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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程序及国际贸易操作实训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一单进口业务只有在最后经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后,才算基本结案。

进口付汇程序及国际贸易操作实训

进口付汇有汇付、托收、信用证等支付方式,对外付汇与出口收汇同样存在着风险:一方面是国外出口商提交的货物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另一方面是进口企业对外付汇环节存在商业风险、汇率风险及金融风险。这就要求外贸业务员非常了解和熟悉国际贸易的付款方式、国家的监管规则、海关的通关程序以及国际贸易惯例。

近年来,由于国际金融的风险加剧和欺诈案例频繁发生,我国对外贸企业的进口付汇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采用进口付汇备案制、进口付汇核销,因此要求外贸业务员必须掌握有关进口付汇程序,以免给外贸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一、进口企业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1.进口企业需要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在“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外汇管理局会实时向银行发布“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2.申请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需提供的材料:

(1)商务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4)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已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核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名录时,无须再次提供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及技术监督局代码证书等资料,可直接凭“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留存联(第三联)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办理。

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二、进口企业进口付汇备案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管理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管理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www.xing528.com)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管理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管理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的付汇业务。

2.进口企业持以下单据向外汇管理局核销部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外管局凭以跟踪核销付汇的情况。

(1)盖有公司公章的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结汇水单/收账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预付款保函(如金额没有超过等值20万美元,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准确、真实。

三、进口企业对外付款

1.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进口贸易,如需在开证时购汇,需提供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所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2.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进口贸易,需提供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3.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进口贸易,需提供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4.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办理。

上述四项中,如果属于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写完整的登记表格。

四、进口付汇核销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在付汇前必须首先到外汇管理局申领进口付汇核销单,在银行付汇、海关通关各个环节都必须由银行或海关加盖“验讫章”。一单进口业务只有在最后经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后,才算基本结案。如果核销手续发生差错,将影响公司将来的进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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