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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操作实训:进口付汇方式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进口商提出部分拒付,代收行在取得托收行同意后,办理付款手续。开证行在对外付款的同时,即通知进口商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国际贸易操作实训:进口付汇方式及注意事项

在我国,进口付汇主要采用信用证的方式,近年来,也较多地采用汇付方式中的电汇付款,而托收方式较少采用。采用电汇付款的方式有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和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因为预付货款对进口商风险较大,而货到付款对出口商风险较大,所以,近年来产生了一种较为折中的付款方式——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T付款,并渐趋流行。

一、汇付项下的T/T付款

汇付主要有信汇(Mail Transfer,M/T)、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和票汇(Remi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三种,其中电汇是目前最常使用的一种方式。

(一)T/T付款方式下预付货款的业务操作

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时,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直接到指定银行办理。

1.进口商在进口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向银行(汇出行)申请电汇;

2.汇出行按照进口商的要求,通过SW IFT的方式把资金汇给汇入行;

3.汇入行对出口商付款;

4.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办理货物出运手续;

5.出口商装运后,从货运代理或船公司取得提单;

6.出口商把提单直寄进口商,或要求船公司或货运代理电放提单给进口商;

7.进口商凭提单或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办理通关和提货手续。

(二)T/T付款方式下货到付款的业务操作

1.出口商在合同规定的装期内装运货物;

2.出口商从船公司或货代处取得提单;

3.出口商把提单直寄进口商,或要求船公司或货运代理电放提单给进口商;

4.进口商凭提单或电放提单或电放保函换取提货单,然后向船公司或货运代理提货;

5.进口商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向银行申请电汇;

6.汇出行按进口商的指示,用SWIFT方式把货款汇给出口国的汇入行;

7.汇入行将货款解付给出口商。

(三)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T付款的业务操作

1.出口商在合同规定的装期内装运货物;

2.出口商装船后取得提单;

3.出口商将提单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进口商;

4.进口商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向汇出行申请电汇;(www.xing528.com)

5.汇出行按进口商指示,通过SWIFT方式,把资金汇给汇入行;

6.汇入行向出口商解付;

7.出口商把提单直寄进口商,或要求船公司或货运代理电放提单给进口商;

8.进口商凭提单或电放提单或电放保函换取提货单,然后向船公司或货运代理提货。

二、托收项下的进口付款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风险较大。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其中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一)付款交单的做法

出口商在装船后,将全套装运单据通过出口国当地银行(托收行)寄交进口商所在地银行,一般是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审核单据无误后,在付清货款的前提下,代收行将单据交给进口商。对于远期付款交单,进口商先在出口商开出的远期汇票上承兑,待到付款期限时付款后交单。

(二)托收项下进口商的业务操作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规定,托收行、代收行都没有义务负责审单,也没有义务处理货物,对于单到代收行,进口商是否付款赎单与银行无关。银行也不承担付款的责任,只是负责传递单据。所以,进口商在付款赎单前,要认真地审核单据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最终决定是对外付款或承兑还是拒付。

审单的主要内容: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上对货物的描述是否与合同的规定一致,出口商的交单是否包含了合同所要求的全部单据,以便清关和提货。另外,还要判断提单、检验证书、保险单、原产地证书等单据的真伪,并可以委托银行进行船情调查,或者向船公司进口国所在地的船务代理或货运代理咨询船只的情况。

(三)进口商需提供的文件

进口商如同意付款,应该在代收行的“来单确认书”上明确表示同意付款或承兑,并加盖全套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规定的印鉴,填写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并加盖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同时,还要提交进口合同,如属代理进口还需提交代理协议以及其他要求的文件,如买汇申请书、进口付汇备案表、进口许可证、进口证明等。

如进口商审单后,决定拒付,则要在“来单确认书”上说明拒付或拒绝承兑的理由,加盖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确认书交回银行,以便代收行能根据托收委托书的指示,以便捷的方式通知托收行,如托收行指示退单,代收行即将全套正本单据退回托收行,并收取银行费用。

如代收行把付款人的拒付/拒绝承兑的事实通知托收行60天后仍未得到托收行处理单据的指示,代收行可以自行退单到托收行;如托收行授权可以无偿交单,则代收行在收取银行费用后,向进口商放单。如进口商提出部分拒付,代收行在取得托收行同意后,办理付款手续。

(四)付款赎单

进口商在办妥付款手续后,如使用企业自有外汇支付的,代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划款支付;如使用银行贷款支付的,由银行的信贷部门提供资金支付;需要向银行购汇的,进口商将足额人民币购汇资金划至银行之后,即可从银行取得全套进口货物单据,进行清关提货。

远期付款交单与即期付款交单的区别在于:进口商在审单无误后,在远期汇票上承兑,代收行在到期日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付款后取得全套单据。

对于承兑交单,进口商在代收行提供的“来单确认书”上表明同意承兑,加盖全套财务专用章或约定的印鉴,并在远期汇票上承兑,即可向代收行获取全套单据。

三、信用证项下的进口付汇

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进口货款时,国外出口商装运后,将汇票及全套单据交开证行或付款行或其他指定银行要求付款。付款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L/C项下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是否相符。如单据与信用证表面相符,开证行或付款行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即期信用证见票即付,远期信用证先行承兑,待到期后付款。开证行在对外付款的同时,即通知进口商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如单据与信用证表面不相符,开证行可与进口企业联系,询问进口企业是否接受不符点单据,如果进口企业接受,可指示银行对外付款,如进口企业不接受,也可指示银行对外提出异议,或由国外银行提供书面担保后付款,也可改为货到后经检验认可后付款。根据《UCP600》的规定,如开证行或付款行决定拒付单据,则必须在收到单据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信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寄单行或受益人,并说明银行拒付理由,同时列明所有不符点,征询受益人的意见。

进口商在收到开证行提交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以及复印的单据后,必须对单据进行缜密地审核。因为银行只对单据与信用证表面相符负责,对单据的真实性、单据上的记载与合同是否一致并不负责。进口商需要在付款前认真地审核单据,必要的时候可根据提单委托代理人进行船情调查,或船舶航行情况调查,确认货物装运的真实情况后再付款。这样进口商可以降低风险,防止欺诈。开证行在付款前,也会征询进口商的意见。

如果进口商决定拒付,则应在信用证“来单确认书”上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并列出不符点,加盖在银行留印的全套财务专用章,在银行确定的时间内交还给银行。

如进口商决定付款赎单,则必须填写“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并随附进口合同、信用证开证申请书、银行已受理的开证申请回执(在需要时,还应提供进口付汇备案表、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表、进口证明),委托开证行购汇或现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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