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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西区志:国家机关福利待遇详解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0年代初,国家作出规定并逐步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退休、退职、离休、假期、社保、医保、福利费、抚恤金等福利待遇。2006年,西区机关有退休干部47人、2008年52名。(二)离休1982年,中山县开始实行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四)福利费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干部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集体福利。对干部遗属除给予一次性抚恤外,并酌情给予定期供养补助或临时补助。

中山市西区志:国家机关福利待遇详解

50年代初,国家作出规定并逐步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退休、退职、离休、假期、社保、医保福利费抚恤金等福利待遇。

(一)退休退职

1954年,中山县实行干部退休退职制度。1958年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25年,一般工龄分别为20年,15年或因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工作者,均可退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年老体弱者和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以及本人自愿退职的,均可作退职处理,退休退职干部按政策获其退休费、退职补助费。2005年起,退休人员按照市社保局核定的标准,享受社保、医保等待遇,由社保局核发。2006年,西区机关有退休干部47人、2008年52名。

2008年6月13日,西区办事处制定办法,对在2008年换届选举离任,不再在社区担任任何工作的社区党组织委员、社区居委会委员作出离任待遇处置,明确“保障社区离任干部老有所养”、“保证社区离任干部待遇公开、公平、公正”,具体作出3项“待遇”安排。2009-2011年,以与在职人员基本同等对待。

(二)离 休

1982年,中山县开始实行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对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者,给予离休干部(男年龄60岁、女年龄55岁)待遇,本着“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予以优惠。凡1921年7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之间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办理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根据参加革命时间的不同,分别每年增发1-2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费,还给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其他福利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酌情发给护理费;医疗费实报实销;每月发给一定的交通费等。区党委(党工委)、办事处每年春节、“七一”、“八一”和老人节开展“送温暖”活动,慰问老战士、老党员、老干部和老教师,为他(她)们送上节日慰问金和慰问品。1996年中山市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后,西区按此执行,按时足额发放离休干部生活费、按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的规定实报实销其医药费。1999年、2004年按市规定两次调升离退休干部养老金。2004年,全区企业、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离退休费与机关离休干部完全持平,并实行同步增长。2005年纪念抗战胜利60周年,西区党委带领组织人事办和社会事务办等部门负责人,上门慰问离休的沙有才、杜泉两位抗战老战士,发给每人慰问金3000元。2006-2011年,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并在重大节日予以慰问。

(三)假 期

新中国成立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长期养病,根据工作年限及病假长短,分别发给100%工资或工资的50%-80%的生活费;产假,1980年以前,女工作人员产假为56天。1980年2月起,对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并在产假期申请办理独生子女手续的女工作人员,给予3个月的产假待遇,工资照发;晚婚晚育产假,在落实节育措施和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工作人员,产假可延长至4个月,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延长半年至1年;探亲假,1958年起,对符合国家探亲规定的工作人员,每年给假一次,时间为3个星期,工资按本人的计时工资标准计发,往返车船费自理。1981年3月起执行国务院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的每四年给予一次,假期20天,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1991年7月起恢复安排职工年休假,休假天数最多不超过2周,年休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假期天数;凡在1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45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1996年执行新标准,根据休病假人员的工作年限、病假时间和特殊情况发给70%-100%的工资。1997年对自愿终生只生1个孩子的职工,可在配偶产假期内给予男职工看护假10天,产假工资照发。(www.xing528.com)

(四)福利费

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干部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集体福利。50-70年代的干部福利费,按县制定的标准发放干部本人或家属。80-90年代,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福利费的使用主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并不断改善集体福利。

2001年11月,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离休人员实行年功补贴,分别按在职人员各职级、月岗位津贴标准的40%-50%计发,2003年调至70%-80%,离休干部、退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人均每年600元、200元调至900元、400元。2005年11月2日,区办事处发出《关于调整西区办事处退休人员待遇的通知》,其中分:社保待遇,退休人员按社保局核定的标准,享受社保、医保等待遇;年功补贴,公务员享受相应级别的年功补贴,事业单位编制的参照公务员相应级别的60%年功补贴,编制干部、编职工(雇员、临时工除外)按照公务员办事员级别的50%享受年功补贴,其他人员不享受;年补贴,公务员、编制干部、编制职工退休人员享受2400元的年补贴。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2008年,区下拨给城区3个社区属地管理退休干部特需经费6万余元。

(五)抚恤金

1955年,中山县开始执行抚恤金制度。干部牺牲的抚恤金额最高为450元,最低180元,病故的最高为300元,最低为150元。1979年,分别调整上述标准为最高650元、最低550元和最高550、最低450元。1986年开始,因公牺牲、病故的工作人员的抚恤金,分别改为按其20个月、10个月的原工资补发。

干部遗属生活补助。对干部遗属除给予一次性抚恤外,并酌情给予定期供养补助或临时补助。1982年其标准是:死者参加工作满五年或因公牺牲,遗属户口在城镇、农村的分别是每人每月18元、14元。1986年1月分别调整为35元、25元。1985年开始,给干部遗属每人每月增发临时补助120元。1998年改为按本人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1+0.2)的标准,并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调整;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离休干部去世和去世者遗属,是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生活困难补助费分别增加50%、30%和25%。2008年2月起,企业离休干部的死亡抚恤金,按市机关离休干部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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