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主要支付方式。汇付与托收都是买卖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互相提供信用,故属于商业信用。汇付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国际贸易货款采用汇付时,一般由买方按合同约定条件(如收到单据或货物)和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
一、电汇
(一)电汇含义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世界各国银行都以SWIFT方式电汇)给另一个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付款方式。
“SWIFT”是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的简称。电汇申请人在电汇时填写收入行SWIFT CODE能保证汇款快速准确地到达收款人账户。电汇的速度快,卖方能尽快收到货款,有利于卖方资金周转,但费用高。
(二)电汇业务流程
电汇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一种汇款方式,其业务流程是:先由汇款人提交电汇申请书和款项给汇出行,再由汇出行拍加押电报或电传给汇入行,汇入行向收款人发送到汇通知书,收款人接到通知书后通知银行兑付,银行进行解付,解付完毕,汇入行发出借记通知书给汇出行,同时汇出行给汇款人电汇回执。
电汇时,由汇款人填写汇款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注明采用电汇T/T方式。同时,将所汇款项及所需费用交汇出行,兑付完成后取得电汇回执。汇出行接到汇款申请书后,为防止因申请书中出现的差错而影响汇款或引起汇出资金的意外损失,汇出行会仔细审核申请书,确保申请书中各项内容正确无误。
汇出行办理电汇时,根据汇款申请书内容以SWIFT方式向汇入行发出解付指示。电文内容主要有:汇款金额及币种,收款人名称、地址或账户,汇款人名称、地址,附言,头寸拨付办法,汇出行名称和SWIFT CODE等。为了使汇入行证实电文内容确实由汇出行发出,汇出行在正文前要加列双方银行所约定使用的密押(Test Key)。
汇入行收到SWIFT电文后,即核对密押是否相符,若不符,应立即以电文形式向汇出行查询。若相符,即缮制到汇通知书,通知收款人取款。收款人持通知书向汇入行取款,并在收款人收据上签章后,由汇入行凭以解付款项。实际操作中,收款人均在汇入行开有账户,汇入行可仅凭电文将款项转入收款人账户,然后向收款人出具收账通知单,并不需要收款人签具收据。最后,汇入行将付讫借记通知书(Debit Advice)寄给汇出行。
电汇中的电报费用由汇款人承担,如通过代理行转汇,所产生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汇款人在申请电汇时必须向银行书面提示。银行对电汇业务一般均在当天处理,不占用邮递通道,所以,对于金额较大的汇款或通过SWIFT方式进行的银行间的汇划,多采用电汇方式。
(三)电汇结算方式在实际业务中的运用
1.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也称“前T/T”,指进口商将货款的全部或部分通过银行汇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款项后,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运交进口商的结算方式。预付货款是对进口商而言,对出口商而言便是预收货款。
按照进口商预付货款具体时间的不同,“前T/T”又可分为“装运前T/T”和“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T”。
(1)“装运前T/T”指进口商在出口装运前,便将货款通过银行汇给出口商的结算方式。
(2)“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T”指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把海运提单传真给进口商,进口商即支付货款的结算方式。在“前T/T”中,该方式较合理,所以较为常用。
预付货款对出口商而言很有利,对进口商而言则刚好相反,不仅要承担货物不能按时按量按质收到的风险,同时也要承担资金占用的压力和利息的损失。
所以,预付货款通常以进出口双方关系密切、相互信任为前提,特别是当出口货物紧俏,价格趋于上涨时,进口商可能会愿意预付货款以抢得商机。
2.货到付款
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也称“后T/T”,指进口商在收到出口商发出的货物之后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的方式。此方式本质上属于赊销交易(Open Account Transaction,O/A)或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 Transaction)。
3.预付货款与货到付款相结合
考虑到风险均等的原则,进出口商往往采用比较折中的方式:预付部分货款,货物出运后凭提单传真件付清余款。预付货款的比例主要根据一旦货物退回,出口商的往返运费损失,进口国码头费、海关费,货物转销第三方的可能性及损耗大小等来决定。常见的比例分配是预付30%货款,收到提单传真件后支付剩余70%的货款。这种付款方式对买卖双方是比较公平的。因此,在实际电汇业务中,这是最常用的付款方式。
(四)电汇成为我国当前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形式
我国外贸支付方式随着外贸大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非信用证结算已成为当今我国外贸支付的主流形式。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当前出口货物总值中,通过信用证结算的约占30%,其余约70%通过电汇结算,托收只占少数,并且非信用证结算的比例呈现出逐渐增大的趋势。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出口商采用信用证交易的比例明显很高。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付款方式日趋简单易行,信用证在贸易结算中只占大约10%的比例,并且有进一步萎缩的趋势。
二、托收
(一)托收含义
托收(Collection)指债权人(卖方)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对托收的定义是,托收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货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两种。
(二)托收的程序
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方式为托收,卖方与所在地银行以托收委托书的形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当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国的往来银行(代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然后交单(见图10-1)。
图10-1 托收的程序
说明:
①买卖双方签订国际贸易的买卖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付款。
②出口人委托当地银行代收货款,将全套单据和汇票交托收行。
③托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交进口地银行(代收行),并说明托收委托书上的各项指示。
④提示行向买方做付款提示。
⑤进口人付清货款,赎取全套单据(如为承兑交单,买方只须在汇票上承兑,即可赎取单据)。
⑥代收行电告托收行,款已收妥转账。
⑦托收行将货款交出口人。
(三)托收应注意的问题
1.银行及其指定人不是收货人,银行只负责处理单据,不负责实际货物。(https://www.xing528.com)
2.银行不负责核实单据,只负责审核单据所列份数是否与托收指示相符。
3.托收如被拒付,提示行应向托收行发出拒付通知。
4.在决定采用托收付款方式前,卖方应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详细的调查和了解。资信确实可靠,才可采用托收方式。
5.对于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进口国,不宜采用托收的方式。
