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简称产地证书,是由出口国政府有关机构签发的一种证明货物的原产地或制造地的法律文件。它是进口国海关征收差别关税,实施进口限制、不同进口配额及不同国别贸易政策的书面依据。
在我国,原产地证书可由海关总署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
二、原产地证书种类
原产地证书主要分为一般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1.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C.O),简称“C.O原产地证书”,又称为“普通产地证书”。
一般原产地证书是证明本批出口商品的生产或制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一种法律文件,通常用于不使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或地区,以确认对货物征税的税率。
2.普惠制原产地证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普惠制是工业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关税减免优惠制度。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已有保加利亚、澳大利亚、新西兰、比利时、捷克、挪威、瑞典、波兰、奥地利、匈牙利、法国、德国、荷兰、瑞士、卢森堡、英国、爱尔兰、希腊、加拿大、日本、丹麦、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优惠待遇。向这些国家出口货物时,申请提供普惠制产地证书,可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
三、一般原产地证书申请填写说明
1.Exporter(出口商,包括名称、地址、国别)
该栏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别。出口商必须经检验检疫部门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如果出口单位是其他国家或地区在中国的分公司,申请人在填写境外公司名称时,必须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后加上“ON BEHALF OF(O/B)”或“CARE OF(C/O)”,再加上境外公司名称。
2.Consignee(收货人,包括名称、地址和国别)
一般应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则可填“TO ORDER”字样。
3.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该栏填明装货港(地)、目的港(地)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经转运的,应注明转运(港)地。
4.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目的地)
目的地指货物最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第二项)一致。
5.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签证机构专用栏
此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
6.Ma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据实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如唛头较多而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还可以附页形式填写。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附复印件,但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样不得出现“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等的字样。
7.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应填明商品总称和具体名称。在商品名称后须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并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及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
如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要有总包装箱数。最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填写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8.HS Code(商品编码)
应与报关单上的商品编码一致。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全部填写相应的税目号。
9.Quantity(数量)
按照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中数量、毛重、净重或海关计量单位填写。如计量单位为重量,则应标明毛重和净重,例:“G.W.350kg”或“N.W.340 kg”。
10.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发票号与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第11和12栏的申报和签发日期。
11.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手签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同时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
12.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注明)
申请单位在此栏填写签证日期和地点后,由签证机构已授权的签证人手签、盖章。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请日期(第11栏)。如信用证要求填写签证机关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签证人员姓名,需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四、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的缮制(www.xing528.com)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ORIGINAL
1.Goods Consigned from(Exporter’s Business Name,Address,Country)[发货人(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
按实际情况详细填写,若属信用证项下,应与规定的受益人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致。
2.Goods Consigned to(Consignee’s Name,Address,Country)[收货人(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
填写实际给惠国的最终目的地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不得填写中间商的名址。填写时必须注意:
①信用证无其他规定时,收货人一般即是开证申请人。
②若信用证申请人不是实际收货人,而又无法明确实际收货人时,可将提单的被通知人作为收货人。
③如果进口国为欧盟成员国,本栏允许不填。
3.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as far as known)[运输方式和路线(就所知而言)]
要求填列运输工具、起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应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如需中途转运,也应注明。
4.For Official Use(供官方使用)
该栏由签证部门填注。在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签证部门主要在两种情况下填注:一是后补证书,则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ly”的红色印章;二是原证丢失,该证系补签,则此栏要加盖“Duplicate”并声明原证作废。但需注意的是,日本一般不接受后发证书。
5.Item Number(项目号)
该栏填列商品项目,按项目数量全部填写。如果只有单项商品,仍要列明项目“1”;如果有多项商品品名,则必须按“1、2、3……”分行列出。
6.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唛头及包装号码)
应与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保持一致。即使没有唛头,也应注明“N/M”,不得留空。
7.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包装数量、种类和商品名称)
应填写三项内容:
①最大包装件数,包括大小写两种形式。
②商品名称。最大包装件数与商品名称用“of”连接,如“Forty Seven(47)Cartons of Frozen Prawn”。
③使用“∗∗∗∗∗∗∗”将上述内容的下一行填满,以防止添加其他内容。此栏填写内容应与发票保持一致。
8.Origin Criterion(see notes overleaf)(原产地标准)
该栏填写货物原料成分代号,即“P”“W”“F”等。一般而言,货物完全是本国产品,无进口成分的,填“P”;含有进口成分的,填“W”;对加拿大出口时,进口成分价值不超过产品出厂价40%的,填“F”;出口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货物,此栏可留空不填(具体情况在填列时应仔细参照证书背面注释)。
9.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毛重或其他数量)
该栏填列实际毛重时应与提单上的毛重保持一致。其他数量指该栏可加填货物的数量。一般以毛重计量的货物填毛重即可;如果货物只有净重,也可以填净重,但必须注明“N.W.”
10.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发票号码及日期)
该栏按发票上的实际号码及日期填列,保持完全一致。日期中月份要用缩写,不能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月份,以免混淆。
11.Certification(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由签发此证的相关部门盖章、授权人手签,并填列出证日期和地点。日期不得早于第10栏的发票日期和第12栏的申请日期,也不得晚于提单的装运日期。盖章与手签两者不得重叠。本证书只在正本上签章。
12.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此栏需填列三个项目:①生产国别;②进口国别;③出口商申请日期、地点及签章。
此外,所有正副本证书,出口商都要在此栏盖章、签字(不得重叠),并填写地点和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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