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地质灾害是指因地震活动引起的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砂土液化等。地震地质灾害是主要的地震次生灾害,不仅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而且破坏房屋、道路、桥梁等工程设施和土地资源,从而加剧了地震灾害的损失程度。
2008年以来,我国西部山区连续发生了5次强震和特大地震事件,这些地震事件不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且触发了数以万计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及隐患点。如2008年5月12日,处于龙门山断裂带上的汶川发生MS8.0级特大地震,触发了多达56000余处地质灾害点,并诱发多处高速远程巨型滑坡和碎屑流滑坡,形成33处堰塞湖。2010年4月14日,青海玉树发生的MS7.1级地震,触发了2000余处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多处民房和道路被毁。2012年9月7日,云南彝良发生的MS5.7级和MS5.7级地震,造成81人死亡、74.4万人受灾,触发了259处滑坡、189处崩塌和滚石灾害,且震后“崩—滑—流”灾害链效应显著,震后在暴雨诱发下的田头小学滑坡造成19人遇难,滑体阻断河流形成堰塞湖。2013年4月20日发生的芦山MS7.0级强烈地震造成196人死亡,同时诱发了芦山县、宝兴县等8个县(区)2515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点,以及466处不稳定斜坡点。2013年7月22日,甘肃岷县、漳县交界处发生MS6.6级地震,造成95人死亡,触发634处地质灾害(隐患)点,震后的MS5.6级强余震诱发的维新乡堡子村黄土滑坡造成2人死亡、100多间房屋被掩埋。可见,地震地质灾害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根据对工程地质钻孔资料、地震小区划资料、地质灾害危险分区图、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分析,认为规划区内局部地区存在沙土液化、软土震陷、地表断层破裂及潜在崩塌、滑坡、地裂缝和泥石流等潜在地震地质灾害影响。由于在第4章第4.3节已对此有了详细论述,故在这里不再赘述。下面将重点提出地震地质灾害的防御举措。
(1)潜在砂土液化、软土震陷风险
规划区内磨刀门水道东侧,西江、横门水道、石岐河沿岸、濒临珠江口伶仃洋一带存在潜在砂土液化风险。上述地区及马鞍岛大部分范围还存在潜在软土震陷的风险。这些具有潜在砂土液化及软土震陷风险的地区都属于抗震较适宜区,个别属于抗震不适宜区。抗震不适宜区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能作为建设用地,经过治理后可优先作为绿地广场用地;如确实需要进行建设,必须在工程的选址阶段进行抗震专项论证,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抗震措施。在抗震较适宜区进行建设时,必须考虑砂土液化及软土震陷对建(构)筑物造成的影响,以寻求更加科学可靠的地基与基础设计方案,确保工程质量,以减少地面沉降带来的对建筑物结构的破坏。上述区域还应加强对水库、联围、水闸的抗震加固工作,加高加固防洪堤、防潮堤以及疏导河道,以避免水库、堤坝、水闸因地震引起的地基失效造成破坏,而引发海水倒灌和洪涝等灾害。
(2)地表断层对城市建设的影响(www.xing528.com)
国内外大量的地震震例表明,活动断层不仅是产生地震的根源,而且地震时沿断层线的破坏最严重,人员伤亡也明显高于断层两侧的其他区域。因此,现代城市的发展规划及重大工程的选址,必须建立在进行了活断层调查和地震危险性评价的基础上。目前,中心城区及附近地区主要存在4条断裂,分别是五桂山北麓断裂、五桂山南麓断裂、白坭-沙湾断裂、西江断裂。
五桂山北麓断裂、五桂山南麓断裂穿过中心城区。根据《五桂山断裂的活动性、危险性以及对中山市工程影响的调查研究》报告,五桂山北麓断裂最新活动时代为中更新世中期,五桂山南麓断裂最新活动时代为中更新世晚期至晚更新世早期。这2条断裂的多数地段表现为挤压破碎带,断裂附近节理裂隙密集发育,岩性破碎,地层岩石遭受强烈风化、剥蚀和侵蚀,差异风化显著。五桂山北麓断裂靠近城区的地段隐伏在地四系地层之下,分布有较厚的淤泥层和饱和砂质土层,在Ⅶ度地震作用下可能出现软土震陷和砂土液化,个别被人工开挖失稳的陡坡可能出现滑坡或崩塌。张家边断裂自海关大楼以南、紫马岭公园以北,经市公安局大楼、沙岗立交,沿白石涌至悦秀路一带破碎带和风化深槽发育,基岩埋藏深、起伏大,容易出现不均匀沉陷。断裂破碎带的软弱结构面也可能使地震作用被放大,因此在土地利用及建筑工程选址时,必须考虑五桂山断裂破碎带及潜在地震地质灾害对建设工程的不利影响。
西江断裂以及白泥-沙湾断裂,由于离规划区很近,且沿断裂附近也有小震活动,具有一定的活动性,建议对其断层性质、参数及其活动性作进一步探测及地震危险性评价,为城市发展规划及重大工程选址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
(3)潜在崩塌、滑坡、地裂缝和泥石流风险
中山市的地质环境条件较脆弱,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主要分布在低山丘陵台地坡麗至山前平原人口较密集区域,这些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地震作用下,可能会出现震害放大效应。因此,对于附近地段的建设工程,应做好项目用地、工程设计的评估,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地质灾害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三同时),以减轻抗震不利因素的影响。同时,应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落实经费,确保地质灾害调查、勘察、治理等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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