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制单结汇指出口货物装运之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因此,各种结汇单据的缮制是否正确、完备,对安全、迅速收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出口结汇单据要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同时,对各种结汇单据的前后签发日期应逐一加以把控,使得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符合逻辑和国际惯例。通常,提单日期是确定各单据日期的关键。
制单结汇指出口货物装运之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UCP600》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如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银行可以拒绝接受。因此,各种结汇单据的缮制是否正确、完备,对安全、迅速收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出口结汇单据要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同时,对各种结汇单据的前后签发日期应逐一加以把控,使得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符合逻辑和国际惯例。通常,提单日期是确定各单据日期的关键。各单据签发日期的关系如下:
1.发票签发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
2.提单签发日期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规定的最早装运期;
3.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签发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签发发票日期;
4.装箱单签发日期应等于或迟于发票签发日期,但必须在提单签发日期之前;(www.xing528.com)
5.产地证签发日期应不早于发票签发日期,不迟于提单签发日期;
6.商检证签发日期应不晚于提单签发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早于提单签发日期,尤其对鲜货及其他容易变质的商品而言;
7.受益人证明签发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签发日期;
8.装船通知签发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签发日期后三天内;
9.船公司证明签发日期应等于或早于提单签发日期;
10.汇票签发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的签发日期,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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