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在办理报检前,需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向海关申请报检。
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如下:
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填写内容的栏目应以“/”表示,不得留空。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实行电子报检后,该编号可在受理电子报检的回执中自动生成。
2.报检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3.报检单位登记号:填写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4.联系人和电话:填写报检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这是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6.发货人:指本批货物贸易合同中卖方名称或信用证中受益人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名称。
7.收货人:指本批出境货物贸易合同中或信用证中买方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名称。
8.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填写,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如“陶瓷”“玩具”。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空栏不足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9.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8位数或10位数)。
10.产地:指货物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名称。
11.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12.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和币种填写,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3.包装件数及种类:填写实际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及种类。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15.合同号:指本批货物贸易合同编号。
16.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的信用证编号。
17.贸易方式:一般分为一般贸易、三来一补、边境贸易、进料加工、其他贸易。
18.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具体地点、仓库。
19.发货日期:填写出口装运日期,预报检可不填。(www.xing528.com)
20.输往国家(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21.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2.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
23.起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起运口岸/地区城市名称。
24.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25.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40英尺、20英尺)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页形式填报。
26.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7.标记及号码:按出境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位置不够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28.用途:指本批出境货物用途,如种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试验、药用、饲用、加工或其他。
29.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或填补。
30.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打“√”,并对应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的数量。
31.报检人郑重声明:报检人必须亲笔签名。
32.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填写。
33.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并签名。
本说明未尽事宜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办理。
式样7-1 出境货物报检单
注:有“∗”号栏由海关填写
式样7-2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式样7-3 出入境货物代理报检委托书
式样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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