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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灵活宽松审单原则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UCP600》第14条单据审核标准d款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该条款并不表明审单放弃了相符的原则,只是相对而言更为宽松和灵活。其灵活宽松的审单原则与《UCP600》确定的审单原则本质上一致,极具实践指导性,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单据看似使用出单人的原始信纸出具,将视为正本单据。

《UCP600》:灵活宽松审单原则

一、审单所依据的国际惯例

1.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国际商会第681号出版物《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ICC681》)

3.国际商会第72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725》)

二、审单原则

(一)《UCP600》审单原则

《UCP500》的审单标准是“单证相符、单单不得互不一致”,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审单标准的“模糊”和对审单“相符”标准的不同理解,成为信用证纠纷的主要根源,“单证不符”现象一直居高不下。据统计,在根据《UCP500》操作的信用证业务中,“单证不符”现象超过65%,甚至高达80%,一些不法分子经常会利用信用证的“单证一致”付款机制来进行诈骗,严重影响了信用证业务的声誉。《UCP600》规定了新的审单原则和标准,强调只要单证的内容“不矛盾”或者“不冲突”,即可确定单证相符。

《UCP600》第14条单据审核标准d款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该条款并不表明审单放弃了相符的原则,只是相对而言更为宽松和灵活。以往银行根据所谓“严格相符”的原则大量退单,《UCP600》相对更为宽松的审单原则,使得银行在具体业务审单时,可以更灵活地处理单证。

(二)《ISBP》审单原则

《ISBP》第24条规定“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不得互相矛盾”。该原则并不要求数据内容完全统一,而仅仅要求单据不得相互矛盾。

(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审单标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的原则。其灵活宽松的审单原则与《UCP600》确定的审单原则本质上一致,极具实践指导性,符合国际发展趋势。

三、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一)纵向审核法

纵向审核法指以信用证或合同(在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一一审核,要求有关单据的内容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做到“单证相符”。

(二)横向审核法

横向审核法指在纵向审核的基础上,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使有关的内容相互一致,做到“单单相符”。

四、单据审核的要点

先查看所备的单据是否完整齐全,种类和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再逐一对单据进行审核。

(一)正、副本单据的识别和规定

《UCP600》对于正、副本单据识别及提交做了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每种单据至少提交一份正本。银行应将任何带有看似出单人的原始签名、标记、印戳或标签的单据视为正本单据,除非单据本身表明非正本。单据看似使用出单人的原始信纸出具,将视为正本单据。如果要求提交副本,提交正副本均可。如果要求提交两份,则至少提交一份正本。

(二)单证中对地址、拼写错误的新规定

受益人/申请人地址与L/C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单据相同,但要与规定的地址在同一国;受益人、申请人地址中的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将不予理会,但是作为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通知方的细节,应与L/C相同。

《ISBP》在《UCP600》出台后也随之做了部分更新,使用普遍承认的缩略语将不会导致单据不符,例如LTD.——LIMITED,CO.——COMPANY,MFR.——MANUFACTURER。如拼写错误或打印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例如MASHINE表示MACHINE,MODLE表示MODEL等。但是,MODEL 321(型号)写成MODEL 123(型号)则不应视为打印错误,而是不符点。

(三)对单据的审核要点

1.对汇票的审核

(1)汇票应载有正确的信用证号;

(2)汇票号与发票号相同或由银行自定;

(3)汇票标注出票日期,汇票的出票人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名称应一致;

(4)汇票受票人应是付款行,不能是开证申请人;

(5)汇票的金额需与发票相符,大小写一致;

(6)汇票的付款期限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7)汇票的受款人应是受益人;

(8)如果需要背书,应该有正确的背书;

(9)所开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2.对商业发票的审核

(1)商业发票的出票人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2)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的抬头为开证申请人。

(3)对货物的描述,如品名、规格与信用证对货物的描述一致。

(4)发票上应注明信用证上规定的价格条款,发票上的唛头、号码与其他单据必须一致。

(5)发票的货币币种与信用证一致,发票上的金额与汇票金额一致。

(6)发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可使用的余额,如不允许分批装运,发票金额应为信用证要求的整批装运的金额,如允许分批装运,金额在总、分之间互不矛盾,并与信用证的规定的金额一致。

