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树种的原木材积计算。
(1)检尺径4~12cm的小径原木材积由下式确定:
V=0.7854L(D+0.45L+0.2)2÷10000
(2)检尺径14cm,以上的原木材积由下式确定:
V=0.7854L[D+0.5L+0.005L2+0.000125L(14-L)2(D-10)]2÷10000
式中 V——材积(m3);
L——检尺长(m);
D——检尺径(cm)。
(3)原木的检尺径按《原木检验》(B/T144—2003)规定检量。
(4)检尺径4~6cm的原木材积数字保留四位小数;检尺径8cm以上的原木材积数字,保留三位小数。
2.圆材材积计算公式(补充件)
(1)检尺长超出原木材积表所列范围而又不符合原条标准的特殊用途圆材,其材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V=0.8L(D+0.5L)2÷10000
(2)圆材的检尺长、检尺径按《原木检验》(GB/T144—2003)标准规定检量。
尺寸进级及公差:原木的检尺径不足14cm,以1cm为一个增进单位,实际尺寸不足1cm时,足0.5cm增进,不足0.5cm舍去;检尺径自14cm以上(直径13.5cm可进为14cm),以2cm为一个增进单位,实际尺寸不足2cm时,足1cm增进,不足1cm舍去。
(3)缺陷限度及分级标准由供需双方商定。
(4)地方煤矿用的坑木材积按下表计算。
(5)原木材积表如下。
原木材积表(GB4814-84)
续表
续表
3.杉原条材积表(GB/T4815—2009)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收购和销售的只经打枝剥皮的杉原条材积计量。
(1)检尺径小于等于8cm的杉原条材积按下式计算:
V=0.4902×L/100
式中 V——材积(m3);
L——检尺长(m)。
(2)检尺径大于等于10cm且检尺长小于等于19m的杉原条材积按下式计算:
V=0.394×(3.279+D)2×(0.707+L)/10000(www.xing528.com)
式中 V——材积(m3);
D——检尺径(cm);
L——检尺长(m)。
(3)检尺径大于等于10cm且检尺长大于等于20m的杉原条材积按下式计算:
V=0.39×(3.50+D)2×(0.48+L)/10000
式中 V——材积(m3);
D——检尺径(cm);
L——检尺长(m)。
(4)杉原条检验方法按(GB/T5039—1999)规定执行。
杉原条材积表(GB/T4815—2009)
续表
4.针叶树加工用原木分等(GB/T143—2006)
本标准适用于针叶树加工用原木。对原木的分等及缺陷限度作出规定。
(1)本标准规定针叶树加工用原木分为三个等级。
(2)缺陷限度见下表。
(3)缺陷评定方法按《原木检验》(GB/T144—2003)的规定执行。
5.阔叶树加工用原木分等(GB/T143—2006)
本标准适用于阔叶树加工用原木。对原木的分等及缺陷限度作出规定。
(1)本标准规定阔叶树加工用原木分为三个等级。
(2)缺陷限度见下表。
(3)缺陷评定方法按《原木检验》(GB/T144—2003)的规定执行。
6.针叶树锯材(GB/T153—2009)
本标准适用于除毛边锯材、专用锯材以外的所有针叶树锯材产品。
(1)本标准中针叶树锯材分为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四个等级,各等级材质指标见下表。长度不足1m的锯材不分等级,其缺陷允许限度不低于三等材,检量计算方法按照本标准执行。
(2)检验方法:尺寸检量、材质评定按(GB/T4822)规定执行,锯材材积按(GB/T449)规定执行,检查抽样、判定方法按(GB/T17659.2)规定执行。
7.阔叶树锯材(GB/T4817—2009)
本标准适用于除毛边锯材、专用锯材以外的所有阔叶树锯材产品。
(1)阔叶树锯材分为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4个等级,各等级材质指标见下表。
(2)检验方法:尺寸检量、材质评定按(GB/T4822)规定执行,锯材材积按(GB/T449)规定执行,检查抽样、判定方法按(GB/T17659.2)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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