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单据的种类
运输单据(Shipping Documents)随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各异:
海洋运输——海运提单(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B/L)
不可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铁路运输——铁路运单(Rail Waybill)
航空运输——航空运单(Air Waybill)
邮包运输——邮包收据(Parcel Post Receipt)
多式联运——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
联合运输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CTD)。
运输单据必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并分情况注明货物已装上运输工具或已收妥待运或已经接受监管。如信用证指定为海运提单,则必须是已装船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以是包括全部航程的转船提单。对于任何“不清洁”或货物装于舱面的运输单据,除信用证特许外,银行均可拒绝接受。
在国际贸易中,海洋运输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本节重点介绍海运提单。
二、《UCP600》中对提单的规定
《UCP600》第20条中对提单有如下规定。
a.无论其称谓如何,提单必须表面上看来:
i.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分别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身份。
代理人的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
ii.通过下述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载上具名船只:
预先印就的文字,或注明货物已装船并有装船日期的批注。
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提单包含注明装运日期的装船批注,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
如果提单包含“预期船”字样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时,装上具名船只必须由注明装运日期以及实际装运船只名称的装船批注来证实。
iii.标明装运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港至卸货港。
如果提单未注明以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港作为装运港,或包含“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货港的标注者,则需要提供注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装运日期以及船名的装船批注。即使提单上已注明印就的“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措辞,本规定仍然适用。
iv.系仅有的一份正本提单,或者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应为提单中表明的全套正本份数。
v.未注明运输单据受租船合约约束。
b.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意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由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
c.
i.只要同一提单包括运输全程,则提单可以注明货物将被转运或可被转运。
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提单表明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或母子船运输,银行仍可接受注明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
d.对于提单中包含的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银行将不予置理。
三、提单的缮制
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进出口业务中最重要的单据。
提单缮制中的关键是提单的抬头即收货人(Consignee)的填制,这关系到提单所有权的转让方式,信用证对此会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提单的各项内容(如提单的种类、收货人、货物的名称和件数、目的港、有关收取运费的记载、提单的份数等)一定要与信用证相符。但其中货物的描述只要与信用证的货物描述不抵触,可使用统称。(www.xing528.com)
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接受全套正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如提单正本有多份,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相同的,但是,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因此,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提供的“全套提单”(Full Set or Complete Set B/L),即指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所注明的全部正本份数。
关于提单的运费项目,在CIF、CFR、CPT、CIP条件下,应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如为FOB、FCA条件,则应注明“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不必列出运费的具体金额。
提单样式及填制要求如下。
BILL OF LADING
(2)收货人:这是提单中最重要的一栏,关系到货物所有权的占有和转让,填制时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填写。
①空白抬头
Made out to order,Blank endorsed(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本栏只填写To order。
②记名指示抬头
Made out to shipper’s order,本栏只填写To shipper’s order;
Made out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本栏只填写To order of××Bank(开证行全名)。
③记名收货人抬头
在收货人栏直接填写收货人的名称。
(3)通知收货人:通常为开证申请人。
(4)收货地:承运人的收货地。
(5)、(6)船名、航次。
(7)、(8)装货港和卸货港,与信用证中规定内容一致。
(9)交货地:填写船公司或承运人的交货地。
(10)提单号码:按配舱回单上的D/R号码填写。
(12)货物包装及件数:填写总外包装件数。
(13)货物描述:填写货物的总称即可。
(14)、(15)货物的毛重、尺码:同装箱单上货物的毛重、尺码一致。
(16)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加注运费条款。即“Freight Prepaid”(CIF)或“Freight Collect”(FOB)。
(17)货物总包装件数(大写)。
(18)正本提单份数。
(19)、(20)装船批注的日期和签署:提单必须有“已装船”的批注(Shipped on board...)字样,也称为已装船提单。根据《UCP600》规定,如果提单必须加注“on board”,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即是货物的装运日期。
(21)提单的签发地点和签发日期: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视为装运日期。
(22)提单的签署: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等。
在上述提单项目中,需要特别注意“收货人”一栏的填制。这关系到提单背书及后续的货物提取。
记名提单在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内列明收货人名称,货物只能交与列明的收货人,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权利,但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带来的风险。
不记名提单上没有列明收货人名称,又称来人抬头提单,这种提单在提取货物时极为简便。这种提单容易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
收货人以“空白抬头”或“记名指示抬头”表示的提单为指示提单,需要做提单的背书。指示提单背书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空白背书是由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上背书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此种提单流通性强,采用较普遍;记名背书需由背书人签章外,还要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如果被背书人再进行转让,必须再加背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