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计取方法
14.2.1 多、高层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
14.2.1.1 综合单价子目设置及使用说明
《08综合单价》多、高层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分别设置了檐高20m(层数6层)以上至檐高180m(层数54层)的综合单价子目。子目设置按每10m(3层)为一档共16个综合单价子目(11-1~11-16)。
超高施工增加费中的机械费用由多种机械组合取定,施工时不论采用何种机械,均按相应综合单价子目执行,费用包干,不做调整。
仅施工主体施工而不做装饰者,按相应综合单价子目乘以系数0.95。
同一建筑物的檐高或层数不同时,应分别列项计算,执行不同的综合单价子目。其分界面,为不同檐高或层数的竖向切面。
在执行多、高层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的综合单价子目时,若檐高和层数不在同一档时,执行较高指标的综合单价子目。
14.2.1.2 工程量计算(www.xing528.com)
多、高层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工程量起算点的确定:一般应以第七层作为超高工程量起算点。若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20m线低于第七层,则自20m线所在楼层作为超高工程量起算点。
多、高层建筑物的建筑超高施工增加费工程量,均以超高工程量起算点所在楼层及以上各自然层(包括技术层)的建筑面积总和,以m2计算。突出屋顶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塔楼、主望台可计算超高面积;但屋顶上装饰用棚架、葡萄架、花台等特殊构筑物,不得计算超高面积。
老建筑加层工程的建筑超高增加费工程量,按加高后的檐高超过20m以上或层数6层以上的加层部分的面积,以m2计算。
14.2.2 单层工业厂房超高增加费
单层工业厂房超高增加费综合单价,仅设置了檐高30m以内、45m以内两个综合单价子目(11-17、11-18)。
单层工业厂房建筑超高增加费工程量,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计算的建筑物面积,以m2计算。
同一建筑物高度不同时,以高低相邻的竖向切面为分界线,分别计算各自的超高增加费工程量,执行不同综合单价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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