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后,中山县开始实施以劳动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险制度,之后明晰其项目包括免费医疗待遇,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生育待遇、养老待遇,因工死亡和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丧葬补助待遇等。1951-1980年曾经中断实施,80年代初恢复。
1984年,开始社会保险制度改革。1986年,开始在国营、集体企业中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3月,开始实行职工工伤保险制度。12月,中山市政府颁发《中山市贯彻〈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明确国有市属集体单位(含城区)与各镇按两个标准征集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给付标准。此起,社会养老保险扩大至市内所有企事业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职工和外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都能享受社会保险权利。1994年1月,中山市贯彻《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正式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底,以养老保险为主体加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而构成的社会保险体系初步形成。1996年12月,市政府转发《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11种人员调整为7种人员。1984-1997年,西区境域本级行政范围内未开始上述各种保险工作。
1998年7月,实施《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征付办法》和《中山市社会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明确在全市范围内不分用人单位性质和劳动者身份界限,实行各类劳动者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调整缴费比例,将单位申报工资的17%、个人原缴费工资的3%分别调整为15%、6%,按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为个人账户(分别划个人、单位所缴的6%、5%);确定全市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的社会年度缴费分别按1000元、800元、600元3个档次计算。1999年,深化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改革,开展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从是年3月1日开始缴费,8月1日起正式启用由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市分行制作的IC卡。IC卡具有以下功能:(1)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门诊、住院均可);(2)在农业银行的社保自助查询系统上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
2000年,西区专业保险参保率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都达95%,参加社会养老保险14438人,失业保险11049人,参保率109%。2001年,《中山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实施细则》出台,明确在全市范围内不分用人单位性质和劳动者的身份界限,实行适用各类劳动者的统一制度、标准、管理、调剂使用基金的养老保险体系,把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几项捆绑征收,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确保社会保险保费的征收。是年,西区将社会保险扩展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5个方面。2002年,西区围绕市政府提出的参保人数和参保平均申报工资两个10%增长的工作目标,巩固和完善“地税征收、工商配合、社保运作、财政监督、银行协助”的具有中山特色的社会保险体系,推进社保工作。同年3月,配合镇区农村调整行政村,稳定农村干部队伍,中山市《关于镇区农村“两委”干部办理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发出后,西区制定村(社区)两委成员购买社保的政策。2004年7月起调整养老保险待遇。(www.xing528.com)
200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山市规定,西区实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调整完善社会保险政策,7月1日起按照中山市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从11%调整为8%,直至2011年12月个人缴费率无调整。2010年,根据粤人社发〔2010〕30号文,中山市调整2010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中山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低于600元的,统一按600元计发。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使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尚不足十五年,也并不代表其丧失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权利。《社会保险法》赋予此类职工予以“补救”的合法渠道,即通过“继续缴费满十五年”来成就其依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11月1日起,为保障中山市城乡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险体系施行《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凡16周岁以上(含本数,下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和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未就业城镇居民可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月10元、20元、30元、40元、5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同一户口簿内的参保人选择同一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镇区财政对辖区内缴费的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元,即每人每年60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