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贸易操作实训:信用证修改原因及步骤

国际贸易操作实训:信用证修改原因及步骤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证修改有两个原因:一是受益人的原因,一旦发现不符合买卖合同或不利于出口方安全收汇的内容,应立即要求进口商向原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二是开证申请人的原因,因为情况的变化使得开证申请人认为有必要修改信用证条款。修改信用证条款涉及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改变,所以凡是对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必须得到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同意方能办理。据此,受益人应对信用证的修改做出接受或拒绝的表示。

国际贸易操作实训:信用证修改原因及步骤

信用证修改有两个原因:一是受益人的原因,一旦发现不符合买卖合同或不利于出口方安全收汇的内容,应立即要求进口商向原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二是开证申请人的原因,因为情况的变化使得开证申请人认为有必要修改信用证条款。

对国外来证的审核和修改是保证顺利履行合同和安全迅速收汇的重要前提,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做好审证工作。

对信用证进行审核以后,如发现问题或卖方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及时向开证申请人提出要求进行修改。

在改证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同一张信用证中有多处需要修改,应尽量向国外客户一次性提出修改要求,以节约时间与费用。因为,每次修改时国外客户都要向开证行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受益人也要向通知行缴纳一定的修改通知费,这不仅增加了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多次修改也会影响及时履约。(www.xing528.com)

(2)对于开证行根据客户申请发出的修改通知的内容,依然要认真地进行审核,一旦发现修改后的内容仍不能接受,应及时向客户声明表示拒绝,并再次提请修改。

(3)根据《UCP600》的规定,“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而对修改内容的部分接受当属无效”。国外开证行发来的修改通知中如包括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内容时,对此通知或者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修改信用证条款涉及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改变,所以凡是对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必须得到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同意方能办理。在出口业务中,如发现来证条款必须修改时,应由卖方向国外进口人(开证人)提出,征得其同意后,由进口人通过开证行办理修改手续。修改通知书的转递如同信用证的转递一样,须通过通知行办理,即由开证行航寄修改通知书或以电报、电传、SW IFT等电讯工具告知通知行,由通知行转交受益人,而不能由开证行直接通知或由进口人径寄受益人。《UCP600》第9条d款规定:“经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必须经由同一银行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改。”在出口业务中,如遇此种情况,应将修改通知书提交原证通知行核实。修改信用证的要求,除由出口人(受益人)提出外,有时也会由进口人主动向开证行提出。对此,也须开证行同意后,由开证行经通知行转知出口人,并经出口人同意接受后,方为有效。

按《UCP600》第10条b款规定:“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并自通知该修改之时,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但是,保兑行可以选择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若然如此,其必须毫不延误地将此告知开证行,并在其给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UCP600》第10条c款对受益人接受或拒绝信用证修改的方法和期限做了如下规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做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据此,受益人应对信用证的修改做出接受或拒绝的表示。表示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向通知行做出明确的通知;二是在向指定银行或开证行交单时表示,如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修改书的内容,即为接受其修改。如提交的单据只符合原证的内容,则为拒绝其修改。对受益人来说,对国外开证行做出的修改通知,既可以立即做出反应,也可以延至交单时再表示接受还是拒绝,在时间上并无具体限制。此项规定显然对受益人十分有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