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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操作实训:审核信用证与合同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核信用证即审证,主要是审核所收到的信用证与合同规定是否一致。如有不符之处,卖方应尽快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审核信用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这一条款即是假远期信用证的典型特征。此外,还要审核保兑银行及保兑费用的承担者。背对背信用证可以从信用证的条款中进行区分。下述信用证是开证行替进口商付款担保的备用信用证。

国际贸易操作实训:审核信用证与合同

审核信用证即审证,主要是审核所收到的信用证与合同规定是否一致。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通常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或者在信用证中加入一些出口商无法满足的信用证付款条件(在业务中也被称为“软条款”)等,使得出口商无法按该信用证收取货款。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履行,防止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对买方开具的信用证,必须谨慎严格地审核,确认其是否与合同相符。如有不符之处,卖方应尽快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近年来,“软条款”信用证越来越常见,对于这种欺诈性的信用证,在审证时要特别加以识别和防范,以确保安全收汇。

审核信用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审核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种类繁多,按照不同的功能,可以分为七类。审核时应清楚地区分。

1.按照银行的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信用证(Sight L/C)、远期信用证(Usance L/C)和假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可通过信用证中注明的汇票付款方式进行区分。

如:即期信用证:Draft at... 42C:AT SIGHT

远期信用证:Draft at... 42C:90 DAYS AFTER SIGHT

有时为了应付某些外汇短缺的国家限制开出即期信用证,银行以远期信用证的形式开出,而从受益人可即期收到货款而又不承担利息的角度来看,其实质是即期信用证,所以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表面上也是“Draft at...42C:90 DAYSAFTER SIGHT”条款,但在之后的信用证条款中,会再做规定。如:USANCE DRAFTS SHALL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REGARDLESS OF THE TENOR OF DRAFT.ACCEPTANCE COMMISSIONS AND DISCOUNT CHARGES ARE FOR BUYER'S ACCOUNT.(意即卖方提供的远期汇票由付款行即期见票立即给予贴现,并且贴现利息和承兑费用都由买方承担)。这一条款即是假远期信用证的典型特征。

2.按照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和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

可转让信用证在信用证的信头注明“Transfer of a Documentary Credit”。

3.按照是否有第三方的银行对原开证的付款行为加以担保,可分为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如果为保兑信用证,在信用证的标题或信头会注明Confirmed。例如,SWIFT信用证中有“信用证形式”:Form of Doc.Credit 40B IRREVOCABLE ADDING OUR CONFIRMATION。保兑信用证条款为“Confirmations*49:WITH”。此外,还要审核保兑银行及保兑费用的承担者。没有注明保兑的信用证即为不保兑信用证。

4.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在进料加工和易货贸易方式中,双方互为买方和卖方,所以双方都必须向对方开出信用证,因此产生了对开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现已很少使用。

5.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

适用于有中间商参与的贸易方式,为了隐去原有母证的信息,在原证的基础上略加修改,由原证的通知行开出新的信用证,新开出的信用证即为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可以从信用证的条款中进行区分。如: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在中国香港,但信用证的最终收货人在美国,中国香港中间商持有的是“母证”,开给供货商的便是“子证”,“子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

在分批交货、历时较长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信用证的金额过大,会采用小面额不断循环再生的方式,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方便了交易的各方,从而产生了循环信用证。如信用证中明确规定:THIS CREDIT IS A MONTHLY REVOLVING CREDITWHICH IS AVAILABLE FOR UP TO THE AMOUNT OF USD15,000,000.00 PER MONTH,AND THE FULL CREDIT AMOUNT W ILL BE AUTOMATICALLY RENEWED(ONLY BE RENEWED FOR TWO TIMES)ON THE 2ND DAY OF EACH SUCCEDING CALENDAR MONTH AFTER JULY,2009.OUR MAXIMUM LIABILITY UNDER THIS REVOLVING CREDIT DOES NOT EXCEED USD45 000 000.00.THE UNUSED BALANCE OF EACH MONTH ISCUMULATIVE TO THE SUCCEEDING MONTH.意为:本证是一份按月循环的信用证,每月循环的最高金额为USD15 000 000.00,本信用证的总金额将自动循环,但只能循环2次,每一次的循环从2009年7月的下一个日历月的2号开始,本循环信用证的最高金额不超过USD45 000 000.00,每月未用完的余额可以累计到下个月份使用。

7.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

备用信用证其实质不属于跟单信用证的范畴,而是开证行为某些履约行为进行担保的信用证,其前身是银行保函。从《UCP400》开始被列入信用证家族的一员。下述信用证是开证行替进口商付款担保的备用信用证。

