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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操作实训:进口货物检验检疫情况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主要介绍进口货物的检验检疫情况。

国际贸易操作实训:进口货物检验检疫情况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邮寄物、往来人员及其携带物等进行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本节主要介绍进口货物的检验检疫情况。

一、进口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进口货物检验检疫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这是与出口检验检疫不同的程序,出口检验检疫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1.在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报检人(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见样式15-1),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证单。

2.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检人员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

3.对来自疫区、可能带有传染病毒、动植物疫情及可能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的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处理,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便报检人办理通关手续。

4.货物通关后,报检人应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未经检验检疫的货物,不准销售、使用。

5.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无法进行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做退运或销毁处理。需要对外索赔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对于入境的废物或者动物等特殊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后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方可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对于通关地和目的地不同的进口货物,可在口岸办理报检手续,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监管,并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在符合有关要求及信用证、合同的规定的情况下,货物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销售和使用的合法凭证,这样就完成了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二、进口货物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一)进口货物报检的时限

1.进口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进口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进口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岸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进口货物报检的地点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箱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三、进口货物报检单的填写要求

进口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表示,不得留空。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机构,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实行电子报检后,该编号可在受理电子报检的回执中自动生成。

2.报检单位:报检单位的全称。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3.报检单位登记号:报验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4.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报检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指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6.收货人和发货人:按合同填写,应有中英文对照。

7.企业性质:根据收货人的企业性质,在对应的“□”打“√”。

8.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填写,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如“陶瓷”“玩具”。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空栏不够,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www.xing528.com)

9.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8位数或10位数)。

10.原产国(地区):指货物原始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11.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12.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报关单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3.包装种类及数量: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及种类。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

15.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所签订的书面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编号。

16.贸易方式:一般分为一般贸易、三来一补边境贸易、进料加工、其他贸易。

17.贸易国别(地区):指本批货物贸易的国家或地区。

18.提单/运单号:指本批货物对应提单/运单的编号。

19.到货日期:本批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20.起运国家(地区):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起运国家(地区)。

21.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管理或者审批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2.卸毕日期:按货物实际卸毕的日期填写。在货物还未卸毕前报检的,可暂不填写,待货物卸毕后再补填。

23.起运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起运口岸名称。

24.入境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名称。

25.索赔有效期至: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26.经停口岸:指本批货物在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停靠的口岸名称。

27.目的地:指本批货物预定最后抵达的交货港(地)。

28.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20英尺、4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页形式填报。

29.合同订立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指贸易合同中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30.货物存放地点:指本批货物卸货时存放的地点。

31.用途:指本批进境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试验、药用、饲用及加工等。

32.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

33.标记及记号:按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位置不够时,可用附页填写。

34.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填写。

35.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由报检人亲笔签名。

36.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填写。

37.领取单证:报检人在拿到领取单时,根据实际领证日期填写并签名。

四、进口货物的电子检验检疫

随着全球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为提高进出境货物的通关速度,近年来,海关总署积极推进“大通关”工程建设,实行了以“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通关”为主要内容的“三电工程”,大大提高了检验检疫工作效率,真正实现了“方便进出、监管有效”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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