6.要了解进口国的商业惯例,例如按某些拉美国家当地的法律和习惯,对于远期付款交单,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向买方交单,这与D/A方式没有区别。对于这些国家,出口人不宜接受远期付款交单的方式。
(四)合同中的托收条款
1.即期付款交单
Upon first presentation,the Buyers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sight.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买方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第一次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2.远期付款交单
The Bu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days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即予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
3.承兑交单
The Bu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days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acceptance.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即予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承兑后交单。
三、信用证
尽管当前电汇等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主要的贸易支付方式,但由于信用证方式本身具有许多不可替代的功能,信用证付款方式仍是当前外贸支付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主要原因如下。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最可靠的融资基础
对进口商而言,凭信托收据制度(Trust Receipt,T/R)开立信用证是一种向银行融资的最方便易行的方式。对出口商而言,用信用证及其配套单据向银行办理押汇、打包贷款、福费廷业务等是最基本的条件,否则很难获得银行融资。
(二)大额贸易和买卖双方的首次交易通常还是借助信用证来完成
19世纪,第一张信用证的诞生引发了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革命,有史以来第一次使不在现场的交易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解决了双方不信任的矛盾,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的这项功能在当今的大额贸易和买卖双方的首次交易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信用证种类繁多,许多功能是其他付款方式所无法替代的
例如,可转让信用证为三方贸易提供了最方便的平台;远期信用证由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融资服务,增加了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对开信用证为进料加工提供服务;可循环信用证为分批交货提供方便等。这些都是其他结算方式所不能替代的。
四、各种支付方式的风险
近年来,国际贸易行业把支付方式按安全系数从小到大排列如下。
(一)100%的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俗称“前T/T”
这种方式是出口商先收款后交货,收汇风险为零。这是当前国际商品买方市场条件下比较少见的最安全的收汇形式,采用这种支付方式的交易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1.买卖双方首次的、小额的贸易;
2.买卖双方多次合作,关系密切,相互信任,同时出口货物紧俏,出口方只接受预付款方式并根据来款先后发货;
3.出口货物价格趋于坚挺或上涨时,进口商可能会愿意预付货款以抢得商机。
(二)30%的前T/T加凭提单传真件70%的后T/T
这种方式指出口商在出口货物生产前必须收到买方30%的货款,以保证生产出来的出口商品有市场销售保障。因为这部分款项是进口商收货和付款的保证金,一旦由于进口国市场变化等原因使进口商拒收货物,进口商就会因首先违约而损失定金。前T/T 30%的比例不是绝对的,应以能够补偿出口货物的来回运费和目的港海关费、码头费为准,并考虑出口货物的价值。卖方出运后可收到全部货款,因此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小。对买方来说虽有一定风险,但只需支付部分定金,资金压力和风险压力不会太大,并且在收到提单复印件才付清全部货款,一般收货不会落空。这种方式比100%预付来说,对买卖双方更加公平,因此这种支付方式越来越被广泛使用,特别是在近年来我国对东南亚、南美、印度和巴基斯坦、非洲和中东等国家和地区的出口贸易结算中最为流行。
(三)30%的前T/T,加70%的即期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同样30%的前T/T,余款采用信用证支付比凭提单传真件T/T支付,对出口商而言风险要高。因为凭提单传真件收取T/T余款,出口商只要证明货已交运,就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余款,此后再交出“物权凭证”——提单或办理电放。而余款采用信用证支付,则要经过发运、交单后才能办理议付,其间出口商单据如有不符点,可能会出现迟付、拒付的风险,一旦商品价格大幅下滑以至超过定金或进口国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客户可能拒收货物,出口商也不会收到余款。
(四)100%的、即期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CIF条款
这种信用证的四个限制条件和“加CIF条款”是信用证收汇的5项保障。“加CIF条款”指出口商采用信用证收汇方式,同时掌控承运人,以有效控制货物,避免款、货两空。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赋予了出口商在不能正常收汇时对货物的权利,如《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中的“中途停运权”,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条的“货物保全权”等类似规定,因此一定要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运代理安排运输。如果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运代理安排运输,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运代理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国商务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运代理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提货。这样在信用证项下如单证无不符点,收款即有保证。
(五)100%的、即期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FOB条款
采用这种支付方式时,如进口商坚持自己租船订舱或指定货运代理,可能存在贻误船期或进口商勾结不法船代骗取货物的风险。
(六)D/P付款(付款交单)
采用这种支付方式时,进口商如不付款就不能取得单据进行提货和清关,但这只能保证出口货物是安全的。它的主要风险存在于若由于进口商方面的原因,或进口国市场发生变化,或进口商资金短缺等造成进口商不赎单,出口货物就要退运,另找新买家,出口商不但不能收回货款,还要支付运杂费、码头费、货物改装费等,而且退运货物的清关、返(还退)税手续繁杂,这是出口商最不愿意面对的事情。在当前经济低迷时期,也有一些进口商以不赎单来要求出口商降价或打折,使D/P付款的风险越来越大。
(七)其他收汇方式
D/A付款(承兑交单)、记账付款(Open Account)、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和寄售(Consignment)等为最不安全等级。这些仅凭商业信誉的收汇方式存在着较大的收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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