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4月,中山县开始复退军人安置工作,一般安置回乡参加农业生产。1955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决议》,妥善解决复退军人安置中的遗留问题。1958年,义务兵开始退伍,中山县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提出义务兵退伍实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伍,对回乡的退伍军人,一般安排回农村,合理解决其生产生活困难;实行就业安置优先,优先从退伍军人中招收工人,提拔干部。1970-1976年,沙朗公社有义务兵退伍军人268人,被安置在社办企业和国营企事业单位143人,在乡125人,其中被提拔为大队、生产队干部43人。
1980年,沙朗公社第一批义务兵退伍回乡12人,其中参加过中越自卫反击战的5人,全部荣立个人三等功。县安置3人,大队企业安置3人;有2人当选为人民陪审员、2人任生产队干部。第二批退伍军人24人,其中参加中越自卫反击战11人,大部分安置就业。
1983年1月20日,县政府、县武装部批转县民政局、财政局、中山农业银行《关于补息贷款扶持农村复退军人劳动致富有关规定联合报告》,沙朗公社获分配贷款金额6000元。1989年,沙朗镇政府作出“凡在1989年后退伍回乡的义务兵,镇府一次性发给其生活安置补助金500元”规定,并申明镇政府在行政范围内、政策允许情况下,可给其以镇村企业工作的安排,以及实施家庭建房用地、工商营业牌照、工商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90年代初,沙朗镇政府与应征入伍者签订《退伍安置合同书》,明确按照镇政府能力范围,在应征者退伍后尽力予以安置工作。1998年,沙朗镇鼓励、引导退伍士兵自谋职业,自主择业,并从是年冬季征兵起,沙朗镇改变此前由镇政府与应征入伍青年签订《退伍安置合同书》做法为士兵退伍时,镇政府一次性予其6000元经济补助、日后镇政府不再予其工作安置的办法。是年,安置退伍士兵1名到公安单位工作。(www.xing528.com)
1984-1988年,西区征集入伍的义务兵属于城镇居民或工厂职工,退伍后居民入伍者100%安置就业,工厂职工回原单位继续上班,军龄计入工龄。1988年长洲、后山划入西区,是年冬起西区有农村义务兵。1990年,接收春季退伍军人4人,1个月内安置到银行2人、粮所1人、区家具厂1人。1984-1998年,西区共有退伍军人57人,实现当年退伍当年安排工作,安置率100%。1999年冬起,西区增加原沙朗镇4个管理区的退伍军人安置,城镇居民入伍的100%安排工作,农村入伍的根据需要优先安置就业。
2001年12月起,实行退伍军人一次性就业安置补偿制度。当年退伍如选择自谋职业者,每人可领取一次性就业安置补偿费5000元。2002年,西区退役士兵6人,安置工作2人。2005年西区全部实行“村改居”后,开始按照城镇退伍士兵标准发放2名农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每人22350元。2008年,西区退役士兵9名,按城镇退伍士兵标准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每人27879元,并全部落实就业。2009-2011年,分别有士兵退役8人、6人和8人,西区民政部门家访、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按城镇退役士兵标准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2009年、2010年和2011年每人为31696元、36165元、40578元;安置工作,2009年8人、2010年6人和2011年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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