(7)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如发票应由受益人签字,则必须有受益人签字。如无要求可以不签字,发票上载明的其他信息,如包装、重量、运费等应与其他单据所载明的一致。

(8)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份数提交正本和副本,显示的合同号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9)如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商品数量有大约(about)的字样,则金额、单价、数量允许有10%的增减。

(10)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增减,按惯例,货物的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但发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金额。5%增减的惯例不适用于个数、件数可以精确计数的商品。

3.提单的审核(www.xing528.com)

(1)运输单据的种类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2)运输单据必须由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签署;

(3)收货人栏和通知收货人栏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填写,装运港(地)、目的港(地)、装运日期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4)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货人通常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是可转让信用证,则为受让人;

(5)对货物的描述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但是可以用统称;

(6)提单上的价格条款、唛头、数量、重量、船名、航次应与其他单据上相应的内容一致,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使用CIF、CFR术语,提单上应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如使用FOB术语则应注明“Freight Collect”(运费到付);

(7)提单的抬头如果是“To order”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则应做成背书;

(8)提单上没有不良批注;

(9)如修改提单,必须加盖更正章及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的简签。

4.保险单的审核

(1)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签署,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不接受由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

(2)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必须提交全套正本保险单;

(3)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的金额、货币币种必须与信用证一致;

(4)投保的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5)保险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

(6)保险单上的船名、航次、装运港(地)、目的港(地)、唛头必须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一致;

(7)应表明赔付地,在目的地支付和赔款代理人支付的货币种类,信用证如无此项规定,赔付地点可以选择在进出口人的任何一方;

(8)信用证如要求提供保险单,不得提供保险凭证代替。

5.装箱单、重量单的审核

(1)单据的名称和份数必须和信用证相符;

(2)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唛头等必须与其他单据相符,可以互为补充但不得矛盾;

(3)数量、重量必须与提单、发票等单据相符;

(4)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提供相应份数的单据。

6.商检证书的审核

(1)商检证书上的检验机构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商检证书必须由检验机构签字;

(3)检验的内容、项目必须与信用证相符;

(4)检验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

(5)检验证书份数不能少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

7.原产地证书的审核

(1)原产地证书必须由信用证规定的机构出具,如信用证未做规定,可由受益人或其他的任何人出具;

(2)原产地证书必须签字;

(3)内容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与其他单据不矛盾;

(4)原产地国家必须符合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书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

(5)原产地证书的份数不得少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

8.其他单据的审核

审核其他单据时均须先与信用证的条款进行核对,再与其他有关单据核对,要求“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五、单证不符的补救方法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单证不符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信用证的交单期允许,应及时修改单据,使之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如果不能及时改证,进出口企业应视具体情况,选择如下处理方法。

(一)表提

当议付行审单发现不符点时,如情节不严重,在征得进口商同意后,出口商可向议付行出具担保书,要求凭担保议付。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时,在随单据的表(Covering Schedule)上注明单证不符点和“凭保议付”字样。此种做法称为“担保议付”,也被称为“表盖提出”(简称“表提”)。

(二)电提

当出口商所交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存在不符的情况时,可由议付行先用电报或电传的方式向开证行列明不符点,待开证行确认接受后,再将单据寄出。“电提”的目的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了解开证行对单证不符的态度。

(三)改为跟单托收

如出现单证不符,议付行又不愿采用“电提”或“表提”的做法,出口商只能采用托收方式,委托银行寄单收款。由于这种托收与原信用证有关,为了使进口商易于了解该项托收业务的来由,托收行仍以原信用证的开证行作为代收行,请其代为收款。

以上三种处理办法,实际已将银行信用改为商业信用,开证行已不再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致使出口商完全陷于被动地位。因此,不要轻易采用上述三种补救措施,而应该认真缮制单据,仔细预审单据,将问题解决在货物出运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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