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厂
水厂是城市供水系统的关键部位,也是供水网络的源头,一旦水厂遭到严重破坏,会导致整个供水系统瘫痪。所以,保证水厂中的重要供水设施的安全,是保证整个供水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保证城市水厂震后的安全,主要是保证城市水厂中的重要供水设施,如水池、泵房、加药间、脱水间等建(构)筑物的安全。城市水厂和水厂各相关建(构)筑物,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加强其抗震措施。对水处理系统的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加氯间或氯库,以及作为运行中枢机构的控制室及水质化验室,也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加强其抗震措施。加氯间的氯瓶须固定在投加位置上,以防止其翻滚;同时应配备防毒面具,以防加氯间设备及氯瓶泄氯。水池等构筑物按Ⅶ度进行设防。为防止设备及管道移位、倾倒、掉落损坏,设备和管道的抗震支吊架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牢固相连(例如埋件、膨胀螺栓等),不应设在填充墙上。
近期,应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全禄水厂、大丰水厂、长江水厂、南朗水厂和南朗濠冲水厂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工作。抗震加固时,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加强其抗震措施。同时,还应做好内部仪器设备的加固工作。
中远期,应结合《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开展全禄水厂、大丰水厂、稔益水厂、东升水厂、新涌口水厂、长江水厂的加扩建工作,通过优化管网系统、合理利用水资源,来改变各镇区供水模式的单一化。在水厂加扩建时,建(构)筑物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加强其抗震措施,以保障城市平时和震时的供水安全。
(2)供水管网
规划区内目前的给水管径大多为DN400~800mm,给水管网的布设没有考虑提高1度进行抗震设防。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Ⅶ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其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加强其抗震措施。由于现状供水管网部分管道位于抗震不利地段,存在发生地基土液化、软土震陷等地震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如石岐区北部、西区东南部、东区西部、南区北部、火炬区东北部、港口镇南部等地区,故日常应做好这类区域内供水管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新建供水管道应尽量绕避上述抗震不利地段,避免跨越五桂山北麓断裂和五桂山南麓断裂,并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措施。
近期应结合城市供水现状和《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及道路交通现状和道路交通抗震防灾规划,优化现有供水主干管网布局,使其沿主干路呈环状分布,并增加阀门控制,以便于遭受震害后进行分割、抢修。(www.xing528.com)
规划将现状刚性接口逐步更换为柔性接口。管道的接口尽量不采用刚性连接。铸铁、混凝土和石棉水泥管道一般宜采用柔性的承插式接口和套管接口。使用耐久和弹性稳定的聚合材料做橡胶密封圈,建议设置较长的承口,以确保在不破坏接口连接的前提下承受较大的位移。
充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智慧城市建设,逐步建立城市供水安全监测系统,提高供水系统的稳定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对于固定应急庇护场所和中心应急庇护场所,应规划建设贮水池作为城市应急供水点,配置用于净化自来水成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应急供水管线沿城市应急疏散道路敷设,尽可能减少地震对管道本身造成的破坏。
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制定供水系统的地震应急、抢修预案。应急、抢修预案应包括:水源保障措施、净化方式、输送方式、需求量、供水能力等,以保障受灾居民与外援人员能及时获得清洁、卫生的饮用水。
(3)《中山市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2006—2020年)》抗震评价
《中山市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2006—2020年)》在对城市供水现状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市用水规模,明确供水系统划分;通过分析水资源量,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对策,明确城市可供水资源量;构建了供水设施框架,明确供水设施布局,提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措施。关于灾时应急供水保障问题,该专项规划提出要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加强城市应急输配水管网建设,对现有供水管网进行改造,保障水厂用电安全,规划抗震防灾工程建设等方案,保障城市供水安全。规划未对各个供水建(构)筑物提出具体的抗震要求,对供水管道材料和管道接口也没有提出需要采取的抗震措施。故建议在专项规划修编时进行增补。
根据《广东省应急庇护场所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粤府办[2013]44号),应急庇护场所应设置应急供水设施,可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2种以上供水设施,并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配置用于净化自然水体成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每100人应至少设1个水龙头,每250人应至少设1处饮水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相关要求。该专项规划未涉及应急庇护场所应急供水设施的规定,建议在规划修编时进行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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