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棣登基后,面临的是一个流民充斥的社会。四年的战火使许多民众四处逃难,无田可种;连年的水旱灾害,弄得灾民遍野。尽快安置这些流民是社会生产能否恢复、社会秩序能否稳定的重要因素。朱棣为帝不久,即宣谕各地方要员应以安辑流民为其要务,并将结果及时上报。由于中央政府的重视,各地流民安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永乐元年(1403),河南布政司安置流民三十三万二千二百三十户,流民新垦荒地一十四万七千三百五十八顷;顺天府复业流民达一十八万九千三百户,开种土地六万三千三百四十三顷。永乐二年(1404)江南水灾发生后,明政府即于两年内安置灾民十二万之多。
当时,除流民众多外,土地抛荒也极为严重,北方因为战乱及耕作条件较差,土地荒芜现象严重。为了使抛荒土地得以耕垦,朱棣一方面将流民安置在荒地上,另一方面广兴民屯和军屯。
针对有些地区人口稠密、耕地不足的现实,朱棣决定移民屯荒。如河南裕州地广民稀,而山西泽、潞等州县地狭民贫,朱棣便决定“于彼无田之家分丁来耕”,移山西民人屯田河南。永乐七年(1409),山东安丘民人“人拥地溢,无以自给”,朱棣将他们移“宽乡”河北冀州枣强耕种。永乐九年(1411),山东青、登、莱三府发生水灾,流民移到东昌、兖州。朱棣令当地官府给流民种子、耕牛,让他们就地屯种。
为了鼓励人们垦种荒地,朱棣发布了一系列谕令。对于新垦荒地,永不起科;农民缺乏生产工具、种子时,官府贷给。为了使农民能够尽力农耕,朱棣还发布了《教民榜文》,言道:
“河南山东农民中,有等懒惰不肯勤农务业,以致衣食不给。朝廷已尝差人督并耕种,令出号令,此后止是各该里分老人劝督。每村置鼓一面,凡遇农种时月,五更擂鼓,众人闻鼓下田,该管老人点闸。若有懒惰不下田者,许老人责决。务要严切督并,见丁着业,毋容惰夫游食。若是老人不肯劝督,农人穷窘,为非犯法到官,本乡老人有罪。
如今天下太平,百姓除本分纳粮当差之外,别无差遣。各宜用心生理,以足衣食。每户务要依号令,如法栽种桑株、枣柿、棉花。每岁养蚕所得丝棉,可供衣服,枣柿丰年可以卖钞使用,遇俭年可当粮食。此事有益尔民,里甲老人如常提督点视,敢有违者,家迁化外。”(《大明会典·州县二》卷十九)(www.xing528.com)
经过朱棣的督导,永乐时期民屯收效明显。有诗赞道: “昔日无人牧马驼,荒凉惟有虎堪罗……北徙民今治常产,南来我亦构成窝。风光无复前时比,市有亭衢野有禾。”(《隆庆州志·艺文)卷一)
除民屯外,朱棣还沿袭洪武时期的军屯之法,来进一步发展生产。永乐时期,军屯除继承洪武时期的基本原则外,在制度上有进一步的改进。为保障军屯切实有效,朱棣制定了赏罚条例。规定: “一岁军士食米一十二石之外,人均余十二石者,百户赏百锭,千户百一十锭,指挥百二十锭,都指挥百三十锭。均余十一石以下至七石之五等,每等视前各递减赏十锭。均余六石者,都指挥、千户俱无赏罚。均余五石者,百户罚俸一月,千户二十日,指挥十五日,都指挥十日。……均无余者,百户罚俸六月,千户五月,指挥四月,都指挥三月。军士食米人十二石之内,人均缺一石者,百户罚俸七月,千户六月,指挥五月,都指挥四月。均缺二石以上至六石之五等,每等视前各递增一月。”(《明太宗实录)卷二十七)
除赏罚外,永乐时期还变更了洪武时期军屯的一些具体办法。如永乐二年(1404)四月,“更定天下卫所屯田守城军士,视其地之夷险要僻以量人之屯守为多寡,临边险者则守多于屯;在内而夷僻者则屯多于守;地虽险要,而运输难至者亦屯多于守。”永乐三年(1405)正月,“命天下卫所以去(年)所定屯田赏罚,用红牌刊识,永为遵行。”永乐二十年(1422),“诏各都司卫所,下屯军士其间多有艰难,办纳子粒不敷,除自用十二石外,余粮免其一半,止纳六石。”
朱棣整顿军屯办法实施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军粮中有一半可靠军士自行解决,国家财政更为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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