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苏州园林是镶嵌在苏州古城这顶皇冠上的明珠,那么,“非遗”则无疑是这座古城的灵魂。离开苏州园林,苏州这座古城就会少了应有的光泽;而如果没有遍布城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座古城就失去了应有的魅力与活力。
然而,经历了“大跃进”和“文革”,不仅苏州古城的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面临严峻的形势。但是,当时的苏州,上上下下的主要精力仍然放在发展经济上,没有多少人关注“非遗”项目的保护问题。直到进入21世纪之后,“非遗”保护才被纳入议事日程。
2003年10月,文化部正式启动“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程”,到2004年10月,文化部先后公布两批40个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单位,苏州市于2004年4月13日被列为第二批试点城市,自此,苏州的“非遗”保护工作正式启动。
2004年5月,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了《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这是全国地级市中第一个出台旨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政府规章。随后,苏州市文化局、财政局又于当年10月发布《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苏州市综合试点总体实施方案》;同月,苏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管理办公室正式成立。
进入“十一五”,苏州市按照文化部的要求,紧密结合苏州的实际,积极探索,率先实践,形成了政策性扶持与生产性保护相结合、项目性保护与生态性建设相结合的保护思路和保护格局。
保护“非遗”,政策保障是支撑。为此,在实施《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的基础上,2006年6月,苏州市人大通过了《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此后,又先后制定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与管理办法》《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资助办法》《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奖励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非遗”保护提供了全面有力的法律法规保障。2013年9月,苏州市出台《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成为国内第一个颁布“非遗”保护条例的地级市。在《条例》的框架下,苏州市又陆续出台《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性保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修订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命名与管理办法》《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命名与保护管理办法》《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等,苏州“非遗”保护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
保护“非遗”,资金保障是基础。为此,苏州市专门制定出台了《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随后又根据“非遗”保护的需要,改为《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从2005年起市级财政每年拨款300万元,用于全市的“非遗”保护工作,这是全国最早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城市,为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从2008年开始,又总结前几年的实践经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三个“三分之一”的模式,即三分之一用于名录项目抢救保护经费,三分之一用于传承人专项经费,三分之一用于“非遗”保护的基础性建设经费,包括“非遗”普查、各级名录与传承人申报、基础建设、培训普及、宣传传播和保护工作奖励等。从2010年起,明确要求获得专项资金的传统技艺与传统美术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制作能体现当前技艺水平、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作品,并纳入项目责任书。作品完成后交由资金下达部门集中保管,并计划在今后苏州市“非遗”展示馆建成后收藏、展示。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提高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积极性,还实行了名录项目抢救性保护经费和项目传承资助经费申报制度,并要求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传承人与资金下达部门签订项目责任书。同时,还建立了跟踪考核机制,邀请相关行业协会参与项目申报、审核和考核验收工作。从2012年起,苏州市又增加了传统戏曲专项保护资金,每年500万元,有力促进了苏州市“非遗”保护工作。
保护“非遗”,工作机制是关键。制定法律法规,提供经费支持,目的都是为了保护“非遗”,只有探索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才能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为此,苏州市建立了以市政府分管市长为主任、相关部门参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同时,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管理办公室也更名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建立并逐步完善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非遗”保护中的咨询、评审、研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苏州市“非遗”办还致力于创新动态管理模式,使“非遗”保护在动态中实现价值、展示魅力。2016年、2017年,“非遗”办分别开展了第一次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和第一次苏州市“非遗”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工作,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就建立传承人即保护单位退出机制做出的有益尝试,得到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广泛响应和积极支持。
在完善机制、提供经费和法律保障的同时,苏州市以项目性保护为基础,探索生产性保护、生态性保护新模式,推动“非遗”保护水平不断迈上新的台阶。(www.xing528.com)
在项目性保护上,从2005年开始启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历时三年半,到2009年6月全面完成,全市共新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2 094条,全市分布“非遗”项目2 938个。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有针对性地对杰出的、濒危的和具有典型意义的项目进行抢救、保护和传承;建立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保护机制,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和保护。
在生产性保护上,正确处理“输血”与“造血”的关系,对那些能够融入当下社会生产生活、有一定市场、存续状态较好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项目,通过发掘项目优势、培育项目市场,进行生产性保护。到2013年,全市工艺美术企业和个体作坊发展到6 128家,就业总人数达到15万人,全年手工艺行业总产值超过160亿元,主要项目包括苏绣、玉雕、明清红木家具等。镇湖街道在“十一五”期间就形成了苏绣产业基地,绣娘人数超过8 000人、辅助工达400多人,占镇湖总人口的比例超过67%,一条仅有1 500米长的刺绣街,汇聚了将近400家刺绣作坊和经营户,成为集刺绣设计、制作和销售于一体的特色街。吴中香山街道舟山村的核雕产业也逐渐形成集聚效应,从业人员从开始的100多人发展到3 000多人,核雕收入占到当地农民家庭收入的80%左右,核雕产业成为当地真正的支柱产业。
在生态性保护上,把“非遗”项目本身重要构造与特征的生态完整性和“非遗”项目与周边自然、文化环境的生态完整性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不断完善“非遗”项目生态系统,为“非遗”项目的保护、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对昆曲和评弹的保护。从2000年开始,苏州创新思路、大胆实践,构筑起对昆曲遗产两个“五位一体”的保护工作体系,形成以“中国昆剧艺术节和虎丘曲会、中国昆曲博物馆、苏州昆剧传习所、江苏省苏州昆剧院、一批昆曲演出场所”以及“建立中国昆曲研究中心、办好苏州昆曲学校、打造昆曲之乡和活跃曲社活动、做优昆曲电视专场和建立昆曲网站以及昆曲演出传播、海外交流中介机构、制定昆曲保护法规”这两个“五位一体”为支点的、内部充分交流与外部衍生开放的“生态型”“基地型”网络化系统,取得良好效果。尤其是昆曲“走出去”战略开展得有声有色。以青春版《牡丹亭》和经典版《长生殿》的推出为契机,推动昆曲艺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行”“全国著名高校行”,形成了轰动一时的“苏州昆曲现象”,使苏州昆曲的足迹踏遍祖国大地,远渡东亚、北美、欧洲和澳洲等地,实现了走向全国、走向年轻人和走向国际舞台的三大突破。
进入“十一五”之后,苏州市总结昆曲遗产生态性保护的经验,对苏州评弹传承保护进行积极探索,以“光前裕后,传承创新”为宗旨,通过“五管齐下”,从本体、主体和客体三个方面重视培育项目土壤,探索传承保护工作。本体,就是抓好传统书目的抢救、传承;主体,就是抓好传承人、培养演员队伍,形成传承人群体;客体,就是培养受众,按照每个乡镇建设一个书场的要求,大力推广苏州评弹,使之成为“非遗”保护的经典之作。近年,全市评弹演出每年都在1万场次以上,深受本地群众和外地游客的欢迎。
经过持续不断、坚持不懈的努力,苏州的“非遗”保护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到2018年,苏州拥有世界级“非遗”项目6个,国家级“非遗”项目32个、传承人50名;省级“非遗”项目124个、传承人94名;市级“非遗”项目159个、传承人334名;县级代表性项目528个、传承人536名。此外,苏州还拥有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个、江苏省“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3个、江苏省“非遗”传承示范基地3个、江苏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3个,可谓成绩斐然。
当然,苏州的“非遗”保护也并非十全十美,尤其是在体制机制、政策法规、资金投入、人才培养、业态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还有不少需要完善和强化的地方。“非遗”保护是一项没有终点的长跑,对“非遗”价值的挖掘和魅力的彰显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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