信用证条款中规定:A DATED SWORN AFFIDAVIT ISSUED BY FUJIAN HUACHEN IMPORT AND EXPORT CORP BY 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OF FUJIAN HUACHEN IMPORT AND EXPORT CORP(SIGNED AS SUCH)STATING THAT QUOTE ARCHITECTURAL GRANITE AND MARBLE INC HAS FAILED TO PAY FUJIAN HUACHEN IMPORT AND EXPORT CORP.A PAYMENT DUE TO FUJIAN HUACHEN IMPORT AND EXPORT CORPW ITHIN FIVE DAYS FOLLOW ING THE DUE DATE OF THE INVOICE UNQUOTE AND A COPY OF INVOICE MARKED“PAST DUE AND UNPAID”,意为:由福建华城进出口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一份宣誓书,表明(引用原文)美国得克萨斯州建材贸易公司未能在华城公司签署的发票5天之内付款以及一张发票副本注明过期未付。

二、审核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要仔细审核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以防错发、错运。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也必须正确无误,不能出现错别字,否则会造成单据上受益人的行头和印鉴与信用证不符合,无法制作出口单证,从而影响收汇。

三、审核信用证中规定的货币与金额

核对货物数量和总金额是否相符。实际业务中会出现部分预付款、部分信用证结算的操作,出现信用证只显示部分金额的情况,导致货物数量、金额和信用证的规定不一致。此时,需要在单据中进行必要的说明。信用证采用的支付货币币种应与合同规定的货币币种一致。如果不一致,应按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为合同货币,在不低于或相当于原合同货币总金额时方可接受。信用证的金额应与合同金额一致,总金额的小写和大写数额必须一致。如果合同约定了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还应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

四、审核信用证有关货物的记载

审核货物品名描述是否过于简单。客户常常在信用证中简化品名,有时候品名过于模糊会影响相关商检单证的出具。审核来证中品名、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单价金额、港口保险等内容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有无附加特殊条款及保留条款,如由指定轮船公司的船只运输,或者商业发票、产地证书须由国外的领事签证等,这些都应慎重审核,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接受或提请修改的决定。

五、审核信用证的有效期

信用证的有效期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这是卖方向银行交单的最后期限,也是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期限。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到期日,未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是无效的。《UCP600》第6条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按照惯例,信用证的有效期到期日为装船日后的15天,也可以规定为21天。如果信用证的有效期规定不明确,如开证行注明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个月、6个月或类似规定,并没有指明从何时起开始计算,则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即被视为起算日。因此,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应避免使用此种方式来注明信用证的到期日。

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中还应明确规定信用证有效期的到期地点。这个地点基本为受益人所在国或卖方所在地,如“at Beneficiavy's country”“in China”“at your country”。一般不接受境外有效期地点。

六、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

装运期通常是卖方的交货期,这是合同的要件条款。装运期是对货物装运时间的规定,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信用证到达太晚,不能如期装运,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限;如由于生产或船舶等原因,不能在装运期限内装运,也可要求对方延展装运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与装运期应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货物装船后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制单和结汇等工作。如信用证规定有效期与装运期在同一天,习惯上称为“双到期信用证”,这种规定方法不太合理,受益人应视具体情况提请对方修改。

此外,在客户修改交货期或交单期时,一定要相应地修改信用证有效期。如果原证规定10月10日装船,12天为交单期,信用证有效期是10月22日,现在更改交单期为15天,若没有相应更改信用证有效期,会导致“虽然在交单期内交单,却仍逾信用证有效期”的后果。

七、审核转船和分批装运条款

一般情况下,买方都不愿意接受对其进口的货物在运输中可以转船的条款,因为货物中途转船,不仅延误时间、增加费用,还有可能出现货损、货差。卖方在审核有关条款时,应注意是否与合同的规定一致。合同中如允许转船,还应注意在允许转船的内容后面有无加列特殊限制或要求,如指定转运地点、船名或船公司。对这些特殊限制应考虑是否能够做到,否则应及时通知对方改证。

合同中如规定分批、定期、定量装运,在审核来证时,应注意每批装运的时间是否留有足够的间隔。因为按照惯例,对于分批装运合同,若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则信用证中的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所以审证时要认真核实。(www.xing528.com)

八、审核信用证的付款方式

银行的付款方式有四种: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和议付。所有的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所使用的付款方式。

《UCP600》第6条b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其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的方式兑用。

《UCP600》第2条规定:

承付指:

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例如,信用证作如下表述:

