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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保险的实训操作与投保单要求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保单是进出口企业向保险公司对运输的货物进行投保的申请书,也是保险公司据以出具保险单的凭据。在CIF、CIP合同中,出口商在向银行或进口商索偿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其重要义务。

出口货物保险的实训操作与投保单要求

一、投保程序

以CIF、CIP贸易术语出口时,由卖方负责投保。以海运为例,出口商在定妥舱位后,通常由外贸公司通知工厂将货物运至集装箱堆场,装入配载通知中指定的集装箱。因为只有订妥舱位后才能知悉船名、航次、集装箱号等信息,才能向保险公司投保,所以在订妥舱位后应立即办理投保,但必须在装船前办理。申请投保时,出口企业要先填制投保单。投保单是进出口企业向保险公司对运输的货物进行投保的申请书,也是保险公司据以出具保险单的凭据。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单后,出具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或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其中,保险金额和保险险别必须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保险单是向银行议付的重要单据之一。

保险单指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一般为进出口商)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时,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在CIF、CIP合同中,出口商在向银行或进口商索偿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其重要义务。

二、我国办理出口保险的做法和有关惯例

1.逐笔投保的原则

我国出口保险的实际操作中按逐笔投保的原则办理。因为每一票货物各自的运输工具、航次、开航日期、装运港、目的港以及货物的数量、唛头都各不相同,所以每装运一票货物即为该票货物投保。如果合同中的货物分为两批装运,应相应投保两次;如果合同中货物是一次装运,投保一次即可。(www.xing528.com)

2.保险单的日期不迟于提单日期

按国际惯例,保险责任的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指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时生效,包括正常的运输过程,直至该货物运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当货物进入收货人的仓库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相应地,保险单的日期不迟于提单日期。对迟于提单日期的保险单据,银行有权拒收。《UCP600》第28条e款规定:“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

3.保险单可以通过背书进行转让

按照CIF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在装船前投保时,货物的所有权还未转移给买方,按照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必须做成卖方,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卖方向买方交单时,转让货物所有权,卖方要在保险单后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d),通过背书把保险单的所有权,即求偿权,转让给买方。如果发生货损货差,由买方向所在地保险公司(海外代理机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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