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1 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计取条件
《08综合单价》是按6层或檐高20m以内编制的。建筑物的层数和檐高,只要有一项超过上述限值,则应列项目计取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
单层工业厂房檐高超过20m,亦应列项计算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但构筑物(如烟囱、水塔)不论其高度如何,均不得列项计取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
仅施工主体不做装饰的,按相应综合单价子目乘以系数0.95。单独承包装饰工程的超高费,执行装饰工程YB.7分部的相应综合单价超高费子目。
14.1.2 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包含的内容
如果建筑物的层数或檐高超过一定限值,考虑到操作工人的工效降低、垂直运输运距加长影响的时间、由于人工降效引起随工人班组配置并确定台班量的机械降效、自来水加压及附属设施、其他等有关因素的影响,应列项计取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的费用。具体包含的内容:
(1)超高施工的人工及机械降效。
(2)自来水加压及附属设施。
(3)其他。
14.1.3 建筑物层数的确定
在判断建筑物能否计取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确定计取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的综合单价时,都要用到建筑物的层数这一指标。《08综合单价》层数的计算规定如下:
(1)地下室:不计入层数。(www.xing528.com)
(2)半地下室:其地上部分,从设计室外地坪算起向上超过1m时,可按一层计入层数内;否则,不计算层数。
(3)突出主体建筑屋顶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塔楼、主望台等,不计算层数。
(4)同一建筑物高度不同时,按不同高度的建筑分别确定其层数。
14.1.4 建筑物檐高的确定
单层建筑物和多、高层建筑物,在判断其能否计取建筑超高施工增加费、确定计取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用的单价时,同样也需要用到建筑物的檐高这一指标。在综合单价中,檐高的计算按下列规定计算:
1.单层建筑物的檐高
单层建筑物的檐高按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屋面结构板面的垂直距离计算。突出屋面的天窗等,不计入高度之内。
2.多、高层建筑物的檐高
(1)多、高层建筑物的檐高按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屋面结构板面的垂直距离计算。突出主体建筑屋顶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塔楼、主望台等不计入高度之内。
(2)同一建筑物的檐高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其檐高。
(3)加层工程的檐高,仍自设计室外地坪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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