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单的填制说明
2.被保险人——有权得到保险赔付的一方。如以CIF或CIP术语成交,由卖方办理保险,应以卖方为被保险人。当卖方在保险单背面签章背书后,保险单即可转让。在信用证项下,应以受益人(卖方)为被保险人。如以FOB或CFR术语成交,由买方自行投保,以买方为被保险人。
3.标志——填写商品的运输标志,或写明按发票规定(as Invoice)。
4.包装及数量——写明商品的外包装方式以及包装数量。如一次投保有数种不同包装时,可以件(Packages)为单位。散装货应填写散装重量。如采用集装箱运输,应予注明(in Container)。
5.保险货物项目——填写保险货物的货号,按发票或信用证填写,不必过于详细。
6.保险货物金额——填写按照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加成计算得出的保险金额数值。一般按发票的金额加一成。保险金额采用的币种应与合同中的币种一致,同时投保单上的保险金额应“进一取整”,例如保险金额经计算为USD2 354.18,则应在投保单上填USD2 355。
7.总保险金额——填写英文大写的保险金额。
8.运输工具——海运时应写明详细的船名及航次。如中途需转船,且已获悉第二程船的船名,则应注明船名;如第二程船船名未知,则需注明转船字样。
9.装运港——填写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的装运港口。
10.目的港——填写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的卸货港口。
11.投保险别——填写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投保险别和相应的保险条款。
12.货物起运日期——填写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装船日期(装船完毕日期)。
13.投保日期——填写出口公司投保的日期。投保日期应在船舶开航日期或货物起运日期之前。
14.投保人签字——出口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盖章。
二、保险单的填制要点说明
1.Policy No.(保险单号码)
本栏填列保险公司指定的号码。
2.Insured(被保险人)
在CIF或CIP价格条件下,被保险人即为卖方(出口商),信用证方式下指受益人(卖方),托收方式下为委托人(卖方)。
当发生货损时,实际索赔权益的是买方(进口商),所以保险单以卖方为被保险人时,卖方(出口商)要在保险单的背面进行背书,以示索赔权益转让给买方(进口商)。
如信用证规定被保险人为“To Order”,则本栏可填写“To Order”,受益人亦要背书(此时一般背书多为空白背书)。
如信用证规定:“Endorsed to Order of...CO.,LTD.”,则在本栏填写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背书时写明“To Order...CO.,LTD.”或“Claim if any,Pay to the Order of...CO.,LTD.”。
如信用证规定:“Endorsed in favor of...CO.,LTD.”,则在本栏填写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背书时填列“In favor of...CO.,LTD.”或“Please pay in favor of...CO.,LTD.”。
如信用证特别规定以某公司或某银行为被保险人,可以在本栏填写所规定的名称,无须背书。
3.Marks&Nos.(标记)
保险单的标记应与发票、提单等单据的标记一致,也可以填写“As Per Invoice No.×××”。
4.Quantity(包装及数量)
如以包装件数计价,则填入最大包装的包装单位及件数;如以毛重或净重计价,可填件数及毛重或净重;如果为裸装货物,表示其件数即可;散装货物则表示其重量,并在其后注明“散装”(In Bulk)字样。
5.Description of Goods(保险货物项目)(https://www.xing528.com)
货物名称应与发票、提单等单据中货物名称一致。此栏也允许填列货物统称,因为发生索赔时需要出具商业发票,简单地填写可使两种单据互相参照,也可以避免因疏忽导致“单单不符”的严重错误。如果信用证要求一切单据均表明信用证号码(All Documents Must Indicated This Credit No.),则保险单上的信用证号码可在本栏表示为“Credit No.×××”。
6.Amount Insured(保险金额)
一般按发票总金额的110%投保。信用证项下的保险单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办理。如果信用证未明确保险金额的加成,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最低不得低于货物总值的110%,最高不得高于130%。
《UCP600》第28条f条款:“信用证对于投保金额为货物价值、发票金额或类似金额的某一比例的要求,将被视为对最低保额的要求。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如果从单据中不能确定CIF或CIP价格,投保金额必须基于要求承付或议付的金额,或者基于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两者之中取金额较高者。”
信用证中关于保险金额加成的表示,常见的有“...Insurance Policy For Full Invoice Value Plus 10%...”,表示保险金额为CIF发票价值的110%。
当发票金额有佣金(Commission)的扣除,保险金额应以未扣除佣金前的毛额为计算基础;如果发票金额有折扣(Discount)的扣除,则以折扣扣除后的净额为计算保险金额的基础。
7.Total Amount Insured(总保险金额)
本栏填写的是保险金额的大写数字,以英文表示,如果以美元交易,开头应加“US DOLLARS”,末尾应加“Only”,以防涂改。
8.Premium(保险费)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每笔保险费及费率可以不做具体表示。
9.Date of Commencement(起运日期)
起运日期应根据提单签发日填写,但也允许填写提单签发日前5天之内的任何一天的日期,或填“As per B/L”。
10.Per Conveyance(装载运输工具)
本栏填写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名称应与运输单据上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名称一致。如海运,则表示为“S.S....Voy.No....”;若中途转船,且二程船名已明确,则表示为“S.S..../...”。如采用空运,则填“By Air”或“By Airplane”;若采用陆运,则填“By Train,Wagon No....”;以邮包寄送,则以“By Parcel Post”表示;若采用TAT联运方式(陆空联运),则表示为“By Train/Air/Truck”;若采用海运联运方式,则填“By S.S....and Thence by Overland Transportation to...”。
11.From...VIA...To...W/T(自……经……至)
本栏填写的起讫地点应与提单保持一致,并符合信用证要求。
当货物经转船到达目的港时,可填“From装运港To目的港W/T转运港(或VIA转运港)”。如果目的港与投保最终目的地不一致时,应填作“From装运港To目的港And Thence to投保最终目的地”。
12.Conditions(承保险别)
本栏应根据信用证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填制,并注明保险条款名称。
13.Number of Original Policy(正本份数)
一套保险单可以有两份或三份正本,都印有“ORIGINAL”字样,但在每份正本上还分别印有“第一正本”(The First Original)、“第二正本”(The Second Original)及“第三正本”(The Third Original)以示区别。实务中,可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使用一份、两份或三份。
根据《UCP600》第28条b款规定:“如果保险单据标明其以多份正本出具,所有正本均需提交。”
当信用证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单的份数时,一般提交一套完整的保险单,即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14.Claim Payable at(赔付地点)
本栏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填列。如果信用证中并未明确,一般将目的港作为赔付地点。如果信用证规定在赔付地点后注明赔付的货币名称,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Claim Payable at...in...(the currency of invoice/draft)。
15.Issuing Date(签发日期)
保险单的出单日应在提单日期或其他货运单据日期之前,最晚可与提单日期或其他货运单据日期相同,以表示货物在装运前已办理保险手续。《UCP600》第28条e款规定:“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
16.Authorized Signature(签章)
由签发保险单的保险公司签章以示保险单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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