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已明确,“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同时,第三十六条又进一步明确,“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6.0.8条规定,“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所谓“重点设防类”,即为乙类。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3.0.3条中的第2条的要求:①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1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②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③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从6.1.4节的中小学校建筑抗震性能评价结果可以看出:中心城区内中小学校单体建筑中,低于Ⅶ度设防和未设防的占总量的20.83%,按Ⅶ度设防的占66.62%,在Ⅶ度设防标准上适当提高设防的占1.53%,按Ⅷ度和Ⅷ度以上设防的仅占11.02%。因此,大部分学校建筑都达不到《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第6.0.8条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地震烈度为Ⅶ度的地震作用下,绝大部分抽样学校单体建筑由于采用了抗震性能较好的框架结构,都表现为基本完好,但也有砖混结构建筑出现中等破坏,抗震性能较差。另外,部分学校建筑设计成由2排框架柱组成的单跨结构形式,计算分析表明,这种结构形式的横向抗震能力差,在地震作用下易产生破坏,其震害比由多排柱组成多跨的结构形式相对要重。从抗震设计原则来看,这种结构形式横向不符合多道抗震防线原则,一旦一侧柱遭受地震破坏,容易引起结构坍塌。
本规划针对上述评价结果及建议,提出以下抗震措施:
1)对于表6-7中抗震性能不明确的136栋学校建筑,应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中的相关要求尽快开展建筑物的抗震鉴定;对于90年代以前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建筑,建议拆除后重建,且抗震措施应按抗震设防烈度Ⅷ度的要求;其他建筑应按抗震设防烈度Ⅷ度的要求进行加固。(www.xing528.com)
2)对于采用单跨结构体系的学校建筑,也应尽快开展抗震鉴定和加固工作,通过增设抗震墙、增设多余约束、采用耗能减震技术等方法来提高结构的抗震能力,消除抗震安全隐患。
3)结合《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着手制定规划区内现有中小学校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加固计划,逐步提高规划区内中小学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按照Ⅷ度抗震设防标准设防。
4)通过提高设计标准、规范施工规程、严格材料检验、强化施工管理等措施,不断提高学校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质量,创建精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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