百抽五。您的意见是否主张在百分之五再加三分之一,例如按百分之五应征六两则加征为八两”。5月9日,赫德回电说:“按现行税率加三分之一即可”。这就是说,所谓值百抽五是名义上的,实质上只不过是就现有税率加三分之一罢了。当时,在中国对外贸易总额中,英国对华贸易约占62%;赫德这样玩弄花样就可为英国的经济侵略大开方便之门,同时也有利于其他帝国主义列强的商品输出。在中国近代史上,帝国主义列强之所以要争夺海关的控制权和赫德之所以紧紧抓住海关不放,原因正在于此。赫德此次要“在赔款问题上采取先发制人的手段”,在关税问题上不“照时值加足”,只增1/3;提出依靠盐税等来赔款,企图“揽盐课厘等项,归其征收,冀获大利”,他的野心是不小的。

1901年9月7日,奕劻、李鸿章和十一国公使[英使萨道义、俄使格尔思(M.N.deGiers)、德使穆默,美使柔克义。日使小村寿太郎(Jutarokomura)、法使鲍渥(PauI Beau)、意使萨尔瓦葛(MarguisGiuseppe Salvago Raggi)、奥使齐斡(Moritz Freiherrvon Czikann)、比使姚士登、荷使克罗伯、西班牙使葛络干(B.J.de Cologan)]等正式签订了丧权辱国的《辛丑和约》十二款及其十九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1.勒索巨额赔款。《和约》第六款规定:“大清国大皇帝允定,付诸国偿款海关银四百五十兆两”,“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国分三十九年……清还”。这45000万两的赔款在各国之间的分配有如下表:

比起中日甲午战争后的23150万两赔款来,这次45000万两的庚子赔款超过将近一倍,它是我国近代史上数量最大的一次赔款,而各地的地方性赔款尚不在其内。再加上四厘年息,39年累积的结果,赔款本息共达98200多万两,成为强加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帝国主义列强最无耻的剥削,极其严重地束缚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沙俄在赔款中所得独多,名列第一,致使其外交大臣拉姆斯多失(Lamsdorf)把1900年的对华作战“作为‘最够本的战争’的罕见例子来谈论”。对列强的这笔大量赔款“从一九〇一年七月一日起支付;清偿在一九〇二年一月一日开始至一九四〇年十二月底结束;本息都用黄金付给,依照固定兑换率,逐年清偿。一九〇二年清偿数为一千八百八十二万九千五百两,一九一一年起为一千九百八十九万三百两,一九一五年为两千三百三十八万三千三百两,一九一六年起为两千四百四十八万三千八百两,一九三二年起到期满为每年三千五百三十五万一百五十两;全部本息总计为九亿八千二百二十三万八千一百五十两。”

2.镇压反帝斗争。《和约》第二款第一节规定把“首祸诸臣”,包括王公大臣、总督巡抚等大员11人处死,或“发往新疆、永远监禁”外,还规定把“所有承认获咎之各外省官员,分别惩办”。总计监禁、流放、处死的共达100余人之多。第二节规定,在义和团运动中外国侵略者“遇害被虐之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五年”。第十款规定:“各省督抚、文武大吏及有司各官,于所属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责,如复滋伤害诸国人民(侵略者)之事,或再有违约之行,必须立时弹压惩办,否则该管之员即行革职,永不叙用,亦不得开脱,别给奖叙”。“永禁或设或入与诸国仇敌之会,违者皆斩”。在第一款和第三款中还分别规定派醇亲王载沣和户部侍郎那桐分别赴德赴日,为德使克林德和日使馆书记官杉山彬被杀事,代表清政府表示“惋惜之意”。帝国主义列强企图通过这些条款来镇压中国人民的反帝爱国运动,并使清政府沦为他们维持在华秩序,继续侵略中国的驯服工具。腐败透顶的清朝封建统治者为了自己的苟延残喘,不惜叛卖义和团运动,成为中华民族的罪人,他的生命是不会长久的了。清政府尽管有帝国主义列强的支持,不出十年就被中国人民发动的辛亥革命所推翻,实在不是偶然的。

3.控制京津地区。《和约》第八款规定:“大清国家应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第九款把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十二处由列强“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这12处驻军地为黄村(意大利)、廊坊、杨村(德国)、军粮城、塘沽(法国)、庐台、唐山(英国)、滦州、昌黎(日本)、天津、秦皇岛、山海关(国际军)。在1902年7月18日清政府外务部和列强公使在《交还天津照会》中规定,“联军仍应接续照旧在现今所屯各处驻扎各国军队,及其应需粮食、衣被等物概免各项赋税”;中国军队不得进入或屯扎在天津周围“二十华里内”;设在天津的直隶总督虽可置亲兵一队,但数目“不得过三百名”,虽可设立警察勇一队,但其数亦只“足敷河面安静无事为主”。如此交还的天津,实际上仍在列强的军事管制之下,包括天津在内的12处驻军地,大体皆然。因此,凡是列强在中国取得了驻兵权的地区,就成了中国的不设防地区,把京津一带地区置于帝国主义军事控制之下。

4.北京划使馆区。《和约》第七款规定:“大清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守”,“常留兵队,分保使馆”。这块所谓东交民巷使馆区的界线大体上相当于今天的天安门广场以东、东长安街以南、崇文门大街以西、前门东大街和崇文门西大街以北的地区,面积较大于紫禁城而与之遥遥相对。如所周知,在不平等条约下拥有治外法特权的帝国主义者聚居之处,如遍布各地的教堂,早已成为“国中之国”。如今,他们又像在通商口岸划定租界一样地在首都划定使馆区,而其不准中国人民居住一点,则比起租界来更加破坏了中国的主权;并且屯兵驻守,俨然敌国,时刻威胁着清皇朝首都和宫廷的安全。这样一来,列强驻华公使更加有恃无恐可在区内为所欲为,随时发号施令,成为清政府的太上皇了。

5.重新修订商约。《和约》第十一款规定:“大清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地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据此,清政府工部尚书吕海寰、工部左侍郎盛宣怀于1902年9月5日同英政府代表马凯(Mackay,J.L.)在上海签订了《续议通商行船条约》。1903年10月8日,吕海寰、盛宣怀又分别同美国公使康格与日本驻华使馆头等参赞日置益(Hiok,Eki)缔结了《通商行船续订条约》及《通商行船续约》等等,进一步扩大了他们对中国的经济侵略。

由于义和团运动使瓜分危机的缓解已成定局,阻止了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瓜分,但是,帝国主义者是不甘心于他们的失败的。他们利用清政府背叛义和团运动来签订《辛丑和约》,进一步控制中国的命脉,把清政府当作“一个开着的商店”来投机倒把,肆意掠夺,妄图失之东隅,收之桑榆。《辛丑和约》的签订表明:在清政府统治下的“中国,在同西方国家(帝国主义侵略者)发生直接关系七十年后,已经经历了一系列的步伐——一八四二年、一八五八年、一八六〇年、一八八五年、一八九五年——如今在一九〇一年,达到了一个国家地位非常低落的阶段,低落到连一个拥有主权的和独立的国家属性,都几乎没有什么保留了”。它那“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卖国宣言,是昭昭在人耳目的。这样一个为帝国主义列强支持,作为侵略中国的驯服工具的卖国政府,在经受过义和团革命运动洗礼的广大中国人民眼中,是不可能长久地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了。帝国主义列强妄图利用它来长期镇压和剥削中国人民,也不过是一厢情愿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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