(1)Available With/By*41D ANY BANK BY NEGOTIATION,表明自由议付。

(2)Available W ith/By*41D:SUEDWESTDEUTSCHE LANDESBANK,MANNHEIM BY PAYM ENT,表明由曼海姆银行即期付款。

(3)41D Available W ith/By:DBS BANK LTD.,HONGKONG BY ACCEPTANCE;

42C Drafts At:90 DAYS AFTER SIGHT;

表明由DBS银行承兑。

(4)41A available with by...DEFERRED PAYM ENT,同时还要在42P DEFEREED PAYMENT DETALLS栏目写明付款期限等详细内容,表明由……(银行)延期付款。

九、审核要求提交的单据

审证时要仔细审核来证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等,如发现不适当的要求和规定,应做出适当处理。

例如:COPY OF CARGO RECEIPT ISSUED,DATED AND SIGNED BY THE AUTHORIZED SIGNATORY(IES)OF THE APPLICANT CERTIFYING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RECEIVED IN GOOD ORDER,SHOW ING THE QUANTITY,VALUE OF GOODS,DATE OF RECEIPT OF THE GOODS AND THISCREDIT NUMBER.意为:一份由经开证申请人授权签名的承运货物收据,注明收到货物状况良好并标注货物的数量、总值、收到货物的日期以及本信用证号。这一条款对卖方极为不利。

2/3提单在信用证中经常可见,例如:“2/3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dated no later than August 31,2009,made out to order,blanked endorsed,notify APPLICANT marked freight prepaid.”其中指出“全套3份正本提单,卖方只需提交2份给银行”。信用证条款中通常还紧跟另一个条款:另外1份提单,买方要求卖方在取得提单后直接寄给买方,目的是尽快提货,掌握货物的所有权。条款描述如:“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stated that 1/3 set of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has been airmailed directly to app licantwithin 48 hours after shipment”。意为:“受益人的一份证明:声明3份正本中的一份提单已经在装船后的48小时内以航空邮件直寄开证申请人。”有些外贸公司为了争取客户,也会勉强接受。

但是,这一项条款实际上违背了信用证交易的根本原则。如果接受这样的条款,在买方对开证行付款赎单前,买方实际已控制了货物,获得了货物的所有权。因为只要3份正本中任何1份用于提货,其余的2份自动失效。如果开证行对其中的2份提单付款后,作为质押的货物所有权单据实际上对买方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在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信誉不好的买方在提货后,往往借故拖延或拒绝付款,甚至逃之夭夭。这一条款也可被视为“软条款”,在审证中发现这一条款,应当拒绝接受。因为很多银行并不真正按照信用证的原则行事,对相符交单,见单即付。正确做法是先征求买方的意见,待买方同意付款,开证行再对外付款。

十、审核信用证上的特殊条款

除非出口企业确有把握做到,否则一般不接受信用证中的特殊条款。对如下条款,应要求开证方删除。

+App licant's fax approval to beneficiary confirm ing shipment of goods.

意为:开证申请人同意卖方装船的批准书的传真件(卖方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之一)。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and signed by Mr.P.V.Mirani or Mr.Vijay Sharma of Mansfield Export[whose signature(s)and any seal or chop required by the issuing bank's mandate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record held in the issuing bank's file].

意为:检验证书,由曼斯菲尔德公司的M r.P.V.M irani或M r.Vijay Sharma所签署的检验证书[在证书上此二人的签名或印章(开证行认可的)必须和开证行存档的签名相一致]。

十一、费用分摊问题

审证时要确认费用分摊是否合理。信用证中71B条款专门规定信用证手续费用如何分摊。比较公平的做法是“申请人境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目前有些客户会要求“除开证费外所有费用均由受益人承担”。

例如:Details of Charges 71 B:All banking charges including advising and negotiation comm ission are for the account of beneficiary.(费用详情71B:所有银行费用包括通知费、议付手续费均由受益人承担。)

例如:Details of Charges 71 B:A ll backing charges outside of open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费用详情71B:所有开证行以外的费用均由受益人承担。)

十二、审核信用证是否生效

有的信用证虽已开出,但实际还未生效。买方规定信用证生效需满足一定条件,而满足此类条件的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这类信用证对卖方非常不利,这样的条款即为“软条款”,可要求对方删除该条款。

如以下信用证中的条款:

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carrying vessel 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issuing bank in form of an L/C amendment to beneficiary.

意为:本证未生效,除非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以信用证修改书的形式通知受益人同意载货船舶(装船)。

以上内容为银行和出口企业审证的要点。总之,审查信用证要以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对信用证进行逐字审核。只要发现卖方不能接受的条款,就要及时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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